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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1 世茂集团 施工类合同招标 工作 程序 20151019 1 一般规定 1.1 本 工作 程序适用于施工类合同招标 , 物资采购类 合同 招标 不适 用 本程序。扩标、直接议标、简易招标(议标)、直接委托等非完整招标工作程序 另行规定。 1.2 严禁未经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和签订合同 。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 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它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程序 。 1.3 单次招标预计合同金额小于 200 万元的施工类合同可以免 予招标。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工程检测 等咨询服务类 合同不论金额 大小 均可免予 招标。 1.4 任何 分期 项目的 总 包工程 在 定标前 ,必须完成 该分期目标成本审批 。前期工程、土方工程、桩基工程及基坑支护工程可在目标成本审批 完成 前进行定标。 1.5 合同包干方式 规定如下 : 1.5.1 所有施工类合同必须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1.5.2 下述 特殊的专业工程,允许 实行 工程数量暂定 、单价包干,签订暂定总价合同: i. 土方工程; ii. 桩基工程 ; iii. 任何 新项目首 个分 期 的 总包工程,允许 进行开口招标(必须履行招标程序)、 签订暂定总价合同,但要求在定标审批后 6 个月内完成合同闭口 ,签订关于固定总价的补充协议 。 “新项目”是指 从获得土地至首次开盘销售时间间隔在 12 个月以内的 项目。 1.6 禁止 发包 远期工程 。“ 远期工程 ” 是指 定标审批完成之日 至现场能够实现开工的时间间隔超过 6 个月的标段。 1.7 工程招标权限划分 , 见“集团成本管理授权表”。 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2 2 招标准备 2.1 SAP 系统准备 2.1.1 在分期项目“启动会”获批准后,需在 SAP 系统中编制“合约规划”,并经系统线上审批。 2.1.2 无“合约规划”的分期项目,对于前期工程、土方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桩基工程 可进行定标审批并签订合同,但对于本分期的总包工程 及 其它 专业工程仅可开展招标工作而无法进行定标审批。 2.2 招标文件准备 2.2.1 招标文件由成本 管理 部组织编制,并须通过线上系统 “招标文件评审”流程审批。 2.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列项必须由 经办层级 成本 管理 部 编制 完成, 不得由第三方咨询公司开列, 但计价项目的工程量可空白或由第三方咨询公司完成。 2.3 投标单位 名单审批 2.3.1 投标单位必须从系统 “ 供应商库 ” 中选取。在投标单位中,试用和合格承建商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投标单位数量的50%;现有试用和合格承建商数量不足此限的,应该全部安排参加本次投标。承建商自愿放弃投标 机会 的,应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原因。 2.3.2 一次招标,当预计合同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有效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 6 家;总包工程建筑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其它工程预计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有效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 7 家;总包工程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其它工程预计合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有效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 8 家。“有效投标单位”是指在截标日期前,提交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标书的投标单位。 2.3.3 在决定 投标单位数量时 , 应注意中标概率要求,即“同次招标,以有效投标单位数量计算,中标机率不得超过 40%”。 2.3.4 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在系统上完成“投标单位审批”流 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3 程审批,不得仅作线下审批。 3 招标 工作 周期 3.1 总包工程宜小于 2 个月。 3.2 综合机电和精装修工程宜小于 1.5 个月。 3.3 其它 专业工程宜小于 1 个月。 3.4 集团重点工程涉及标段,不宜超过 3 个月。 4 发标 4.1 招标文件必须发放正式书面文件,除工程量清单外, 其它 文件均不得向投标单位提供电子 版本格式 。 4.2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应书面签收 。 为防止投标单位相互获取信息,每家投标单位应单独记录文件签收情况。 4.3 成本管理部 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可视情况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标书押金。 5 答疑 5.1 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投标单位可进行现场踏勘,并可在招标疑问截止日期前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问题 ; 成本管理部 需整理汇总所有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与 设计管理部 、 工程管理部 等 专业 部门共同 、 逐项 研究 回复 内容 ,最终必须形成统一的书面答疑文件。即使个别投标单位未能提出任何书面疑问,答疑文件仍需同步发放至所有投标单位。 5.2 在发放答疑文件时,需各投标单位书面签收。 5.3 任何与本项工程招标有关的文件,必须 以书面形式、经 经办层级的 成本管理部 负责人审阅签字后 , 向投标单位发出。 6 开标 6.1 各投标单位回标均应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的时间地点,递交正式回标文件至招标经办人处 。 经办人员需妥善保管回标文件,防止泄密。 6.2 对于过程中发生的回标不及时情况,相应层级的 成本管理部 负责人可视情况 另定 开标时间。但若决定开启已收到的标书,则在开标时点之后到达的标书 必 须作为弃标处理。 6.3 由项目经办的招标工作,开标由项目负责人 、项目成本负责人和成本 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4 经办人员、项目财务负责人其中 3 人集体参加,填制 开标书 ,参加人员现场签名。 