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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路要走。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督。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埋下祸根。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二是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程之中;三是监督主体自身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缺少工作政绩的评价机制,一级行政机关发生非法行政的现象,该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应该受到何种失职追究不明确。7.行政权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就我国权力运行过程而言,一个比较突出的弊端是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50.)缺乏责任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8.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行政程序建设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随意行政和恣意行政现象严重。(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99-600.)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规则。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相对人双方对行政程序的认同和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用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办事程序五花八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目前立法形式明确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和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司法审判实践中未出现过一起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行政行为的审判。没有这种案例并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符合程序规则,相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既然违法,又得不到纠正,原因就在于对行政程序违法缺乏实质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9.透明行政的法规建设滞后。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现实状况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九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九个方面至少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第二篇: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姓名李亚楠教育层次专科学号097050115分校邯郸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邯郸电大指导教师马红梅日期年4月日目录摘要1绪论1第1章行政执法概述1第2章依法行政是以法治国的关键1第3章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3第4章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4结束语5参考文献6致谢7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绪论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合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执法概述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一)、行政执法内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合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二)、行政执法特征1、法定性。它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二是其权限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三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经常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项经常性、不间断的活动,因此行政执法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活动,在不间断地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发挥作用。3、相对性。行政执法的法律关系为双方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为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一方。4、单方性。行政执法是一种引起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双方法律关系的单方行为。5、执法与行政的双重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既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6、强制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后,即有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执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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