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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2、乙方:出资额为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3、丙方:出资额为_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债务承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增加对合作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六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七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八条:退伙程序 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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