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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0年普及型G3手机集中采购供货协议甲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端厂家)乙方: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平台)相关定义1. “甲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端厂家)2. “乙方“: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平台)3. “一方”:甲方或乙方4. “双方”:甲方和乙方5. “集采协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达成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2010年普及型G3手机集中采购供货协议,详见附件一。6. “协议设备”或“设备”:集采协议中所确定的所有系统设备,安装材料和备件。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向甲方采购协议设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前提基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达成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2010年普及型G3手机集中采购供货协议(以下简称集采协议,见附件一),乙方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指定的自有渠道定制终端资金物流平台,向甲方采购协议设备,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自有渠道内进行销售;乙方权利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的集采协议相应条款的所保护,同样,甲方亦须履行相应义务。第二条 协议设备与价格1、乙方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的委托,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甲方购买如下设备:序号品牌型号协议价(元/台)备注1中兴U2325492中兴U235B4493中兴U7226992、具体采购数量的要求,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向甲方下的具体订单为准。如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的通知为准。3、协议设备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有金额单位均指人民币。第三条 采购方式1、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向甲方下达订单,甲方根据订单向乙方供货。2、当乙方向甲方采购协议设备时,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的集采协议,乙方按协议价的90%向甲方付款;协议价的10%作为考核款,在集采周期结束半年后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根据集采协议的约定,对厂家供应的手机进行质量及售后的考核后再决定支付给甲方。3、10%尾款的支付说明: 根据集采协议,10%的尾款是作为集采产品的质量、售后的考核款。在集采周期结束半年后,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集采产品的质量、售后的考核结果,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确定支付的金额。乙方在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支付的尾款后同额支付给甲方。如出现扣减,则由甲方按扣减的金额向乙方开具红字发票,乙方收到甲方的红字发票后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开具同额的红字发票。第四条 订单管理1、 乙方每周四中午12点前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提交订单需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审核后,统一向甲方下达采购订单。2、甲方收到订单后,应与乙方确认订货。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购销订单,表明采购产品、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及金额等内容。甲方订单发出1个工作日内,购销订单应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确认的业务专用章回传甲方。 3、交货时间:乙方传真购销订单发给甲方后,甲方签章确认后回传给乙方,并且甲方收到乙方等额的90%的货款后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货送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点。第五条 商务条款1、交货地点:甲方需将乙方的采购协议设备送达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见附件二提收货授权委托书)。2、交货方式:甲方将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或按委托书发货,在乙方收货签字确认前,所发生的一切运输和保险费用及风险均由甲方负责。3、串号报备:在甲方向乙方交货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本批所供手机电子版的IMEI号,并确保同实际交付的手机IMEI号相同。如乙方发现IMEI不符,有权拒收该批协议设备。若乙方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交货并将甲方提供的IMEI交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错误,乙方需完全承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对乙方的处罚及乙方其他损失4、验货要求:协议设备运抵乙方现场后双方进行开箱检验,检验标准按照附件三手机入库检验原则具体执行。(1)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协议设备有任何短少、缺损、表现瑕疵或与本协议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乙方在甲方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甲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同时,甲方应在签署报告之日起 2 个日历天内自负费用进行补发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乙方现场。(2)如果在开箱检验中未发现问题则由双方签署开箱检验合格证书,该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表完好无缺损的证明,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解除甲方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乙方向甲方索赔的权利。5、延迟交货:甲方必须在订单提交5个工作日内交货至乙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未按采购合同的规定交货,甲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1%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交货义务的履行;(3)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采购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全部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4)如果甲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按时交货,从而使乙方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和损失,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应由甲方承担。6、发货错误:若因乙方致使甲方错发收货地点、收货单位及收货人,乙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若因甲方原因错发收货地点、收货单位及收货人,甲方应当承担错发期间的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同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延迟发货责任。7、缺货认定:甲方需在确认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即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照订单足额供货的均视为甲方缺货。若甲方缺货,甲方应以正式公函的方式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免除乙方的缺货责任。8、货款结算:(1)乙方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订单后,在2 天内向甲方支付等额的90%货款。(2)乙方通过电汇或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3)甲方须在每月25日前按乙方当期提货结款数量给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如期、如数给出增值税发票而影响了乙方财务的正常报税工作,由此造成的乙方费用或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9、质量问题处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协议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产业部部颁标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所述的技术要求等。如甲方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乙方有权按结算价退回甲方提供的相应产品。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的货款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按应退货款金额的0.05%给予处罚。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向乙方进行赔偿。10、非正品处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均为正品,如货物出现假冒违劣产品、水货或他省窜货等非正品,甲方将向乙方“退一赔一”。11、不良品翻新: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协议设备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进行翻新,翻新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1.1翻新涉及的纸质耗材(外包装盒除外)、各种包装胶袋、镜面贴纸等,翻新费用由甲方全责承担处理。 11.2其它配件磨损包括外包装纸盒破损、电池触片刮花、手机外壳刮花等由甲方和乙方按材料报价各承担50%,各配件具体报价参见附件四手机不良品翻新原则中的价目表。11.3配件丢失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向甲方购买全新配件。第六条 售后服务1、为保证“三包”规定的执行,对属于“三包”规定符合换新机条件的产品,在乙方提供甲方授权检测机构的检测换机报告后,甲方应在5个日历天内以同颜色/同型号的产品给予更换。因甲方原因5日内没有更换的,乙方有权退货给甲方。2、对乙方按照“三包”规定退回的产品,甲方应在5个日历天内按照要求对乙方退回的产品进行退、换处理。因甲方原因10个日历天内没有更换的,乙方有权退货给甲方。3、保修卡及附件、配件作为甲方交付产品的一部分,甲方交货时应保持其完整。对因保修卡已填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保修卡涂写、缺损、短少及附件、配件缺少,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更换要求的5个日历天内按照乙方该产品库存数量使用的、同型号的全新、完整的保修卡给乙方更换和补齐保修卡及相应附件、配件。因甲方原因不能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对相关产品按照残次品退货处理。4、售后换机:乙方换机对接人每周一提供换机数量及明细(邮件方式)给甲方,甲方换机对接人应在周四前给予换机反馈,周五进行换机,避免产品积压。第七条 联系方式甲 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端厂家)乙 方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供货平台)注册地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注册地址广州市较场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侯为贵法定代表人高利军业务联系人杨帆甲方授权机构联系人电话授权机构地址传真020-甲方授权代表王立平财务联系人黄文静业务联系人邹宇售后联系人周俊财务联系人施岚售后电话传真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东支行开 户 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帐 号帐 号74439 0000 6551税务登记号2869税务登记号85461、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以上甲方、乙方的通信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2、甲乙双方的业务、财务、售后联系人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出具联系人变更公函。第八条 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双方均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且足以引起被迫停止或推迟协议执行的原因,则本协议执行相应顺延。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5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3、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执行问题。第九条 税务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税务。第十条 仲裁条款1、所有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仲裁机构仲裁。2、仲裁在深圳进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执行。该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仲裁裁决为最终结果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5、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保密双方应对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等有严格保密责任。信息披露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协议外的任何第三方。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对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0日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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