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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引导语: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 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 变更原审判决或裁 定而写的司法文书。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民事上诉状的 经典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诉人 (原审被告 ):马某,女,生于1976 年 4 月 12 日,汉族,现 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郭某,男,生于1972 年 8 月 12 日,汉族, 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 字第 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 5952号民事判决, 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 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 2003 年 8 月回国后二人 (指上 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 306 号房屋内居住生活, 郭某于 2006 年再次去美 国攻读 MBA ,马某于 2008 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 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 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 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 妻共同财产吗 ?马某主张306 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 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 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 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 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 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 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 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 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 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 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 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 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 306 号房屋共 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 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 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 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 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 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 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 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 ?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 不 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 (多次下狠 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 留给马某。 (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 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 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 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 (乱搞婚外情同居 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 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 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 2011年 8月 15 日进入该单位工作, 自 2012年 4 月 1 日合同解除) 。2011 年 8 月起 至 2012 年 4 月止共计 8 个月工资, 月收入 2 万,合计 16 万元夫妻共 同财产 )。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 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 2013 年 5 月 31 日), 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 上诉 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 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 ,系 证据之王 ,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 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 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 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 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 悖于其职业道德 !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 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 5 分钟,快说 ! 要么就 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 ? ,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 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 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 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 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 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 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 46 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 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 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13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 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 自认吗 ?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庭审法 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 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 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 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 )。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 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 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 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 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 的行为视而不见, 置若罔闻的冷漠, 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 严重的伤害, 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 的丈夫之后, 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 去重新树立三观, 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 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 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 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 一点点的共同财产, 对马某的这些境遇, 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 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 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 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二第31 条规 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 计算 。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 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 无情的人阴谋离婚, 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 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 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 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 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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