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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 司法解释详细解读-4增信措施,XXX,增信措施的定义,增信措施的性质,债务加入,承诺文件,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增信措施的定义,01,1、增信措施,简单的说,就是增加信用或者信用增级的措施,从而提高债务履行能力,如为某一债务增加保证担保,或者增加债务人;再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某一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广义上,任何有助于提高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即增强债务人的信用的措施,都属于增信措施。但是,确实可靠的增信措施实际上只有四种:保证担保、债务加入、抵押、质押,在金融资管业务领域,信用增级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一般而言,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后者的主要作用在于,在基础资产和产品内部机制以外,寻求外部机构的信用介入,从而提高产品的信用等级,在金融资管业务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增信函大致分为:资产端增信函、计划端增信函和主体运营端增信函。 资产端增信函包括:差额补足函、债务加入函、资产端回购承诺函、针对资产提供支持的流动性支持函、保证函等,计划端增信函包括:计划端差额补足函、针对计划端差补提供担保的保证函以及计划端回购承诺函等。 常见的主体运营端增信函包括:针对融资方日常运营提供支持的流动支持函、维好函以及安慰函等,增信措施的性质,02,2、这些增信措施的性质如何,值得研究。如果仅仅是物的担保,抵押抑或质押,比较好认定,尤其是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需要登记,而动产质押需要交付。麻烦的是认定它们究竟是保证担保抑或债务加入? 九民会纪要曾对营业信托纠纷中的增信文件的性质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九民会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加入,03,3、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 所谓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承担人加入到既有的债权债务当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成为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同一债务,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在于: (1)债务加入成立之前必须要有其他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亦即其成立具有从属性,但是成立之后,该债务的存续或消灭则与原债务人的债务相分离,各自独立而异其命运。 就保证债务而言,无论是产生、移转或消灭上,均与主债务同命运,具有很强的从属性,2)保证人是为他人的债务的担保,债务加入是为加入人自身创设债务。因此,保证人只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而并非主合同当事人,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才有权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债务加入当中,原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都是合同当事人,他们属于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原债务人或者承担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无须等待原债务人的迟延。由于是为自己创设的债务,故此债务加入中,加入到债务中的第三人不享有对此前的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依据其与原债务人的约定分担,3)债务加入中,承担人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加入中,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属于连带债务人,但是,保证中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才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4)保证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双重限制,债务加入不存在保证期间,仅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5)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债务加入是非要式的,6)由于债务加入的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会被加重,相反债务加入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故此,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债权人的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至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承诺文件,04,4、既非保证也非债务加入的承诺文件 第三人的承诺文件可能既非债务加入也不是保证,如单纯的安慰函或维好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如,属于所谓的单方承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谢 谢,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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