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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HQ6IG5vcm1hb 2120A872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各类实习教学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具体组织实习教学工作,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选派带队指导教师,系领导有计划地检查,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审查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第五条 系(部)负责实习教学组织落实,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实习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第三章 实习教学大纲、实施计划和教材第六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习均应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名称、目的、任务、内容和要求,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等。实习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实习教学大纲应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第八条 实习教学实施计划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应包括: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内容、日程安排、实习考核和经费预算等。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单位的实情负责制订,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一份报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特点,编写实习教材、实习参考资料和实习思考题。第四章 实习教学的实施第十条 各系(部)填写年度实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于实习前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订实习教学实施计划,事先不报实习计划或无实习教学大纲的,不得组织实习。第十二条 实习前系(部)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并根据不同实习地点和实习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 集中实习学生应分组管理,每组应 5 人以上(含 5 人),设组长、安全员、财务管理员等。实习期间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全权处理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反馈情况,通报信息。实习组应及时认真记录实习中的有关情况,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工作总结。第十四条 某些专业、某种性质的实习可采取学生自选地点(单位)分散实习的办法,但必须经教研室充分论证和系(部)批准。分散实习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和生活自我管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必要时,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系(部)应及时将本系(部)所承担的实习教学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总结材料汇总、归档,并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将本学期的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及上学期的实习工作总结材料交教务处备案。第五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带队教师必须由有指导实习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第十七条 学生与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 20:1。 对于多个专业及学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同一地点同时实习时,院(系)可派辅导员参加,以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一)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并具体执行落实,做好实习指导工作;指导分散实习学生的教师应把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发给学生,学生将联系情况(包括实习单位及联系方式、实习单位接收函等)及实习计划报告交给指导老师。指导教师按照学生的联系结果尽可能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并指定组长(副组长)。(二)负责实习的安排,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结束的报销、归还借用物品等工作;(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四)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等;(五)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六)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七)与接受实习的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注意搞好接受实习的单位与学校的关系。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活动并按时呈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尊严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服从带队老师及指导教师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遵守实习场所的规章制度,并在实习中服从实习单位安排。第二十三条 讲文明、讲礼貌,团结互助,尊重他人,虚心学习。第二十四条 要增强劳动意识,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特别要注意安全。第二十五条 要爱护实习场所的设备和公共财物,损坏应予赔偿。第二十六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二十七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装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可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反映。第二十九条 自觉维护金融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七章 实习的总结第三十条 实习结束后,将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给出成绩,成绩考核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实习成绩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实习基地的评语(毕业实习);(二)带队老师的评语;(三)个人的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第三十一条 因事假或病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 1/3 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第三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实习 3 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第三十三条 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三十四条 凡出现违纪现象,本办法又未进行说明的情况,可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及惩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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