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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陕西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关于印发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年六月二十五日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领域;工矿商贸、旅游、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桥施工、道路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学校、体育场、商场、大型游乐场、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xx)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职业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针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班、组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当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应当简便实用、易操作,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分厂)直至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潜在事故危险的风险性分析;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等。(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备案。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形成科学严密的预案体系。部门应急预案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同级政府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以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二)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形式审查分别由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在相关部门参与下进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及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三)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同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技术咨询服务。(四)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市属、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县属、中等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三、应急预案的备案(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县属企业、中等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央在陕、省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备案。(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书面报告;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否则颁证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2、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隶属关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四)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四、应急预案的管理(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时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建设、煤炭、民爆、特种设备等行业及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有关颁证主管部门确定。(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设立专项经费,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培训与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本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五、应急预案的实施(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预案:国家和行业标准变化、机构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演练、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演练决策指挥、协调施救和现场处置有关内容。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部门。(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和应急预案参与人员,做到预案进机关、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要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四)加强数字化应急预案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和中等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单位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履行相关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六、奖励和处罚(一)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3、应急预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5、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或未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事故现场混乱无序,延误抢险救援工作,造成损失加大和影响后果严重的。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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