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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把握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徐汉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孝感 432000)摘要: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 对税前会 计利润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工资薪金项目,商 业保险费项目,业务招待费项目,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用基金项目,企业 内部营业机构租金、特 许权使用 费和利息项目、公益性捐赠等项目。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的有:国债利息收入项目,投资收益项目,农、林、牧、渔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项目,特殊所得项目,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安置残疾人工资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在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税收优惠过渡期办法,在 5 年内过渡到法定税率,执行统一税率 25%。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前会计利润;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1简称2007 税法条例已于 2007 年 11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要求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内、外资企业执行,同时废止 199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1994 年 2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07 税法条例全文 133 条体现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2的税制改革原则。本文设计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量与确认,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财务会计工作者正确把握现行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3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41、工资薪金项目:2007 年新税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以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笔者认为2007 税法条例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内容表达清楚且易于明白,有两个变化需要注意:一是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 2007 税法条例实施了统一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将原来的“计税工资总额”经济指标修改为“工资薪金总额” ,其原因是“计税工资已经放开” 。5二是2007 税法条例使用了“合理”一词,对于“合理”一词的判断,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解释说:“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这个解释笔者还是不清楚,何谓“配比合理”?!何谓“常规发生”?!在认识上有一个认识空间。笔者认为这个“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在发放前一定要有同级或上级财政、税务等监督机制部门的监管,2否则,就可能出现滥发现象或私分现象,很有可能成为逃税或避税的借口。所以,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应调整增加应该纳税所得额。2、商业保险费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业务招待费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按照2007 税法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出发生额的 60%,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以上的,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所以,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若改变用途的,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企业内部营业机构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所以,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所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费用,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公益性捐赠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的部分,准予扣除。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该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以上的部分,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二、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1、国债利息收入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投资收益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收益。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农、林、牧、渔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所得税所得有八类: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有两类: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十类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所获得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所指可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环境保扩、节能节水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技术转让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居民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7、特殊所得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若取得以下三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的其他所得。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以上三项特殊所得,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8、研究开发费用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进行摊销。所以,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应区分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两种情况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安置残疾人员工资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应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007 税法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按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所以,企业综合利用经济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的,可以减少 10%的收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除了上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项目与减少的项目以外,还有一些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和抵扣、抵免项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 2.5%的部分;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结转抵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继续结转抵免。若企业购置上述费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或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 (简称新税法) ,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税合一” ,法定的所得4税税率为 25%,6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于200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了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71、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 15%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执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5%。其中: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2、原享受低税率 24%的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3、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两减半” 、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所规定的 30 个项目计量和确认。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继续执行。参考文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J. 国务 院公报, 2008(2):4-15.2徐爱芹.新企业所得税的重大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J. 商 业会计, 2008(3):24.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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