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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有林业发展现状论文文关键词:私有林经营形式家庭经营政策需求 论文摘要:论我国私有林的经营形式包括家庭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组织经营三种。伴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推进,私有林的产权相对完善,家庭经营是主要经营形式,生产规模呈现出零星化的特点,私有林发展仍面临着交通不便、政策限制、资金缺乏、市场有限等问题的制约。私有林进一步发展需要产权流转的规范、补贴制度的运用、金融保险的支持和组织机构的服务等公共政策的支持。 集体林权改革的推进所引起的交易成本改变伴随着我国外在制度环境的不断成熟,我国私有林不断发展起来。但我国私有林发展的现状如何?将走向何处?政府能够为私有林发展做出什么样的努力?在此将通过横向上分析私有林的经营形式,纵向上分析私有林的经营水平和经营趋势,并结合私有林发展面临的问题的分析,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做出些许努力。 1私有林发展水平及趋势 11私有林的经营形式 我国私有林发展主要是在集体林权改革中,通过对集体林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产权)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制经营、拍卖出让经营、无偿划拨等多种形式发展起来的。也有部分是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等发展人工林的结果。因此,私有林主要是指在林地所有权归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林农和私有经济组织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同程度地拥有的林业经营形式。根据经营主体和管理模式的差别,私有林的经营形式具体包括家庭经营、企业经营与合作组织经营三种。家庭经营形式。包括一般家庭经营和家庭林场。在林业“三定”时,自留山按人口分,一般平均每人0103hm,荒山荒地多的地方也有达1hm的。责任山按劳动力自愿承包,也有的地方把责任山平均划分到户经营。另外,在划分自留山、责任山到户经营的基础上,有些有经营头脑的人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扩大山林经营规模,并雇佣劳动力协助经营,从而出现了家庭林场或林业庄园等组织形式。企业经营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转轨,一大批私营机构和个人开始投资开发林业资源,实行种养加、产供销结合,进行林农果畜产品生产与初加工、深加工相结合一条龙型的产业化经营,从而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拓宽了产品市场。在广东、福建、海南等气候条件好、林木生长快并具有较好的投资环境的沿海省区,外商投资林业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其参与林业的主要活动是租赁林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和进行以林为主的综合开发经营。合作组织经营形式。联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两种发展程度不同的合作组织形式。联营经济是在家庭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的雏形,根据联合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户经营、农户与林场联合经营、农户与其他事业单位联合经营三种具体形式。有些地方在联营经济的基础上出现了股份合作制组织:农户之间的合作经营、农户和村组合作开发经营、村组和林场的股份制组织;农户、村组、乡镇与国有林场、营林公司、木材公司的股份合作经营等是其主要形式。 12私有林的发展水平 我国私有林是在集体林权改革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其发展水平主要体现在私有产权的相对完善和生产规模的零星化。在集体林权改革的支持下,我国私有林产权不断得到完善,尤其是林权的登记和林权证的发放,私有林主对私有林产权的拥有更有保障。当前私有林产权内容体现在林农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甚至在不改变林地使用方式的前提下,私有林主可以自由转让;私有林产权客体除了“四荒地”、自留山外,还包括大部分集体商品林。集体林权改革已为私有林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产权基础,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私有林经营中的林地权属问题相对较少,由于我国私有林主要是在集体林权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私有林的初步经营形式几乎都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呈现出零星化的特点,根据湖南省资料,家庭经营林地面积占全省林地面积的13。据南方集体林区的调查,家庭承包经营占48,自留山经营占29,租赁经营占13,股份合作经营占7,乡村统经营占2,其他经营方式占1。集体林区林农收入主要来源是经营林业,集体林权划分到户已把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据调查,34的林农认为经营林业大有前途,23的林农种林是为了获取经济收入,这更强化了私有林的家庭经营形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占主导地位。私有林的家庭经营形式决定了当前私有林的功能主要是生产功能,调查中有95以上的林农希望经营经济林与用材林。 13私有林的发展趋势 根据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方向和我国私有林发展现状,私有林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私有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私有林的功能由生产功能向服务功能转变。私有林除了供应木材外,经济林和竹林占有很大部分。一直以来,我国的木材进口量不断增加,以供应木材为主要功能的私有林在一定时期内仍需要在木材生产上有所作为。但随着我国林业的不断发展,森林资源作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增长单纯利用木材作用的不断减弱,作为第三产业和财富增长源泉作用的上升,生产木材的功能将向森林生态功能转变,私有林的主要用途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生产功能趋于下降,游憩等服务功能趋于上升。二是私有林经营规模的扩大,私有林的经营规模由分散小规模经营向集约大规模经营方向发展。由于林木资产经营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小规模经营的管理成本比大规模经营高,并且林木经营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分散的林农既不可能左右市场也难以获得信息,高交易成本的分散经营势必被低交易成本的规模经营所取代。可见,集约经营程度高、经济效益高、竞争力强的大规模私有林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况且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造就了大量分散的、缺乏竞争力的小规模私有林,在一定程度上为规模经营私有林的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在我国大规模私有林除了企业经营、大户经营之外,联户股份合作经营形式已初显生机和活力。 