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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標準 NF S 54-0011法國手推車安規標準目錄1. 應用範圍32. 參考標準.33. 定義.33.1 搖籃車.33.2 折疊式嬰兒車.33.3 手推車33.4 可變式嬰兒車.33.5 可逆式嬰兒車.33.6 剎車裝置.43.7 折疊鎖定裝置.43.8 車身扶手43.9 安全繩43.10 安全帶.43.11 車身束縛裝置43.12 跨帶.43.13 安全帶/繩固定點.43.14 扶手固定點.44. 使用材料的性能.44.1 材料的化學性能44.2 金屬部件防腐蝕測試54.3 紡織物,涂有彈性體或塑膠及塑膠覆蓋物的紡織支撐物55 結構.55.1 一般要求 55.2 尺寸要求65.3 穩定性65.4 剎車裝置75.5 折疊系統,鎖定裝置75.6 搖籃車車身和折疊式嬰兒車吊床附件.85.7 手把固定點,安全繩 / 帶固定點.85.8 安全繩 / 帶,跨帶.9法國標準 NF S 54-00125.9 可拆卸的輪子95.10 動態抵抗性105.11 路況測試105.12 購物籃106 嘜頭及標簽10法國標準 NF S 54-00131. 應用範圍本標準的目的是陳述和限定搖籃車、折疊式嬰兒車以及可變式嬰兒車的基本安全規格。本標準包括搖籃車、折疊式嬰兒車以及可變式嬰兒車;不適合雙胞胎使用。2. 參考標準A 91-020 金屬表層腐蝕測試標準NF S 51-203 玩具安全part2玩具防火性NF S 51-204 玩具安全part3化學性能NF X 41-002 鹽水噴霧測試3. 定義指定車台及其部件的述語。3.1 搖籃車車台設計為乘載一個小孩,主要為躺著的姿勢,且車架上裝有平底車身。3.1.1 常規式搖籃車(A 型)車身里面長度大於或等於 800mm,須沿著車身較上的車架進行測試。該型號可能是可變式。(看圖 3.4)3.1.2 非常規式搖籃車(B 型)車身里面長度小於 800mm,須沿著車身較上的車架進行測試。該型號可能是可變式。(看圖 3.4)3.2 折疊式嬰兒車車台設計為乘載一個小孩,主要為坐姿,也可傾斜或躺下,車架上裝有座椅或吊床。3.3 手推車折疊式嬰兒車或搖籃車部分折疊。3.4 可變式嬰兒車車台可用作搖籃車或折疊式嬰兒車。或通過替換車身或吊床或通過轉換車身或吊床該車應滿足搖籃車及折疊式嬰兒車相關的要求。3.5 可逆式嬰兒車法國標準 NF S 54-0014傾斜吊床,小孩可面向前方或推車者,但總在吊床一邊(一個在里面,一個在外面)。3.6 可逆式嬰兒車傾斜吊床,小孩在吊床任一面可面向前方或推車者。3.7 剎車裝置剎車裝置用來固定車台。3.8 折疊系統鎖定裝置用來保持搖籃車或折疊式嬰兒車的正常使用狀態。3.9 車身扶手車身須裝有扶手,扶手可移動。3.10 安全繩用來保持小孩在車台的坐姿、斜臥或躺姿的下腹帶及肩帶。3.11 安全帶用來保持小孩在車內的下腹帶。3.12 車身束縛裝置安裝於吊床側面用以幫助保持小孩在車內的堅硬的或可移動的部件。3.13 跨帶座位中間與安全帶/車身束縛裝置/安全繩之間的部分。3.14 安全繩/帶固定點該部件的附著點。3.15 扶手固定點扶手固定點可以或不可以與繩/帶的固定點共用。4. 使用材料的性能應採取本操作規則中所提供的各個合適的預防措施以確保所使用的材料質量反映預期的使用要求。4.1 材料的化學性能法國標準 NF S 54-0015各种油漆或涂有類似物的部件,由染色物質構成的部件以及由染織物構成的可能與嬰兒的嘴接觸的部件,其可溶或不溶狀態下的金屬含量不可超過下列標準:-銻 250mg/kg-砷 100 mg/kg-鋇 500 mg/kg-鎘 100 mg/kg-鉻 250 mg/kg-汞 100 mg/kg-鉛 250 mg/kg測試程序如 NF S 51-204。4.2 金屬部件防腐蝕測試4.2.1 測試按照 NF X 41-002 對金屬表面進行鹽水噴霧測試 48 個小時,測試結束后,用 A91-020 標準評估結果。4.2.2 要求所有金屬表面必須抗腐蝕。