6.4 由区域经办的招标工作,开标由 区域成本负责人和成本经办人员、区域财务 部 、区域审计部、区域总裁其中 3 人集体参加,填制 开标书 ,参加人员现 场签名。 6.5 开标记录应由 成本管理部 经办人妥善保存备查,在招标结束后与各项资料一并归档。 7 技术标评标及样板评审 7.1 对于任何标段,均不得在第一轮 进行 技术标 评标 时淘汰投标单位。 7.2 对于第一轮技术标评审不合格 的标书,评审部门必须出具详细意见并给予投标单位至少 1 次 修改标书 机会, 以便投标单位对 技术标、设计方案、投标样板或现场打样进行修改调整 。 若修改调整后仍不合格,则可在技术标及样板评审环节淘汰。 对于项目经办的招标,淘汰需通过区域相关 专业 负责人审批;对于区域 经办 的招标,集团重点工程需通过集团相关 专业 负责人审批,非集团重点工程需通过区域相关 专业负责人审批。 7.3 技术标废标单位数量达到或超过本轮投(议)标单位数量 40%的,需重新组织招标增补投标单位,以确保竞争的充分性。但若在技术标评定完成后,剩余的投标单位数量依然达到前述投标单位数量规定的,不受此限。 7.4 对于集团重点工程,需先行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由 工程管理部 负责评定(视授权情况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或区域工程管理部评审)。 7.5 对于 带设计方案投标的 标段 ,其投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由设计管理部 组织 评定 (视授权情况由区域设计管理部或项目设计管理部评审) 。 属于施工方案性质的临时工程(如基坑支护工程、安全防护工程等),其投标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由工程管理部 组织 评定。 7.6 对于涉及观感效果的标段,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样板或现场打样,其观感效果由设计管理部评定(视授权情况由区域设计管理部或项目设计管理部评审) 。 7.7 对于技术标评审不合格、带设计方案投标的方案不合理、投标样板不 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5 符合要求或现场打样效果未能通过评审的具体调整要求,由经办的成本管理部统一汇总至议标文件中以书面形式发至投标单位。 7.8 集团重点工程技术标评审完成前,不得开启商务标。若非重点工程 ,招标过程中发生以技术标不合格 、方案不合格、样板或现场打样不合格淘汰潜在中标单位的情况,需形成正式书面报告 报 至集团成本中心审批。 8 商务标排序 8.1 商务标评审中 若出现以下情况 , 方 可对总价进行修正: 8.1.1 对于本属于暂定数量的项目,投标单位对数量做出修正的,应将修正的数额增加或减去,以恢复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定数量。 8.1.2 对于投标单位自行增加了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应将这部份金额剔除。 8.2 商务标评审中 , 以下情况不得对总价进行修正: 8.2.1 投标单位的算术错误可以在评标报告中提出,但在标价排序上应以原始投标总价为准,不得修正后参与排序。 8.2.2 投标单位遗漏的和未报价的项目,视为投标总价已经包括,不得将这些费用估算金额后加回总价,进而以修正后的总价参与排序。 8.2.3 投标单位对于主材的种类、品牌、档次选择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其原始投标总价不得修正。 8.3 标价排序应以招标单位的修正标价为依据,特殊情况下,可以参考个别投标单位的原始投标总价。 9 议标次数规定及议标组织 9.1 合同金额超过 200 万的招标,不得实行“开标即定标”制,必须组织1 次或多次议标后,方可定标 。 议标次数原则规定:总包及综合机电工程 2-3 次为宜、带方案投标专业工程 3 次为宜、 其它 专业工程 2 次为宜、小额工程 1 次为宜。 9.2 议标由经办成本管理部组织 ,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视具体情况)、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区域成本负责人(视具体情况) 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6 参加,集团视标段重要性可选择性参加 ; 但对于由项目 受区域委托 经办的且预计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标段,区域成本负责人 须 参加议标或指定区域 成本管理部经理级及以上 人员参加议标。预计合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标段,区域成本负责人必须参加议标。 9.3 议标必须形成书面的议标问卷,其中各投标单位的共性问题可统一描述,但对于差异化问题需针对性提出,各投标单位的议标问卷应有所侧重,最终发出的议标问卷由经办成本管理部负责人统一签发,并要求议标单位给予书面回复。严禁以口头(包括视频和电话)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议标内容并要求投标单位据此报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0 议标单位选择 10.1 首 次 议标可不淘汰投标单位,全部投标单位均可 参加 第一次议标 。 第二次议标及之后 议标, 选择议标单位 时 必须 实行 淘汰 制 。但每次选择议标单位的数量,不得少于投标单位数量或上次参加议标单位数量的50%。 10.2 最后一轮回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定标单位数量上浮 50%(向下取整)。 10.3 每次议标单位选择,应根据当次标价排序,不得跨越标价顺序人为地挑选投标单位安排议标,但实际议标时对各议标单位的时间 先后 安排应采取随机方式,不得存在某种潜在的逻辑 顺序 。 10.4 议标次数已经达到 前述 规定的上限次数之后,候选中标单位存在个别问题的,不得再安排本轮所有议标单位进行完整的一轮议标,应按有效标价顺序逐家议标,一旦实现满意结果即行终止,后续投标单位不再安排议标。 10.5 未按上款规定执行、 超过 前述规定次数 的议标,如果有效最低标未能在上一轮基础上下降 100 万元或 5%,但却出现标序变化的,该轮议标所产生的标价顺序无效。优先中标顺序必须以上一轮标序为准;中标总价优先考虑本轮议标有效最低标总价,亦可以上一轮有效最低标为准 。 11 评标报告 11.1 最后一次议标工作完成后, 由经办成本管理部 编制评标报告。 11.2 在评标报告最后应按照技术标的合格与否及商务标的排序推荐 1 家或 集团 成本 管理 中心 7 多家候选中标 单位,供相关人员决策。 11.3 若拟定标结果超出目标成本,则需在评标报告中说明超支原因及后期成本控制措施。 11.4 评标报告需 由 经办 成本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12 标段划分: 12.1 分标段定标时,原则上各标段的中标总价合计 最高 不得高于本次候选中标单位 范围内的 次低标总价,否则,应该减少标段数量或取消 标段划分。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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