2私有林发展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林地使用权、林木产权的私有化,可以有效避免投资主体不清、利益关系模糊、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乏激励等问题,提高了林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我国私有林的进一步发展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21当前存在的问题 集体林权改革后的初期阶段,由于私有林发展的起步阶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健全,私有林发展面临如下几大矛盾:政府鼓励与政策法规不健全的矛盾。虽然全国各地出台了一些鼓励私有林发展的政策,但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及私营部门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国家政策及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尤其是林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基础设施投入大和资金不足的矛盾。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种苗、防虫、施肥等投入本来就很高,而林道、林业防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调查中70以上私有林主经营林业的资金来源都是自有资金,私有林主大部分都是林区林农,生活水平低,更不要说有什么资本积累可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投入资金短缺成了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投资回收期长和资金信贷周期短的矛盾。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收期一般在10年左右,有的甚至十几年数十年,由于私有林经营者尚未建立多少资信,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接受风险较大的林木、果木抵押和担保贷款,所以在经营初期很难得到所急需的贷款;即使得到贷款,资金成本也很高,期限短,还贷期限一般只有3个月,最长只有半年,短的只有1015天。林农经营私有林的积极性高与经营集约化程度低的矛盾。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农都认为经营私有林大有前途(湖北调研过程中有65持此观点),然而,由于集体林地被碎化,私有林经营规模小,并且林农初涉林业经营领域,林农科技素质不高,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私有林经营者对林业经济效益的要求与采伐限额受限制的矛盾。集体林权改革以来,分山到户,林权归林农所有,山权不变的私有林面积在集体林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理论上讲,私有林经营者有权按市场需求采伐木材;但采伐限额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采伐林木(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林木必须凭证进行,这使林农缺乏自主经营和分配林业收益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培育森林的积极性。 22潜在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林的进一步发展将面临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大户的垄断经营和小规模私有林主生产积极性降低。 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包括大户经营、企业经营、联户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在开始阶段,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由于低交易成本可以大大提高林木生产的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负面影响不明显。当规模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市场作用下,企业经营和大户经营容易导致垄断经营,降低林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把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对生态效益产生负效应;并且,林权的一次性买断使林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中到经营大户手中,林农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仍旧失去相应的林权,社会效益也受到影响。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大部分林农从林地上剥离出来,进入城市或其他产业,他们对自己拥有的小规模私有林既不进行经营,也不转让或入股其他私有经济组织,而是作为一种资产储蓄,或者平时度假用。在某些发达国家,这种现象已经相对普遍,影响私有林的发展。: 3私有林发展的政策需求 私有林进一步发展主要有四大类需求:产权流转的规范。集体林权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林业产权中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都得到明晰化,为私有林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然而,林权流转的相关配套有待建立、操作程序有待规范,为林业流转者和经营者明确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法律法规补贴制度的运用。确保财政政策对私有林的一视同仁,将私有林的发展纳入财政支持的视野内,让投资经营者也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待遇,财政部门应给予私有林经营者支农资金和扶贫发展资金方面的直接资金扶持;免费为私有林主提供种苗、技术和市场信息;减轻私有林投资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对私有林主的贷款给予贴息或者免息扶持。金融保险的支持。林业生产周期长,生产和基建等投入很大,尤其是在经营初期。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向林业经营者的贷款渠道。例如,可以按经营者已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或允许经营者以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已培育出的林木、果木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另外,林业和农业一样,容易遭受到自然灾害影响,还有可能遭遇盗伐、盗采、哄抢、故意毁坏等人为损失,林业保险是发展私有林中必要的环节。各地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应扶持林木、果木栽培和加工利用等主导产业林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减少私有林经营风险。组织机构的服务。主要通过转变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宣传资源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代表私有林主利益的相关协会的成立与良性运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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