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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备案登记审批与发证第十九条 分支局分管局领导在收到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做出拟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批。第二十条 分支局 应在初步审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评审记录、评审报告一并报省局检鉴处。第二十一条 省局检鉴处在收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 对分支局拟准予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按 5%10%比例,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查验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分支局。 专家组按评审记录中评审表的要求进行现场抽查验证工作,填写评审记录,作出现场验证评审结论,书面报省局检鉴处。备案登记结论以省局现场抽查验证结论为准。经现场抽查验证符合条件的,省局检鉴处签发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附表 7,一正两副,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书);经现场抽查验证不符合条件的,省局检鉴处签发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附表 8,一正两副,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并追究分支局的责任。对不进行现场抽查验证的,由省局检鉴处根据分支局初步审批意见签发备案登记证书或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二条 备案登 记证书、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由省局检鉴处统一印制。备案登记证书编号规则为:木制品代码(MZP)+ 分支局机构代码(前四位码)+ 辖区内备案登记 出口生产企业顺序号(三位码),如 MZP 3701001 表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青岛地区第 1 家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不予备案登记决定书编号规则为:木制品代码(MZP)+不予备案代码(BB) +分支局机构代码(前四位码)+辖区内不予备案登记出口生产企业顺序号(三位码),如 MZPBB 3701001 表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青岛地区第 1 家不予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注:原则上一个出口生产企业一个备案登记号。若一个企业同时生产出口胶合板、多层板、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时,应按照一个企业总体进行评审。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在备案登记证书上注明不同的产品。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 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自告知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第二十四条 分支局应做好对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统计工作,并于每年的 7 月 10 日、次年的 1 月 10 日前,将辖区内年度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统计表(见附表 9)上报省局检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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