4.2.1 測試結束時,若最小值為 6,與 A 91-020 相符,則認為符合要求。(但,磨 擦銹塊,若不可移去,也認為可行。) 本測試不包括鉚釘、螺絲等小金屬部件。4.3 紡織物,涂有彈性體或塑膠及塑膠覆蓋物的紡織支撐物4.3.1 汗水接觸,染色牢固度和印刷牢固度上述織物做 NF G 07-021 測試時,應如 NF G 07-011 定義的,其值不可低于 4 或3。4.3.2 紡織物,涂有彈性體或塑膠及塑膠覆蓋物的紡織支撐物的燃燒按照供應商說明進行沖洗后,使之靠近火焰時不可產生火花。火焰漫延速度為不可超過 30mm/s。本要求按照 NF S 51-203 中的 4.3 程序進行測試。本要求不適用於寬度或長度不超過 152mm 的裝飾物。4.3.3 收縮沖洗后,收縮情況不影響吊床重新裝配到車台上。5 結構圖中所給單位為 mm。5.1 一般要求應盡量羞減少車台對小孩或使用者陷入、切割或傷害等危險。若鬆開折疊裝置,折疊裝置應滿足 5.5.1 最后一段的要求。法國標準 NF S 54-0016車台上有可能傷害小孩的部件須被保護。任何未覆蓋的銳邊須將其切圓或去毛邊。- 當用工具於任何方向施 90N 力時,小孩在車內或車外可探觸範圍內不可有可脫離、掉落、破裂的部件存在。那些不用工具就會脫離掉落的部件不應符合圖 1 所示的模板。- 除非車台裝上完整的安全繩/帶,否則應有安全繩/帶之固定點。- 折疊式嬰兒車必須有跨帶。安全繩/帶和跨帶,其寬度至少為 25mm,其長度可調整至適合小孩的大小。5.2 尺寸要求5.2.1 搖籃車車箱或車身的最小深度底墊支撐部件至車身頂部距離為200mm;若底墊為支撐部件的一部分,則底 墊頂端至車身頂部距離為170mm。5.2.2 座椅 / 靠背最小角度:905.2.3 折疊式嬰兒車輪子至吊床邊的最小距離:若輪子有開口大於 5mm,這些洞或孔不可出現在圖 2 中的陰影處。5.35.12:其他要求和相應的測試。5.3 穩定性可變式/兩用式嬰兒車應符合搖籃車及折疊式嬰兒車之穩定性測試。5.3.1 搖籃車穩定性測試測試時,置車台於水平面上并鎖上剎車。若輪子旆轉,則把它放到最不利位置。5.3.1.1 縱向穩定性測試測試時,兜帽朝下折疊。5.3.1.1.1 兜帽末端穩定性測試A 型與 B 型一般性測試(圖 3)在縱軸上裝一條杆用來懸掛重物。在車身底部兜帽末端處的直徑為 100mm圓筒狀放置 5kg 重物;同樣,在杆末端離車身 100mm 處懸掛 5kg 重物。5.3.1.1.2 手把末端穩定性測試a) A 型搖籃車置重物於手把末端,重复 5.3.1.1.1 測試。b)B 型搖籃車(圖 4)置 5kg 重物于車身底部直徑為 100mm 的圓筒狀并處於手把末端;同時,於同一手把末端與車身相齊處懸掛 5kg 重物。5.3.1.2 橫向穩定性(圖 5)在橫軸上裝一條杆用來懸掛重物。在車身底部的直徑為 100mm法國標準 NF S 54-0017圓筒狀放置 5kg 重物,緊靠一邊;在同一邊的杆上,距離車台邊緣 100mm 處懸掛 10kg 重物。5.3.2 折疊式嬰兒車穩定性測試置車台於水平面上並鎖定剎車。若輪子為旆轉型,測試時將其置於最不利位置。為防止座椅傾斜至不同的位置,應在兩极端進行測試。這兩种情況下,小孩重量施用於垂線 CH,點 C 是座椅前后邊緣連線的中點。5.3.2.1 縱向穩定性測試(圖 7)在點 H 上施 6.5kg 力。后端穩定性:在距點 H 210mm 施 6.5kg 力,如圖 6,7。前端穩定性:在座椅前面距點 H210mm 施 6.5kg 力。若車身可逆轉,應在兩個位置上進行測試。5.3.2.2 橫向穩定性(圖 8)在點 H 上施 6.5kg 力。距垂直於縱軸 320mm 處施 6.5kg 力。5.3.3 穩定懷要求進行 5.3.1 和 5.3.2 測試,車台不可傾斜。5.4 剎車裝置5.4.1 測試置車台於水平面上,操作剎車裝置 1000 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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