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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撰写时间:202X年XX月XX日 XX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XX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政2021XX8号),结合我区招商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 (1)总投资不低于XX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XX万元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不低于XX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 (XX)总投资不低于XX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XX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等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不低于XX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XX)年纳税额不低于1万元的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 (6)在XX境内注册公司,且年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销售XX商品的电子商务项目; (7)经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2亿元或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金融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实行项目固定资产补助。 (一)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到202x万元以上(区经济开发区、XX工业园、XX现代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享受不同的补助政策。基本补助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XX%,固定资产投资XX0万元(含XX0万元)XX0万元的按6%、固定资产投资XX0万元(含XX0万元)70万元的按7%、固定资产投资70万元(含70万元)1亿元的按1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1XX%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补助。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并享受固定资产财政补助政策后,在原取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以上同等享受。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项目,在享受XX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后,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二)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XX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XX%给予补助。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 构,按床位分别给予10-202x元/张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每年再按实际运营床位给予XX0元/张的运营补贴。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XX%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XX万元。 (五)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取得成本)的XX%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XX%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挂牌起始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工业基准地价,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20%,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可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后、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达产后,分三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价款80%的资金扶持。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万元/亩或主营业务税收达到6万元/亩时扶持60%;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20万元/亩或主营业务税收达到8万元/亩时扶持80%。 (二)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投资新建的高档酒店,用地规模在XX0亩以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达到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工业用地基准价格1XX0%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用地规模在XX0亩以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 (三)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用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项目,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建成验收后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基准价格7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 (四)现代物流项目比照工业用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XX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地规模XX0亩左右,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1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交易)市场,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土地出让金超出该地类商服用地基准价格80%的部分,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企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XX0%收取。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XX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兑现。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赁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XX年内租金标准为XX元/月*平方。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60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区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其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或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60%购房款临时担保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购买区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新建项目,购房款享受固定投资补助。 第六条 财政贡献扶持。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在原取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以上项目,因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对外来企业或者个人收购、兼并、参股现有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XX万元以上项目,因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XX0万元以上的康养、旅游、文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XX0万元以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扶持给企业。 (三)年纳税总额1万元(含1万元)10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XX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年纳税10万元(含10万元)XX0万元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6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年纳税XX0万元(含XX0万元)1亿元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7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80%,连续XX年奖励给企业。 财政贡献扶持实行一年一兑现,在下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奖补。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XX0万元或拥有国家级科技奖项的项目,可根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缴纳厂房预算造价1XX20%作为保证金,由所在开发区代建厂房,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成本价购买土地厂房及办理相关证照;对新引进总投资XX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XX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XX年退出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第八条 鼓励“飞地招商”和有偿中介招商。乡镇“飞地招商”落户开发区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实现的工业税收归引资乡镇;中介机构招商项目落户开发区的,所在开发区可按招商补助经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税在XX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XX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万元、非工业项目达到202x万元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可颁发XX区客商服务卡;投资额达到1亿元时,可授予其“XX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社会保险、员工户口迁移、购物置业、子女就学等,收费标准一律等同于当地企业和居民,并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聘用高级技术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按服务合同,经有关部门确认,区财政给予上述人才每人10万元异地安家补助,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20%,2年后支付XX0%,工作满XX年后再支付XX0%;对引进和聘用的行业领域领军人物(院士、学科带头人),其科研成果在我区转化,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每项科研成果 区财政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XX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公租房,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二条 对上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奖励与补助政策,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本政策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另行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兑现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开发区、XX现代产业园或乡镇兑现。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种源成本等投入,还包括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专利、特殊许可、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 。 第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X发20218号)、XX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暂行)(X政202188号)废止,发布之日前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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