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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 明确、掌握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我国合法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各节中的指导思想。如有违反,则要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但非绝对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这是自由恋爱吗?,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1)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2)对第三者的处理(3)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应当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及以婚骗等区别案例讨论,1. 1999年1月,家住四川省泸县某村的罗某与同镇女青年江某经媒人介绍,发生恋爱关系。谈了5个月朋友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荡然无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撤回诉状。婚未离成的江某以嫁出去的女的身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丈夫罗某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没有往来。罗某在2000年写给法院的起诉书中,一是要求法院准予他与江某离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江某返还其婚前借给的买家具款8000元钱。对此,江某一口咬定8000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如何处理?,2. 某男甲与某女乙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感受颇佳,遂决定建立朋友关系。甲按当地习俗送给乙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时隔半年,乙因盗窃罪被判刑。甲请求乙之家人归还三金,并提出与乙分手。乙之家人认为三金是甲自愿赠与,不予返还。甲诉至法院。,3.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制裁。,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罪: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重婚的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重婚的法律后果 (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刑事责任。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2)因历史形成的重婚区别对待。(3)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以重婚论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和特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相同点1)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2)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区别1)双方关系不同。(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重)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2)目的不同。(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违法的性质和后果不同。,3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案例分析,王女与刘男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吵架,王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刘男即与另一妇女登记结婚,现王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的重婚罪。,2.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当了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199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从此,二人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文同居。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林的刑事自诉要求。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1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在补偿款中扣除。 点评法院所作出的刑事及民事判决?,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自学),1.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包括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都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都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原则含义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婚姻法设定了特别保护条款。此外,还颁布了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1)姓名权2)社会活动权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1)抚养、扶养、赡养权 2)共有财产权3)遗产继承权 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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