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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机构是指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 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 保荐机构是指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 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实质上类似于上市 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 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 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 ,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 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 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 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 经验 ,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 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 的规定 ,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 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公司上市时, 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 市以后的保荐期内 ,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 有公开披露文件 ,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 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 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 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 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 公 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 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目前,国盛汇通投资管理公司是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做市商机构。 他的业务范畴涵盖着:保荐业务、做市业务、私募服务机构、中介服 务机构、投资人等。此业务都应归结为投资银行业务。 在天交所挂牌融资的企业必需具备两高两非 的属性,即高科 技、高成长性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 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 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 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 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 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 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 场,不得唆使、 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 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 荐机构承担。 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 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 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但参与联合 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 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 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 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 任。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 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 关规定 ;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 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 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 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最近 3 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 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 人; (六)最近 3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 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 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 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 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 3 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 过项目协办人 ;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 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 格的证明 ;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 年内担任本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 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 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 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 面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 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中国证监会 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四)项、第(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 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 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 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 保荐代表人资格后, 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 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 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 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 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 记管理。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 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 由中 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 的, 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 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 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 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 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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