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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对社会民众主流道德的作用调查 一、引言所谓“道德”是指判断一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既然是观念标准,因此就会随着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社会道德”更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环球网联合环球舆情调查中心就此发起的有关网络调查对“社会道德是否产生滑坡”这一问题提供了相关数据以供参考。在第一个问题“你认为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平相比十年前有何变化”中,占压倒性多数的86%的网友认为,相比十年前,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平“有很大倒退”,认为“有一些倒退”的则为9.5%。但是同时也有人认为这十年中国道德水平“没什么变化”,还有约1.6%的网友认为“有一些进步”及“有很大进步”。尽管这些数据只能代表被调查的部分人的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所反映的社会信任危机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并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现代经济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这无疑增加了社会的运行成本,人们在抱怨“人性冷漠”的同时又往往对陌生人处处提防,尤其在司法审判逐渐沦为道德审判之后,判决的“道德立场”能否被民众认可是其获得“正当性”的条件之一。没有获得“正当性”的判决,尽管在程序上依法生效,但因为缺少使民众信服的理由而变得很难实现判决的教育意义,甚至结果适得其反。探究类似案件里隐藏的原因,对于防止此类案件泛滥、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有必要作用。那么,我们的社会道德究竟是否真的产生滑坡了?针对这一审判引发的争议热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系课题组进行了“司法审判对社会主流道德的影响探究”调查,通过对不特定人群的问卷发放以及对法律相关人士的访谈,希望能够为我国司法系统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二、调查结论我们选择北京、上海、杭州、台州、温州五个城市作为问卷发放的区域,并针对“企业白领”、“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大学生、研究生”及“其他”这四个群体展开,共发放问卷4030份,回收问卷4030份,有效问卷共计3925份,各群体有效问卷分别为1001、1050、784、1090份。本问卷重点调查大众对于司法的认知程度和司法审判与社会道德的关联,以全面了解中国司法实践对民众的影响。根据问卷调查有效信息,主要从“民众眼中的司法”及“道德与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民众眼中的司法1.对司法信赖程度的分析。本部分有效问卷3925份,要求受访者从自身感受出发评价对现阶段我国司法的信任度(用0%100%衡量,0%表示完全不信任,100%表示完全信任),如表1。总体来看,前三类人群对于我国司法的感受并无较大差异,信任度主要集中在60%80%之间。而“其他”这一人群主要集中在“20%40%”与“40%60%”这两个选项,且较为接近,分别为34.08%与32.56%。由于在设立问卷初始,考虑到还有许多额外因素难以顾虑周全,因此设置“其他”这个选项,受访者主要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不难发现,多数人对于我国司法的感受是较为公正的,并愿意相信司法,但“其他”这一人群的信任度较低,这可能也与其所接受的教育有关。2.不信任司法的原因。本部分有效问卷3925份,要求受访者对不信任司法的原因进行罗列和排序(多选)。从表2中,我们能看出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司法受到不正常权利的干预”、“社会不良风气”、“听过不公正判例”这三项。不容忽视的是,出于法官甚至群众自身的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带来了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司法独立便显得尤为重要。(二)民众眼中的道德与法律1. 道德与法律冲突时的选择。本部分有效问卷3925份,要求受访者假设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可能做出的选择。从表3中可以看出,近一半的人在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选择“符合法律但有违道德”的选项,同样,保持中立的人也不在少数,这表明道德和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地带,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等方式来慢慢明确,以达到相互促进和完善的目的。三、法律内在的道德性(一)道德与法律的相互牵制新旧两派学说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持不同态度,旧派认为:法律是外部的可能,拘束人类外部的行为;道德是内部的可能,拘束人类的心灵。新派则认为: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发展到一个相当的时期,法律是社会不能少的那一部分道德。新旧学说的观点,其实是道德与法律交集或并集的关系的推定。这也正说明,“道德”与“法律”总是伴随存在的,我们无法在法律范畴内避而不谈道德,反之亦是如此。道德与法律的相互牵制主要体现如下。首先,道德促进法律的完善。其表现为道德评价始终贯穿于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例如新婚姻法增加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即是对社会上日益趋多的非婚同居现象做出的限制,对此,法学界称之为“道德制度化”,是指某种道德观念及规范为社会所认可,并被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有效地发挥其制约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的过程。道德制度化往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道德观念和规范约束力的确立、道德社会化、道德风气的形成、道德权威的树立、民族道德意识与整体道德意识以及社会道德的出现。在这里,道德规则符合社会期待,能被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从而起到与法律规则相适应的评价作用。其次,法律对道德起到规范作用。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以道德形式的诠释,也是最初立法之时考虑到判决一旦生效产生的社会效应而赋予法官以其道德观来评判案件的权力。正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继承案”,遗赠人所立遗嘱确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也合法,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官面临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其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左右社会的价值取向,使得这一抉择在某种意义上变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抉择。