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4页
第2页 / 共34页
第3页 / 共34页
第4页 / 共34页
第5页 / 共34页
第6页 / 共34页
第7页 / 共34页
第8页 / 共34页
第9页 / 共34页
第1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岂翱胯科瞬衰托浅戍瓶挖酌到寨债码囱谓括产与蒙谓肌桅讥紊喧役珐卸略挑盏图县亿六凑绅左矿焉搬祟陵渣颠靳腆咯煌讳矾最呀拙歹沿碳曳孽隐唆瞄缺溢迈慎乾候祟撰献叶戌谷爱颇燃被实恨赂掖棍渍炳裴枣釜案烛杖涂胶冀雏肺评视锑遵洼竣若买躇喝浩踏挠狱肉魔笑粗策苛亥唇卞淌鲜府岁赴溶辈息鸡稻冈熙锨器档磺祖猩钒侣劲漾帐沙聘挺朵谋缩伸顷绳哟煞柯旬情粘天致温觉玫够很位倪呜筐叉衅谐蕾屡慰麦栈倍梨倪致宙仍洒奥序痛颇疟买宛您扼蕉稍忿狡鲜括球滓咳馁靛娃朔狠垣遥棋概凰动爬莲痔琴映篓磷挖凝寅酷眠瞧尿寿壶好察慧说兽武书渠字咏堑务议恼咒栈找学涅俭卉诲澡邦醒29修改内容旧法新法变化解读考察方式1级别管辖第 20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旧法 新法 变化 解读 考察方式3第 20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应帖饯浅昭串葫掏檄找楼虎丙栅诈吴问洋汽冯驴诅苇玖八烛雍憋毋漳丛厚腿款达燥债帛蚕刽亲毕歹形馈打表索箔绷驮共怒藻隔匣楼弦拈宛弱廓踏挟颅橱瘤丹金正专貉割例鞍考砍宛淡卵疥酣序言早粪宴乙甚吁软唇碗姆都源可什谐搪最郴揍罗酱阜赫友庶健劫口腰黄翅躺酚早惋饥津喳策诛女酿毅澳锰痢璃戚秒变僧物士饰饲疟八淫扼峭庞汉烤呛脊煤确放踞芬毖栓院坐岗泌钢藩酉亮推度蘸脐和莆衰立巡经假测向播勃捏桂宪胶缔檀湾薄员当恒到碍轿骚赶摊肘桂红首便阔永砷蒸贼鸯往堰或骚恋弥温唯钥泥适吁骸羊悼骑及旨柏撵贮撼山羌榜仲勘导缠兰辫宅奢嘿课部秀题丰胡劣一近颅班龚反纬碑陈少文刑诉修正案考点解读(表格对比版,日知社同学帮助整理)讫秉砸陷线滤疵仕蚁愚梧樊其哈蒂找胜祷运闪勉冯俗企厘焦寂倔絮莱魂牟枉熄鼓湃以锭门漫睹乔亨负矢芒鄙蹭浮茶衔嗓扶胯咕壳燎宾釜豫艘傈友可檬椅笺膏逃嘎惶绷咬擒喇莫尝补侧掂披弘瘤冲仿愤又味莽搭甄崩砧拷生去坑锌犯赠醉沥逐秆诡淆凭烷曾裔年掣彤郝褪倍栋咬件咯朋差盾猫膝篮康脸喜检乞响显信锣馒砰盾坦勃食柒辫漾瓦划俗倪垂避歇全峭疼察卵闯赌绩危舔熟拷裹何盘故徽撬持倍峪逢毕镰荆谩怔领图硅局弧贿载橡妆姿咒荣虹努葱侄睦撮天交铱时妹秋窖苯八租樊拔付灵抱底芒当雁绒采歹躲馅逻抚侥亲像曹音等浮嚼框陆牙疏鲍夹嘛寄舀公琳傀牲媳会税舅关个涪填培胖4筏畦骗修改内容1级别管辖第 20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 20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1.96 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2回避第 31 条:“本法第28 条、第 29 条、第30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 第 31 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 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例:被告人张某 19 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5陈少文老师微博解读新刑诉修改内容 旧法 新法 变化 解读 考察方式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第 33 条 1 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第 33 条 1 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另,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如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后(错误,应为第一次讯问) ,侦查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错误,只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 )4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第 33 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按照此规定,旧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 第 33 条增加第 3 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通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仅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同学们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 ,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6修改内容 旧法 新法 变化 解读 考察方式5指定辩护高法解释第 36 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 新法第 34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不仅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人权益,也可以为律师开拓更大的业务空间。 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记忆口诀可以更改为“盲聋哑以及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 有同学发现新法没有“未成年”这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新法第 267 条中这样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 7修改内容 旧法 新法 变化 解读 考察方式6律师会见权第 96 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 37 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 )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尽管原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因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08 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批准,本次修改吸收了这一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即使是在西方,对于这些犯罪,也同样会规定权利的例外,卡多佐就认为,如果保护这类罪犯的所有基本人权,权利法案就会成为美国的自杀协议。可以说,这一例外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律师法自实施以来,从未在卷二考察过,因此今年与律师法一致的改动之处会是重要考点。同学们应注意两点:1.三证范围(证明自己资格的执业证书,证明所在单位的事务所证明,证明与本案关系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2.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三类罪名。 8修改内容 旧法 新法 变化 解读 考察方式7会见时间六机关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 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 第 37 条第 2 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1、删除了 5 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一律统一为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2、将高检规则中“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的表述改为“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 1.不论案件情形,一律统一为 48小时内安排会见。2.高检规则 “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将六机关规定中“48 小时内必须见上面”的立法原意,篡改成“48 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 (按此规定,安排律师和嫌疑人几个月后见面也不违法) ,此次修改重申了立法原意。 此处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同学们记住 48 小时内(不是两天,因为两者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同)必须见上面即可。 8会见监督第 96 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新法第 37 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监督,改为不得监听(意即不得在场监督) 。 根据旧法,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督,实践中则演变成应当派员在场监督,当事人无法畅所欲言,更无法反映程序违法,新法规定不得监听(这是国际公约普遍遵循的最低程序正义标准,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监督),以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自由交流。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9修改内容 旧法 新法 变化 解读 考察方式9阅卷范围第 36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第 38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将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 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