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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关于征求某市市餐饮船舶水污某市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函20103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重庆市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8125号),为加强环境保护,控制餐饮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我局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重庆市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在2010年8月15日前反馈我局。附件:1.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联 系 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张正玲;联系电话:023-89181806,13508389336;传 真:023-89181903;电子邮件:cqhbkjc163.com。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1:ICS13.030E61备案号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 XXXX201X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rom Restaurants ship(征求意见稿)201XXXX发布 201XXXXX 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 言1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技术要求25 监测要求36 标准实施与监督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为防治餐饮船舶水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制定本标准。标准规定了餐饮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确定了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将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两级。标准控制的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指餐饮船舶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庆市辖区范围内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GB3552-83标准。餐饮船舶排放的机舱油污水、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垃圾的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为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为首次制订。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现有餐饮船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以及新建造餐饮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GB/T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11894 水质 总氮 碱性过氧化钾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3 水质 总磷 钼铵酸分光光度法GB/T7478 水质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GB/T16488 水质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GB11898 水质 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T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餐饮船舶:系指航行或停靠于江、河、湖(库)水域中,从事经营性餐饮、茶坊、娱乐(洗浴)、住宿的船舶。3.2 生活污水:系指餐饮船舶排出的粪便污水、厨房洗涤水、餐厅地漏排出水、洗浴水、洗衣水,以及混有上述污水的其他污水。3.3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指收集餐饮船舶排出的粪便污水、厨房洗涤水、餐厅地漏排出水、洗浴水、洗衣水,以及混有上述污水的其他污水,并予以处理,使污染物削减的系统。3.4直接排放:指餐饮船舶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5间接排放:指餐饮船舶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6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经当地政府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或其它岸接污水处理系统。 3.7 现有污水处理装置:201年月日(标准颁布之日)前安装或通过图纸审批的污水处理设施。3.8 新安装污水处理装置:201年月日(标准颁布之日)后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4 技术要求4.1 项目分类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4.2标准分级新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船舶,从201水年月日(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标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船舶,从201水年月日(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现有污水设施的餐饮船舶,于201水年月日(标准实施两年)后,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见表1;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见表2。表1 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序号控制项目一级控制限值二级控制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1、有处理设施,在治理设施出水取样口。2、间接排放,在隔油池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2COD803BOD520304悬浮物SS351005粪大肠菌群*1002506总磷1.07动植物油3.0100101008余氯0.50.5*粪大肠菌群单位:个/100ml。表2 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序号控制项目一级控制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总氮202氨氮155 监测要求 5.1采样点位见表1,表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5.2 对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按HJ/T91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表3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号1pH值玻璃电极法GB/T69202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钾法GB/T11914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HJ5054悬浮物(SS)重量法GB/T 119015氨氮蒸馏与中和滴定法HJ5376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7总氮碱性过氧化钾自外分光光度法GB/T118948动植物油红外分光光度法GB/T164889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HJ/T34710余氯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库管理机构及旅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船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监督机构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附件2: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餐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OO九年四月目录前言11、项目背景21.1项目来源21.2工作过程22重庆市餐饮船舶业基本情况22.1餐饮船舶的来历与定义22.2重庆市餐饮船舶发展概况32.3重庆市餐饮船舶水污染状况42.4餐饮船舶污水治理状况102.5餐饮船舶污染控制状况103其他地区餐饮船舶发展与污染控制114船舶污水治理技术分析115国内外餐饮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沿革及比较135.1餐饮船舶污染控制的现行标准135.2现行标准产生的背景145.3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发展状况145.4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156标准制定的必要性166.1防治餐饮船舶危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要手段166.2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措施176.3促进污染控制和发展环保产业的重要举措176.4健全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需要18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87.1指导思想187.2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187.3标准的基本构架197.4术语及定义的来源197.5标准控制指标和限值确定198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259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269.1环境效益分析269.2经济效益分析2710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28前言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区的江河岸线、湖泊及水库,出现了一些利用船舶经营的餐馆。人们通常把这些船舶叫做餐饮船舶。餐饮船舶与陆岸相对独立,所产生的含有大量食物残渣、有机物、氮、磷、动植物油和粪大肠菌群等污染物的餐饮污水和厕所粪便污水直接入河。由于餐饮船废水排放时间集中,流程短,在岸边形成明显的污染带,对相关水域的环境卫生及岸边景观造成恶劣影响。长江、嘉陵江、次级河流和湖库是我市重要的饮用水源地,餐饮船舶将大量高浓度污水近距离地排入水体中,严重危及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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