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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学生工作实习报告汇编五篇 【精品】学生工作实习报告汇编五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生工作实习报告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1一、实习目的本次实习是学习了三年多的电子商务专业后进行的一次全面的实践性练习。其目的在于加深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将课堂知识与现实工作进行结合,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社会所用,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取长补短,提高个人素养,为即将进入社会做好准备和进行必要的热身及适应。二、实习过程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虽寒风凛冽,冰天雪地,我毅然踏上了社会实践的道路。20xx年2月4号,我带着忐忑与兴奋来到了创奇学校,一进学校大门,两栋教学楼映入眼帘,整齐的宿舍楼,干净的教学环境让我对未来的工作产生了好奇与憧憬。我带着行李走进人资处,人资处的两位老师热情的接待了我,填表格、报到、安排住宿,参观学校。这里老师的热情让我没有一点陌生感,刚来时的忐忑也随之烟消云散。从2月5号到2月22号,学校对我们几个新来的实习生进行了半个多月的培训,第一周让我们了解学校的大概情况,学校的文化理念、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教育理念、工作作风等等。第二周就对我们进行了专业培训,师德师风培训、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与考核,经过多重考核,我顺利上岗,在平面组当网页设计课的老师,还兼职在企划处担任实习干事一职。在平面组担任教师期间,先是听老教师讲课,听了一周的课之后,我开始走上讲台,开始了自己的第一篇“处女作”。当然,刚开始心情特别紧张,由于经验不足和应变能力不强,课堂出现了“讲课重点不突出,讲课顺序不清,师生配合不够默契”等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指导老师要求我多听课,多向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并且面对面地指出教案的不足以及上课时存在的缺点。还有在上课的过程中,学生的不配合常常令我头痛。当时有人建议我使用强制的方法,如罚站、罚蹲等。诚然,这种方法可以勉强维持课堂秩序,但这无疑加深了老师与学生之间的隔阂,甚至使学生产生厌学的心理。我记得学教育教学理论时学过,作为教育工作者,就应想方设法创造民主和谐的教学气氛,在教学活动中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要把自己当成活动中的一员,成为学生们的良师益友。我按着这个思路来对学生进行管理,取 得的教学效果还不错,有几个很调皮的学生在上我的课时认真多了,还积极举手回答问题。批改作业,纠正学生的错误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在纠正学生每个错误的时候,写上激励的评语,并在评语中强调订正的重要性,并根据各个学生的情况加以勉励、开导。对那些在我要求订正之后依然不改的学生,我在作业上写明,不断给学生纠正错误的机会,直至认识了错误并改正为止。对于个别情况的学生,我会辅导他们,直到他们主动改正错误。身为一位教育工作者,就是要有这样的耐心,才能把学生的缺点纠正过来。教师是书本知识与学生之间的联系纽带、运输通道。古代文学家韩愈说过:“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无论是传道、授业还是解惑,都要通过语言尤其是口头语言来完成,但是在这方面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课程。在创奇实习的过程中,听老教师说表达能力和方式有欠缺的话,会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效果,降低课堂教学的效率。同样一个教学内容,同样的教学方法,不同的教师讲出来的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可能完全不同。这种情况下教师口语表达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课堂教学效果及整个教育质量的好坏。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教师的语言素质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的脑力劳动效率”。我们在培训过程中,在教育理论方面的课程中对教学过程中表达方面的重要性略有提及,但主要是一些较为理论和提纲性的内容,实践表达的训练很少,还远远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在企划处实习期间,我在企划部焦龙主任和王民大姐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企划部日常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和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用实践强化所学的专业技能。实习期虽然比较短暂,但我全身心全方位地体验了紧张而有序、新奇而富有压力、学习与实践同步、机遇与挑战兼备的8小时工作制的上班族生活,很大程度地丰富了工作经验,增加了生活阅历,增长了见闻见识,锻炼和提升了各方面能力和素质。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2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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