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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动物诊疗规范ICS 11.220 B41DB33浙江 省地方 标 准DB 33/T 824201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veterinary clinic 2011 - 03 - 25 发布 2011 - 04 - 25 实施 2011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慧、汤丽萍、徐晶靓、陈晓明、俞起、施燕青、谢东、朱家新。DB33/T 824201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筑与布局、器械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以及防疫、 用药、器械、告示、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动物诊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诊疗机构 veterinary clinic 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 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 3.2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s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手 术、包扎残余物;已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化验检查残余物;废弃兽药;病死动 物尸体、手术剔除的动物病理组织、患病动物排泄物等废物。 4 选址 4.1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 米。 4.2 场所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 户共用通道。 4.3 场所应远离水源,不应对水源造成污染 5 建筑与布局 5.1 建筑 1 5.1.1 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 5.1.2 动物诊所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m2。 5.1.3 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120 m2。 5.1.4 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可冲洗、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1.5 离地 1.5 米内墙裙应使用防水、光滑、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墙面应保持干净。 5.1.6 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5.2 布局 5.2.1 内部应设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区域;动物医院还应设置输液室、患病动物隔离室,配有 X 光机的应设 X 光室。每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 4。层高不少于 2.2m。 5.2.2 患病动物隔离室要有通风口。 5.2.3 兼营动物美容及动物饲料、动物用品等经营项目的,兼营区域应独立设置,且与诊疗区域有物理隔离。 6 器械设备配置 6.1 诊疗器械设备 6.1.1 动物诊所应配备诊疗台、手术台、听诊器、体温表、称重器、输液架、输氧设施等用于动物常规身体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器械。 6.1.2 动物医院除配备上述诊疗器械外,还应配备 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 6.2 手术器械设备 配备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常规外科医疗器械。 6.3 消毒器械设备 配备高压灭菌器、火焰消毒器、紫外灭菌灯、喷雾消毒器等消毒设备。 6.4 冷藏设备 配备冰箱或冰柜等设备。 6.5 化验设备 配备显微镜以及化验血、粪、尿等常规化验设备,动物医院还应配备恒温箱。 6.6 医疗废物处理设备 6.6.1 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储存设备,并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6.6.2 设备必须密闭、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且便于清洗、消毒。 6.6.3 有用于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单独存放的设备。 7 人员配备 7.1 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2 7.2 动物诊所应配备 1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应配备 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7.3 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着统一工作服。 7.4 应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7.5 直接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向注册机关报告。 7.6 执业兽医每年 3 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8 防疫 8.1 疫情报告与控制 8.1.1 隔离观察的动物应安置在隔离间,并做好观察记录,包括畜主、年龄、品种、性别、症状、体温、精神状态、食欲等内容。 8.1.2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8.1.3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应按国家规定处理,不应擅自进行治疗和分离动物病原微生物。 8.1.4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8.2 消毒 8.2.1 场所每天应消毒两次以上;所有诊疗器械用前用后应当消毒,严格执行“ 一畜一用一消毒”的制度;工作服每日应有效消毒。 8.2.2 消毒记录应载明消毒方式、方法、时间以及消毒药名称、消毒液浓度等内容,并由消毒人员签名后存档。 8.3 废物处理 8.3.1 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8.3.2 医疗废物应经过有效消毒后自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集中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委托处理的,应索取相应的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8.3.3 病死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处理按 GB 16548 执行。 8.3.4 医疗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9 用药 9.1 采购兽药时,应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9.2 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9.3 应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并存档两年备查。 9.4 采购精神类麻醉药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指定单位采购。精神类麻醉药使用情况分别于每年 7 月、次年 1 月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9.5 需要拆零配药的,使用的取药袋上要有药品名称、使用方法、配药时间、注意事项、有效期,标注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9.6 对霉变坏损、过期等废弃兽药,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器械 10.1 一次性注射器械要有专人管理,不应转卖,使用后直接损毁。 10.2 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时,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配备人员防护设施。 10.3 器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11 告示 11.1 公示 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法定证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卫生消毒制度、防疫制度、动物诊疗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等应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11.2 告知 11.2.1 在诊疗活动中应履行告知义务。 11.2.2 实施手术前应让畜主签收手术(麻醉)告知书。 11.2.3 对病危动物实施抢救性治疗应让畜主签收病危通知书。 12 档案 12.1 门诊记录 记录畜主、门诊号、就诊时间、接诊人员等情况。 12.2 病历 病历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规范记录畜主、患病动物年龄、品种、性别、整个发病经过及临床 症状、检查、化验、初复诊及治疗处理等。每次记录应由执业兽医师签名。 12.3 处方 12.3.1 处方笺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12.3.2 执业兽医师根据患病动物的症状及特点,规范记录畜主姓名、患畜年龄、性别、就诊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出具兽药处方并签全名。 12.3.3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不应开具处方。 12.3.4 处方应用中文书写,药品应写通用名或化学名,字迹清楚。(格式变成了单倍行距) 12.4 检验报告单 对患病动物所做血、粪、尿常规检查、光片、B 超等相关检查的报告单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 的签名,并存档备查。 12.5 归档保存 诊疗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保存三年以上,并于每年 3 月底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向发证机关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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