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憲法。人權。政府】講義。編寫者:洪葦倉第四、五週綱 ,將國家成立的基本要素,作提綱挈領的規定。共有六條條文,分別規定了國體與政體、主權、國民、領土、民族、國旗等事項,茲分項敘述於後。國體與政體國體:以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分為君主國及共和國。國家元首世襲,稱為君主國,如英國、日本;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謂之共和國,如美國、中華民國。政體:以政府統治權的歸屬或行使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分為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專制政體不以民意為依歸,政府施政由一人或少數人決定。民主政體受民意監督拘束,政府施政對人民負政治與法律責任。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因此,我國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施政反映民意並受民意之監督約束。植基於三民主義,並以美國總統林肯倡言民有(of 治( by 享(為理想,強調國家為人民所共有,政治為全民所共治,而利益為人民所共享。主權主權(亞里斯多德稱之為最高權力 ;布丹認為是絕對且永恆的權力 ;盧梭則稱人民的總意志 。主權具備下列性質:1. 最高性:主權是決定國家最高意思的權力,居於優越地位,支配國內一切權力。2. 不可分性:國家主權只有一個,不能分割。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政府治權的分立,不能視為主權的分割。3. 獨立性: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獨立行使主權,不受其他國家干涉。簡言之,主權是國家最高權力,對內居於優越地位,支配力國內一切權力,對外則獨立做主,排除他國干涉與支配。關於主權歸屬,依歷史發展,有君主主權 、 國家主權 、 議會主權和國民主權四種不同學說。國民主權說淵源於十七、十八世紀,認為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機關必須由國民產生,且其權力又必須淵源於國民,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得行使非經國民賦予之權力。現今世界各國普遍採取國民主權說,中華民國憲法亦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人權。政府】講義。編寫者:洪葦倉第四、五週權、政府,同為國家構成要素之一。國民與公民、人民之涵義不同。凡國家領域內之自然人,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人或無國籍,皆為人民 。 國民具有本國國籍,大部分居於國內,少部分僑居他國。國民中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法定條件,享有公民權或參政權者,則為公民 。國籍如何取得?應具備何種條件、經由何種程序等相關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而有關國籍取得與喪失的條件和程序,則由國籍法詳細規定。國籍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出生而取得之國籍,稱為固有國籍 ,另一種則由出生以外的原因,如婚姻或歸化而取得的國籍,稱為取得國籍 。關於固有國籍取得,世界各國分採下列三種原則:1. 血統主義,依出生血統決定國籍,無論其出生地為何,子女必取得父或母的國籍。2. 出生地主義,依出生地決定國籍,無論其父或母國籍。換言之,只要出生在該國領域內,即可取得該國國籍,而不問其父母是否具有該國國籍。3. 折衷主義,兼採血統與出生地主義,或以(1)出生地主義為主,血統主義為輔例如美國,凡出生於美國之人,均取得美國國籍,但美國人的子女,雖出生在美國以外其他國家,仍然取得美國國籍。或以(2)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例如我國,凡是我國國民所生子女,均取得我國國籍,但生於我國境內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有一定條件,亦取得我國國籍。我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 由此可知,我國採取採雙系血統主義,父或母之國籍均可作為子女取得我國國籍的依據。至於父母無可考或父母無國籍的人,也可以根據在我國出生的事實,取得我國國籍。我國允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但是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不過,為了避免阻礙特殊專長人才為國服務,國籍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或研究機構人員、公營事業或機關之非決策、非主管人員、可以由取得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憲法。人權。政府】講義。編寫者:洪葦倉第四、五週括:1. 領陸:國內土地之地面及地下,包括河川、湖泊等內水。2. 領海:領陸沿海岸線向外延伸一定浬數的海面、海床與底土。我國領海為十二海浬,經濟海域為兩百海浬。3. 領空:領陸及領海的上空。依國際慣例,大氣層以內為領空,大氣層以外為太空,各國均得自由使用。4. 活動領土:公用航空器、公務船舶、軍艦、駐外使館,雖位於他國領域內,但依國際法慣例,仍視為國家領土之一部分,稱為活動領土。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以及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之規定,目前,我國領土範圍以固有疆域概括規定,至於領土範圍變更程序,則由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複決。民族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乃貫徹孫中山先生民族主義遺教,期能消除各民族歧見,促進中華民族形成。我國對境內各民族,不只是形式、消極的規定其平等,更進一步促進民族實質平等。為促進民族的積極平等,憲法對少數民族列有特別保障,主要內容包括:(1)參政權之保障;(2)民族自治之保障;(3)建設推動與扶助。國旗國旗代表國家,或為一國立國精神之象徵,或為國家構造之表示,其圖案、形狀、顏色常由憲法加以規定,以示崇敬和重視之意。法國國旗以藍、紅、白三色旗象徵自由、平等、博愛,美國星條旗,十三條表示建國時的十三州,五十顆星則代表現在的五十個州。滿清末年,原無國旗,後為徵收關稅,乃以黃龍旗為國旗。民國肇建,採用紅、黃、藍、白、黑組成的五色旗,寓五族共和。北伐以後,瓦解,五色旗不再使用,同盟會會旗替成為中華民國國旗,現行憲法第六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寓涵自由、平等、博愛。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