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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总结.2021【一】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总结.20xx 依据达州市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及行政调解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达市府法20xx61号)文件要求,我办仔细对比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及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状况,现将自查状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状况及案件分析 (一)案件统计状况 截止今年11月中旬,全县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件,受理24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人为公民的21件,法人的3件;申请复议大事中,行政惩罚6件,行政确认3件,行政不作为13件,驳回申请、不属受案范围的2件。从案件审理状况看,维持1件,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为2件,被申请人转变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5件,未审结2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为诉讼被告的1件,县法院依法维持了行政机关惩罚决定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全部审结的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 (二)案件分析 行政惩罚类、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仍是肯定多数,办理此类案件,是行政复议的工作重点。从案件审理结果看,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量较多,这与复议机构在办案中加强了协调工作有关,一些本应撤销或变更的案件,经过协调,申请人的问题得到了妥当解决后撤回申请。 二、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实行状况截止20xx年11月中旬,20xx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其中以县政府为被告的2件,以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为共同被告的1件,以林业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社保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运管所为被告的2件,以县民政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住建局为被告的1件。在具体应诉过程中,县政府和涉及的相关部门均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相关规定,托付了相应的人员出庭应诉。 三、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的实行状况仔细组织学近平该项规定,关心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应诉和对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20xx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县法院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复议工作中,我办通过制发行政复议看法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改进工作的看法和建议。截止20xx年11月中旬共受理26件行政复议案件,以行政复议看法书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看法的有4件。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看法书后,仔细根据看法书的要求将改进工作的状况准时回复我办。 四、重大复议决定备案状况 达州市人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范围,我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仔细根据该通知要求,审查每一个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报送备案。截止今年11月,我县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没有属于备案范围的重大复议决定。 五、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方法和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内容和标准的学.和具体实施状况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特地对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方法和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内容和标准两个文件进行了学近平,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对已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其卷宗材料切实根据文件规定整理归档,没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状况。 六、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状况 (一)行政调解制度建设。依据县乡政府和各级部门人事调整的实际,准时调整了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了全县行政调解网络,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二)畅通调解渠道,依法开展调解。近年来,坚持三大调解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连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连接流程。 (三)行政调解案件统计状况。截止今年11月,在我办的指导下,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冲突纠纷352件,调解结案287件,其中行政纠纷110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242件,调解结案287件,调解率达89%。我办牵头调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冲突纠纷52件,其中行政纠纷32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20件,调解结案43件,调解胜利率88%。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扬工作。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格外少,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扬工作,增加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选择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水平。一方面结合实际,加强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促进全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业务学近平,不断提高其办案水平和精准运用法律的力量,更好的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 (三)窗体顶端 (三)仔细学近平行政诉讼法,提高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力量。为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力量,各部门及执法人员要自觉主动地学近平、讨论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学近平,仔细讨论、探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加大行政调解力度。当前,.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等争议案件,因其涉及当事人的挺直利益,争议大,法律关系简单等缘由,稍有不慎极易引起大事,激化.冲突。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功能,妥当解决冲突纠纷。 【二】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总结.20xx 20xx年,杭州市工商局根据加快推动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拓展工商职能,大力开展工商行政调解工作,主动化解冲突纠纷,有效维护了.稳定,促进了.和谐。全年共办理行政调解案件33712件,其中消费争议调解 33685 件,合同争议调解13件,行政争议调解14件,调解胜利率为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39.68万元。 一、探究调解手段,创新行政争议解决方法。 多年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运用,使得该局在消费争议调解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相对于消费争议的调解,该局在行政争议、合同争议、商标侵权争议的调解工作中则进展较为缓慢。近年市工商局着力探究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调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该局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状况下,行政复议机构仔细向被申请人说明法律法规、阐明后果,动员被申请人订正不当行政行为。通过被申请人的主动纠错,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化解该起行政争议。如杭州拓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对临安分局於潜工商所对其举报临安鹏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其“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作出的举报状况反馈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市局、临安分局多次向被申请人说明法律法规、阐明后果,动员被申请人订正不当行政行为,最终,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了原作出的举报状况反馈函。 二是在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机制。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为具体了解双方争议焦点,通过进行听证,为行政复议当事人供应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促使双方消退隔阂,达成谅解。如在办理汤万凤不服拱墅分局封存财物的强制措施案过程中,市工商局决定进行了听证,通过听证使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并借助于听证程序向申请人宣扬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使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对于可以调解的其他案件,行政复议机构都秉承化解争议、消退冲突的办案理念,主动居中协调,努力促成双方争议的圆满解决。如申请人李名均对江干分局对其侵害商标注册权所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以及所惩罚款的额度。对于非法经营额,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供应的票据存在冲突,按经营额无法计算进行惩罚,有事实依据,作出罚款5万元的惩罚并无不当,而申请人认为经营额是可以计算的,只有9885元,惩罚明显偏重。鉴于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意愿,该局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最终被申请人考虑申请人重病在身、经济较为困难的实际状况以及案件事实,同意将原罚没款5万元减为2万元,双方达成了了协议,市工商局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搭建多元连接机制,努力构建消费争议“大调解”格局。 一是与消费争议先行和解机制连接。通过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将一部分消费申诉转交企业先行协商处理。目前我市已有180家自行处理消费争议的企业。市工商局加强对自行处理消费争议企业的指导,今年共组织开展了两次企业调解(处理)纠纷工作人员培训,共有120余人参与培训。同时,加强对企业消费维权自律工作的走访和检查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180家自行处理消费争议企业共受理申诉3426件,占工商12315总申诉量的10.17%,回复准时率达到97.8%,满足率达90%。 二是与仲裁调解机制连接。在日常监管中,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在发生消费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支持下,在下城分局设立了消费仲裁庭,并在工商调解人员中进展兼职仲裁员,实现裁调有效对接,成立至今,下城消费仲裁庭运作良好。 三是在大型商场超市、景区(点)商店等大力推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家经营单位实行无理由退货服务事项,已为消费者办理无障碍退货2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0余万元。 三、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商机关行政调解制度不完善。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商标侵权、广告、合同、消费等民事纠纷,但有关行政调解的机构、管辖、程序、时限、效力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该局的行政调解主要是消费争议调解,多年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运用,使得该局在消费争议调解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阅历,而行政争议、合同争议、商标侵权争议的调解工作则始终未能有很大的突破,究其缘由,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规章、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是不容回避的主因。 三是行政调解消失错误的救济途径和赔偿等后续问题亟待进一步讨论。 四、下一步工作准备: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在强调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的同时,要主动实行措施,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而造成职能缺位、错位现象。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降低受理门槛,简化工作程序,营造工商部门擅长调解、人民群众情愿调解的工作氛围。切实加强基层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 三是加强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基层调解人员队伍,加强训练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学近平培训民法、消法、商标法、合同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学问,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 四是完善调解制度。制定完善受理标准、工作流程、调解纪律等一系列调解规章制度,准时做好调解登记台帐以及报表统计报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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