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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电力增容申请书电力增容费电力增容费是供(配)电贴费的俗称,它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两部分。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千伏(包括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xx年2年2日计投资xx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xx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xx年12月24日计投资xx2569号)自xx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到xx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xx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发、供电比例严重失调的恶果。为解决原供电贴费标准太低和110千伏送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问题,各地电力部门在收取正常贴费的同时,采取了各种筹资形式,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收费,企业对此反映较大。因此,在供电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供电贴费问题的批示,我们与财政部、能源部、物价局对供电贴费标准、管理办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一、根据近几年物价、材料、设备、取费标准等因素的变化以及高低压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调整贴费标准,加强贴费管理是必要的。二、鉴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已远不能满足电力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重新核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应将110千伏电压等级列人供电贴费的征收范围。三、必须加强和完善供电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计划、银行、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切实征好、用好、管好贴费资金,使之在供配电工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四、在制定和执行新的供电贴费标准的同时,请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新的供电贴费管理细则,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新的供电贴费标准颁发执行后,各地擅自加收的城网建设资金等一律废止。经能源部测算,调整后年收取贴费总额约为2123亿元,较目前每年收取贴费总额增加78亿元。即使这样,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与实际工程需要还有不少差距,过去多年的“欠帐”还难以在新的标准之内考虑。因此除通过电网规划、节约开支外,还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财务专帐管理,贴费专户存储和专项审计监督制度等,以加强贴费的监督与管理。鉴于此,能源部起草了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及贴费测算资料一并呈上,请审阅。如无不妥,我们即将暂行规定批转有关部门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妥否,请批示。附件1: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一、贴费收取范围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20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用户受电用户应交其中自建本级电压电压等级纳的贴费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外部供电工程(千伏)(元kva)(元/kva)(元kva)应交纳贴费(元kva)甲12340.380.2250055019021031034040045035300330300330150一180dzhu1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dzhu1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省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20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207.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供电工程贴费,如因特殊需要而适当增加收取标准或采取其他办法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收取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能源部备案后执行。其他地区,如因涉及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适当提高贴费收取标准的,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提出具体意见,报能源部批准后执行。208.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三、贴费的使用范围贴费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301.配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302.供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以上供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并按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规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概预算标准使用。303.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在满足各自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304.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贴费可以少量用于供电网发展、业务扩充需要的调度、通讯、自动化、计量、负荷管理等设施和配网、营业管理、专用车辆及其设施的开支。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贴费收取总额的4。305.贴费不得用于或垫付行政办公楼建设、非生产用车购置以及与电网管理、业务扩充无关的其他开支。四、贴费工程的管理401.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均需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计划。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或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的审批权限执行。402.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属技术改造措施的按技术改造管理;10千伏及以下工程属维修性质,按维简费办法管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403.关于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统计问题,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由承担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统计,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基建统计,属于更新改造措施的纳入技术改造措施统计。交纳贴费的用户,对这笔费用不应计入投资完成额。404.各地区的贴费资金,原则上在本地区使用。但为了配合国家及地区重点工程的投产用电,电管(省电力)局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借用,定期归还。405.加强贴费的管理,各级供电部门应设立专帐管理、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电管(省电力)局、市(地)供电(电业)局应指定一个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贴费。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监督制度,按照各级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406.各级供电部门贴费的使用,应接受银行、财务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407.贴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五、其他501.贴费标准根据物价的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调整一次,报请国家计委、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后,由能源部颁布实施。502.贴费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503.根据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报国家计委核备。504.各电管(省电力)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505.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506.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xx年02月02日实施日期:xx年02月02日(中央法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二年六月十三日计价格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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