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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一条 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3.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条 名词解释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矽尘是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无机性粉尘。矽尘和煤尘是煤矿行业工人接触的主要粉尘,长期职业接触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是矽肺、煤工尘肺。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长期暴露于一定强度噪声下,可以对人的听觉系统产生损害,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噪声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高噪声能引起噪声性聋。3.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指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都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窒息。4.烟尘:烟尘是指在燃料的燃烧、高温熔融和化学反应等过程中形成的漂浮于空中的颗粒物。作业现场典型的烟尘有焊接烟尘、爆破烟尘,烟尘的粒径很小,一般小于1gm。5.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会给人体健康、交通、用水、用电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6.中毒: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者,称为中毒。中毒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多呈剂量-效应关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量毒物所致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多次或长期接触少量毒物,经一定潜伏期而发生的中毒,称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有时也难以划分。7.灼伤:由于热力或化学物质作用于身体,引起局部组织损伤,并通过受损的皮肤、粘膜组织导致全身病理生理改变;有些化学物质还可以被从创面吸收,引起全身中毒的病理过程,称为灼伤。发生原因主要是火焰灼伤、电击伤、热压伤和强酸、强碱灼伤等。第三条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2.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公司工资科、卫生所、职业健康办公室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耳塞等岗位所需个体防护用品。4.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注意劳逸结合,工作2小时到进风流中休息1520分钟。5.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装煤点、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系统洒水喷雾。6.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降低粉尘浓度。7.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等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工作面的风量及风速严格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范围内。8.工作完毕后,各单位班组长将一天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填入交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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