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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是公司承担担保业务审批的专职机构;第三条 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 ,是担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范围第四条 公司设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财务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五条 评审会的审批范围包括:担保公司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业务,以及董事长决定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评审会组成第六条 评审会由专职和兼职评委若干名组成,设主任一名;第七条 评委的产生1、评委(含专职和兼职)由公司风控总监提名,董事长批准;2、对某个或多个行业有专门研究的专职评委,可任命为“行业专家” ;3、专职评委每年任命一次,一般于年底产生;4、兼职评委根据评审工作和公司业务的具体需求可按月调整或临时调整;5、评审会主任由公司风控总监担任;6、公司董事长和公司风险总监为评审会当然评委;第八条 专职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1、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无舞弊等不良记录;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3、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4、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5、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6、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7、具有较强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8、兼职评委的任职资格参照专职评委;第九条 专职评委的工作职责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2、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3、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4、在审批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集团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5、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6、专职评委应及时总结评审经验,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报告; 7、参与编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担保业务行业报告、评审动态及案例分析等资料,并承担相关的培训工作。8、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9、兼职评委的工作职责部分参照专职评委;第四章 评审受理与会议准备第十条 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评审申请;第十一条 评审会秘书处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有权要求报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合规报送有权拒绝;原则上每个运营单位每月可为本公司紧急项目申请 1次逾期受理破例。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受理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项目内部评议表2、A 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3、B 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4、C 角项目审核报告书5、八级分类评分表6、反担保资产评估表7、当地区域评审官的评审意见表第十三条 评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不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则再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下一次评审会前一天;第十五条 秘书处在收到评审资料半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发给参会评委;第十六条 上会前,评委需预先阅读报送资料,并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安排评委实地考察;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评审会召开前 20 分钟,做好评审会的准备工作;第五章 评审会议第十九条 评审会一般安排在每周二、四的下午 1:40 举行;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由评审会主任决定改期或增开评审会;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原则上由评审会主任主持,其因故缺席,可指定一名专职评委代为主持;第二十二条 每次评审会参会评委不得少于 6 人(含已有评审意见的风险总监、行业评审员) ,否则评审决策无效,按担保项目审批授权体系及流程规则在第一、二层级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未能通过审批而需报集团评审会时,已发表评审意见的风险总监、行业评审员的票数计入公司评审会的票数。第二十三条 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主任有权决定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 项目 A 角(客户经理) 、C 角(风险经理) 、风险管理部经理、法务专员原则上必须到会,项目人员的总汇报时间宜控制在 5 分钟之内;第二十五条 评委有权对项目情况质询,汇报人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汇报人严禁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私下了解评委意见。第二十八条 评委在项目评审意见表上独立发表评审意见;第二十九条 评审意见分三种:同意、反对和再议;1、 “同意”时,评委意见必须包括期限、费率、金额和同意评议会那些条件等要素;2、有条件“同意”时,设置的条件必须明确;3、 “反对”时,理由必须阐述清楚;4、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评判的,可发表“再议”意见,并明确需再议的内容和需补充的资料;第六章 审批决策第三十条 评委最迟于评审会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意见表并交秘书处;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收齐项目评审意见表后 1 个工作日内拟定评审决议,按审批权限报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审意见表作为评审记录的重要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处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 审批结果的产生1、项目的表决总票数在六票及六票以上为有效票数;2、对设有“行业专家”的担保项目, “行业专家”的表决结果为一人两票(在经过考核获准成为“行业专家”前,仍按一人一票) ; 3、区域评审官对所在公司的每一个参评项目,原则上须到现场察看,其表决结果为一人两票(区域评审官在初期仍为一人一票,在通过集团考核获准后转为一人两票) ;4、表决结果的产生:a)赞成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六十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b)反对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四十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c)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5、特殊情况的处理:若表决结果出现赞成的意见为百分之六十,反对的意见为百分之四十的情况,则须提交其上一级有权审批人评审投票。第三十四条 集团首席执行官或其授权人对评审会赞成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一票赞成评审会反对或再议的项目。其赞成票最多按两票计算。第三十五条 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报送单位可通过 OA 系统的“担保项目”模块对各项目的评审会决议进行查阅。第三十六条 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决议有效期为三个月。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实际操作并签订保证合同的,过期应视为新项目重新报批。第三十七条 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若担保条件有如下之一情形,可提请复议,由总经理和风险总监,否则须提交上会审议:1、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反担保物增加;2、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金额降低;3、由于银行、登记机关不能办理或及时办理的,条件发生改变但不增加实际风险的;4、其他符合我司利益,而改变条件的;第三十八条 再议项目必须上会;第三十九条 评审会决议结果为反对的项目,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重新上会,若原反对的理由已经得到解决,在征得评审会主任的书面允许后,方可安排上会再议;若反对项目再议结果仍为反对,则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上会申请。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厦门亚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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