法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抉择不仅反映其自身道德观,更是对社会道德观起到间接感染的作用。(二) 司法审判的功能决定其对社会道德观的影响1.公正裁决纠纷的功能。道德观的树立源于信任,因此,对于司法审判信任的前提是其本身是公正的。公正的标准不仅在于结果公正,还要求过程的公正。再回到“彭宇案”中,尽管我们知道一审法官依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但由于法官推断的常理与大众主流道德相违背,直接导致群众向舆论一边倒。只有实现过程与结果的双重公正,才能使人们信任司法,令群众跟随它的脚步前进,从而起到积极的社会效应。2.化解当事人及社会不满的功能。在网络普遍发达的现今,越来越多的案件信息能够传递至群众,这也说明司法审判的受众面逐步扩大,因此,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也是面向社会做出的交代。边沁认为: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道德原则可在不同程度上被引入法律体系,进而构成法律规则的一部分;法院也可能负有(其所认为的)对正义或善的标准作出判决的义务。群众对于普遍争议性较大的案件给予更多的关注度,同时对其判决有一定期待,在期待范围内,司法审判是赋予道德正当性的关键因素,但是舆论的韧性同时也可能是正确引导舆论的巨大障碍,因为一些陈旧的道德观方面的舆论,具有相当强大的韧性,在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改变大多数人的某些陈旧信念,需要引导者具有较大的韧性。这是说,法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为化解当事人及社会的不满,抓住时机并坚定对社会产生正确引导的信念是十分重要的。3.对公民行为的导向性功能。司法对于民众的导向性是非常直接而明确的,法律的评价、指引作用,也是社会道德教育要达到的目的。就“彭宇案”而言,评判善恶的标准不会因为单纯的这一事件而改变,我们都清楚知道,伸出援手去帮助是善良,视而不见是非善,但由于被歪曲的审判过程影响了民众的行为。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助人者”需承担责任,尽管民众知道视而不见是不对的,但也许不助只会产生片刻心灵的煎熬,伸出援手反而会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大部分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还是会选择不予帮助。可见,司法对善恶标准的界限没有影响,而对行为本身的导向性是相当明确的,同时,司法审判的结果也是民众行为选择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四、我国司法审判权威性的挑战1.法官职业伦理与行政伦理的冲突。法官的行政伦理要求其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则,而法官的职业伦理则要求其独立办案。一方面,法官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行政基本规则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法官又是掌握每场案件“生杀大权”的执行官,行政伦理的约束意味着法官无法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一旦服从行政伦理,判决的公正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遭到质疑,直接或间接削弱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实际判案中,法官如何从两种冲突的伦理中做出选择,也是其面临的问题。2.负面的司法信息。由于法院、法庭的威严性,使得大部分群众无法近距离接触、认识庭审过程,这便导致群众被迫接受审判结果而无法考究审判过程。从心理学上分析,人们更愿意相信自己主动获得的信息而非被迫接受的,后者更易使人产生怀疑感,因而,一旦群众听闻不公正的审判或其他负面信息,很容易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案件缺乏足够证据,无法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真相,评判标准往往依赖法官的经验,这不可避免会造成偏差,所以,法院应当尽可能给予群众主动权,并对已经造成的偏差做好纠正工作。3.信访制度的不完善。“信访”特指人们依照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运用写信或上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及其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的某种愿望和要求,并由有关组织处理的活动。我国目前的信访职能过于宽泛,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但对其控制力度无法做到张弛有道,仍然存在些许弊端。法官对具体行为有裁决权是法院发挥其权威性的底线,然而与之抗衡的是信访制度,它导致法院作出的裁决不是终局裁决,任何人有权利进行上访,正是因为这样,司法的权威性很难树立,所以,法官本身对判决的尊重、法官职业荣誉感、使命感大大削弱,使得法官不再追求案件判决的精准。不可否认,信访制度是个体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抑制,如何平衡两项权利,使公民权利和司法权威性最大化是今后需要面临的问题。五、结论与建议1.法院: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一直以来,法院对于是否公开庭审,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由于历史原因,公开庭审曾使法院成为矛盾集中地,因而法院实行安检、禁止录音、拍照等方式保障庭审安全,但实际上通过这些规定限制了法院庭审的公开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看得见,与其让群众被动接受判决结果,不如让其主动“看见”过程。对于群本身来说,“看见”后发现是错的产生的正面效果远大于“看不见的”错误。公开包括过程的公开和结果公开,如果不能做到公开,群众对于发生类似案件将会产生恐惧,在没有安全感的前提下,群众只能按照自己的思维模式理解法律,至于是否能给他带来法律所期望的指引作用,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对于依法符合公开条件的审判过程应对民众完全公开。2.媒体:提高责任意识,当务之急是提高相关法律媒体工作者的入行门槛。为什么要提高媒体的责任意识?首先,提高媒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实现理性报道、为报道的真实性提供保障。其次,提高媒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司法人员独立办案。再次,提高媒体责任意识可以使司法与媒体更好配合,为社会主流道德的引领起到带头作用。在问卷调查中,有63.95%的人获取司法信息的途径来源于“网络”,32.80%来源于“电视”、“报纸”、“广播”的概率分别为18.10%和3.82%,“其他途径”仅为1.84%,可见媒体对群众获取司法信息起到主导作用。由于法律有其专业性、严谨性,这便要求报道相关法律的新闻媒体人员不能断章取义,为了获得大众点击率、收视率做出失真的报道。在新闻实践中存在一种被称之为“新闻审判”(或称“媒体审判”)的现象。通常表现为新闻媒体在未经司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及的案情做主观判断,对案件涉及的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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