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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城市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唐稷尧人物简介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学历。长期致力于刑法、犯罪学研究,在刑法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刑法、经济刑法领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在中外法学 、 现代法学 、 法学家 、 法律科学等国内权威、知名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近 40 篇,出版专著、主(参)编教材 4 部,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及省(厅)级课题 6 项,获得中国法学会、四川省(教育厅)各级各类奖 4 项;是省级精品课程刑法学的负责人和主持人。多次受邀参加国际刑法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历次年会和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历届专题研讨会,其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内刑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关注和影响。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与社会运行模式,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与条件。在社会有机体中,法治和经济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互动关系。市场经济能够为法治提供某种客观物质基础,但这种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组织生产和安排分配的方式的发展仍然需要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其基础,法治则是这种制度基础上最为核心的部分。我国经济社会在获得巨大发展之后,原有发展方式的内生动力也日渐式微,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与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这种模式的转变中,法治因素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例如,服务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主要产业,是我国未来经济所大力发展的产业,但与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业对制度环境敏感度较低相反,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服务业,对制度环境敏感度高,因为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服务业主要跟人打交道,主要是一种非人格化交易,而非人格化交易必须保证安全,才能持续。而要保证交易安全,就需要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做保障,否则,交易成本就会居高不下并使人望而却步,而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要建立起这种非人格化的规则体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2012 年成都市委 1 号文件、市政府 9 号文件确立了成都市创建全国首批法治城市的法治建设目标,这对于提升成都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会对成都市以“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为目标和定位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与保障。不过,法治城市的建设不能只是流于抽象的观念,更不是标签与口号,它必须要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与评估体系,是一种看得见的、可量化的正义,具体而言,它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政府法治:法治城市的核心法治作为社会政治文明的集中表现,其关键在于政府依法行政。政府法治考察的是各级政府的规则遵守程度,即守法程度。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长期实行的是“政府推进型”法治,这种模式天然暗含了“政府”权力不断扩大与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力有效制约之间冲突。因此,如何规范政府权力,为其权力划定边界是创建法治城市的关键。要做到法治政府,则必须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公正性和服务性。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行政权力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和权力边界,由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转变为经济活动的调控者,这样才能杜绝权力与经济的联姻,防止行政权力任意干预经济活动;公正性则要求政府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并且保障制度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公开性,使各类主体能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预测经济活动的前景预期、科学安排其经济活动,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的利益;服务性要求政府在经济或社会治理的活动中必须由过去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主体为本,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提供各种高效、便利的措施。此外涉及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政府应及时、主动地公布,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只有行政权力切实坚持了这“三性” ,才能为成都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立法民主:法治城市的前提法治显然是规则之治,但是,单纯对规则的强调并不能自然就实现法治的目标,因为法在内容上有善恶之分,而对无良恶法的严格执行无疑是公民与社会之大害。因此,真正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可依之“法”的良法性和正义性,一句话,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有鉴于此,城市在其根据地方性特点和事项进行地方性立法时,必须体现与保障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性,这是实现城市法治的法律前提。在保障立法的民主性方面,一定要落实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完善公众参与和立法公开的机制。特别是成都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措施和制度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制定过程中更需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做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不仅不要害怕争论,还要尽力实现在规则制定的争论中求得共识。在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方面则要认真建立健全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就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咨询相关领域专家,采纳有高质量和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治意识:法治城市的基础政府依法行政,创立法治政府是法治城市建立的关键和核心,但是要真正实现法治城市同样离不开市民法治意识的提高。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所以民众的法治意识反映了一个现代城市法治状况的发展程度,也是衡量法治城市成熟的标志之一。只有市民具有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才能树立法治权威,在整个社会中营造法治氛围,进而推动法治实践。 首先,市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有助于推进政府法治。因为只有当市民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防止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益;其次,市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有助于整个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规则之治既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有在整个社会人人讲规则,重制度,才能保障社会的经济交易安全,推动经济健康与又好又快的发展;再次,市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市民间非正常性冲突。市民法治意识提升,树立了尊法和守法的观念,民众才能依规则办事,靠规则解决问题,才能减少民众间的非正常性冲突,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程序正义:法治城市的表征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律之治、程序正义来保障人权,因此,法治并不只是意味有一套纸面上的规则,更需要以正当化的程序来实现这种规则,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有关政府守法与否的认识首先是通过对法律适用的程序是否正当的感受来获得的,一次程序不当的执法很可能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律规则是否正当乃至政府执法公正性的评判。在成都的城市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会产生某些利益诉求和冲突,尤其是在城乡一体化、城市国际化的过程中涉及城市管理、城市拆迁、城市改造等方面,对此,在法治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不仅应该积极面对和正视,不回避这些利益诉求和矛盾,更需要通过正当化的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将各类纠纷的化解与解决有效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建设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才能让市民既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又享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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