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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公司物资采购退换货管理规定物资采购退换货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部所采购的各类物资。第二条 质量部依据物资质量检验标准对入库物质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实行检验。第三条 物资部依据质量部的检验不合格通知,当日内向供应商发出退换货通知单。退货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由物资部留存,附于原采购、验收单的后面归档;二联由生产技术部留存;三联送规划财务部;四联通知供货商。第四条 物资部查实退换货物资所属供应商及合同,记录存档并通知规划财务部立刻停止退货物资财务结算。对于预付款的退换物资,规划财务部应及时通告物资部做好追回货款准备。第五条 物资部根据物资的特性、用途、退换周期的不同,在相关部门协助下,确定退换期限和方式。第六条 物资部对于物资的退换可依据同相关部门确定的方式进行如下实施:(一) 供应商负责物资更换;(二) 供应商负责物资收回;(三) 物资退回供应商。第七条 对于必须退回并不可更换的物资,物资部应依据此类物资采购计划及时另选合格供应商重新采购,以使计划顺利完成。第八条 物资部在退换物资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办好物资退换手续,确保物资退换顺利无阻。第九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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