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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不含 5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 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收费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 300 元。(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 300 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 4收取。(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 2000 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 44000 元。(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100 元。(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 100 元。(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 50 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 ,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特别提请注意: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 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 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 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 、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 ”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 2009 年 10 月 1 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 100 米范围内;(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 ,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 )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 、 “出租办公用房” 、 “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236 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 年 7 月 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 7 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 中方投资者名录 、外方投资者名录 、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指定(委托)书 ;7、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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