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第6页 / 共12页
第7页 / 共12页
第8页 / 共12页
第9页 / 共12页
第10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分包合同甲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首都体育学院实验综合楼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概况1.1 工程名称: 首都体育学院实验综合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11 号院 1.3 建筑面积:共约 27036.63 平方米 。 第二条 承包内容本工程乙方需拟建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坑支护方案专家评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实地踏勘并结合施工经验,并仔细阅读我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并相应做出自己方案,做到以最优化的方案保证施工质量。中标方雇佣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提供设计单位认可及盖章的施工图供业主和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只允许在审核批准后进行施工,整个工程所涉及的稳妥性、质量等的设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物及管线的安全性。 拟建工程的排水: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施工期间的基坑内排水,包括坑底的明沟排水及土钉墙面花管排水。 拟建工程的基坑支护:土钉墙、预应力锚杆。 沉降观测:基坑边坡支护系统变形(水平)监测;周围建筑、地面沉降监测,并达到业主、监理及有关政府部门满意;观测直至回填土完。第三条 承包方式和合同造价3.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土钉墙单价及预应力锚杆单价是固定的,不因政策变化、市场物价调整、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报告的差异、北京市重要活动进行的交通管制、白天或晚上施工、居民民扰等各种因素而调整。 3.2 合同价款:暂定 555180 元。大写:暂定 伍拾伍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土钉墙:固定综合单价,180 元/平米,暂定工程量 2487 平米,小计 447660 元;预应力锚杆:固定综合单价,140 元/平米,暂定工程量 768 平米,小计 107520 元;总计暂定 555180 元。土钉墙的工程量结算按照图示尺寸以平米计算,压边不另计(具体依据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计算规则) 。 合同价款包含完成工程承包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雨季施工措施费、环保、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验费、监测费、管理费、利润、优化设计费、专家评审费、税金等全部内容。第四条 工期4.1 计划开竣工日期及阶段工期如下(含土方工程施工时间) ,具体开竣工日期以招标单位现场实际要求为准:2012 年 8 月 25 日 2012 年 9 月 12 日4.2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招标单位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4.2.1 不可抗力。4.2.2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4.3 除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现场要求工期为准,实际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合同造价的千分之十。4.4 本工程可能发生民扰问题,乙方须充分考虑民扰带来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乙方连续停工三天,甲方不考虑工期的顺延和费用的补偿,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连续三天以上停工,乙方按手续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计取任何费用补偿。4.5 无论白天夜间施工,均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内。第五条 工程质量5.1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5.2 乙方应编制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措施,事先报经甲方和监理公司确认,作为监控施工的依据。5.3 甲方及监理公司有关人员可随时巡视检查现场施工状况,对不符合施工规范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出暂停施工指令,乙方必须遵从,由此造成的返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4 双方约定,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完成后由甲方组织监理和乙方进行验收。第六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6.1 乙方必须制定并切实执行全方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规则,以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凡因违规而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2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监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则及有安全隐患的,甲方和监理人员有权提出纠正、制止,情节严重的可指令乙方停工整顿。6.3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必须在事发后及时向市、区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甲方,以求能够最迅速地妥善处理。6.4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6.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现场内的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等的安全,如有损坏,由责任方承担费用。第七条 各方驻工地主要成员7.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卢茂 7.2 乙方项目经理兼工地代表为 罗英华 上列人员如有变动,变动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办法8.1 护坡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40%;护坡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95%,余款在基坑回填完后一月内付清。8.2 如业主不能按期付款,甲方将按业主付款的比例对乙方支付工程款,并且乙方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索赔或起诉。8.3 税金(工程总价的 3.4)已含在合同价款内。8.4 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9.1 向乙方提交场地的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9.2 向乙方提交工程基础图、现场总平面图、地质勘探报告各一份。9.3 向乙方提供现场临水临电的接驳口,乙方自行接驳。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0.1 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向甲方报送实施性施工方案 1 份,甲方在收到后的 5 日内予以批复,乙方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投入足够的施工机械及人员,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纠正出现的偏差。10.2 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报送月(旬)施工作业计划和上月(旬)计划完成的统计报表各 1 份。10.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规定、指示和指令,包括依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提交各类报表、计划、方案、措施、记录、名单、证明等文件或资料,参加甲方召集的会议,确保甲方实现对业主工期质量安全等的承诺。10.4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的市容、环卫、环保、噪音、交通、消防等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对乙方及甲方的罚款。10.5 乙方施工车辆出现场前选派专人进行清洗车轮,如因乙方的车辆在公路上遗撒等原因招致的罚款及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6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管线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保护不当或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坏,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10.7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施工能力不足、工程进度不能满足业主要求、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配合不到位等情况,有权责令乙方退场。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8 除经甲方许可外,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 30 万元的违约金。10.9 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当地施工的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10.10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农民工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防护工作,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10.11 乙方在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须甲方配合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12 本工程正处于雨季施工,乙方须编制详细的雨季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确保基坑安全,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0.13 确保安全生产,负责处理本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并承担其费用。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11.1 甲方乙方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及时将内容及原因等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的 2 日内,由甲、乙和监理三方研讨,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变更手续。11.2 因本工程设计由乙方实施,无论在施工前,还是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监理、业主发现乙方的设计方案有任何设计缺陷,乙方均应进行调整,以确保基坑的安全。11.3 所有的设计变更,除非是因业主修改拟建工程设计导致基坑设计方案调整,其他情况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第十二条 争议12.1 甲乙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可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2.2 在协商、起诉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必须履行合同中争议以外的其它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停止施工,否则按严重违约处理。第十三条 违约13.1 甲乙双方均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必须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14.1 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 3 日内向甲方及监理公司送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接到报告的 5 日内,组织有关各方按照有关设计资料、现场完成工程实际情况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完成成果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生的问题,由甲方、乙方、监理公司一起商定修理方案,由乙方实施,经复验合格后,5 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书。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1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2 本合同合同职责全部履行完后即行终止。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16.1 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16.2 本合同副本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一份。16.3 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17.4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报价书、设计图纸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2012 年 8 月 25 日 2012 年 8 月 25 日附件 1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总包方与分包方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用工制度1分包人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88 年 7 月 1 日京政发第 6l 号发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 日京政发第 12 号令修改), 北京市外地 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人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分包人须持有北京市建委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并按总包人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经年审 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 。3分包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凡因为分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事件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自理。4分包人应遵守总包人制定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及总包人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二、安全生产1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分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2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分包人应通知总包人代表报告事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