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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征收补偿标准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征收/补偿标准 property law;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riteria内容提要: 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做出的承诺。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国际法规则。投资协定的约束是确定的,而国际习惯法的约束则取决于各国的取舍。我国现行法律实质上未能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而我国对外签署的投资协定则接受了“充分补偿”标准。物权法(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标准并不合理。建议物权法在规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以“充分补偿”为原则,以“另依特别规定”为补充。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issue in property law, but also an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drafting our property law, we have to put in considerati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our commitments to other countries. There do exist international law regarding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The binding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s definite, while the binding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subject the will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 The existing laws of China in fact keep silent on compensation criteria; however, in the BITs we concluded with other countries, a “full compensation” criterion has been accepted. The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criterion presently used in the Property Law (draft) is not so reasonable, and it is suggested that an approach of “taking full compensation as general principle and taking special compensation as subordinate criterion” should be adopted.一、征收补偿为什么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去年 7 月 10 日公布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 49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草案第68 条和第 128 条也对个人财产以及用益物权等的征收、征用的限制及其补偿做了规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说,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在宪法中规定征收的条件及补偿原则。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须符合宪法精神。1其实,征收与补偿问题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经做出的承诺。当一国的征收行为不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利益时,是不会产生国际法律问题的;但如果一国的征收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法问题便可能产生。受到影响的国家就可能依据国际法对征收实施国的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甚至主张责任。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征收行为提出质疑乃至主张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1938 年墨西哥政府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征收、1956 年埃及政府对苏伊士运河的征收以及 1960 年古巴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征收,均受到某些外国政府的质疑。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甚至还动用了报复手段。当一项征收事件引发国际争端时,评判国家行为的法律依据就只能是国际法了。尽管一国政府的征收行为是依据本国法进行的,但如果该国政府的行为被认为是违背了一项国际义务时,它是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而作为其不承担国际责任的依据的。同样道理,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也不能以其本国法作为主张其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必须诉诸国际法规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理论上说,对一国的征收提出质疑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收的正当性,二是补偿的正当性。由于对外国政府的征收行为的正当性的质疑十分困难,所以,补偿的正当性就成为征收所引发的国际纠纷的核心问题。二、存在关于征收补偿的国际法规则吗?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不论有多少国家参加,只能对特定的缔约方产生效力,因此属于特别国际法。国际习惯则没有特定的约束对象。只要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明确地反对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该规则就可能对其构成约束。因此,国际习惯法也被视为普通国际法。就征收补偿问题有规定的国际条约是大量存在的,这就是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尽管这些协定是两国签署的,且多由行政机关签署而并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但对于缔约国来说,其中所确立的规则就是国际法规则;一国不得援引国内法的规定而主张协定的不履行。由于条约的缔约方是确定的,其内容也是极易查明的,因此,一国的征收及补偿是否违背其国际义务也是容易确定的。接下来的问题仅仅是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的相一致:不要使政府的对外承诺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国法规定相冲突,或者不要使本国法律成为本国政府履行其国际义务的障碍。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在征收的补偿上是否存在或存在着怎样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力图证明就征收给予充分补偿(full / adequate compensation)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但这一主张一直受到质疑。1938 年,墨西哥对外国投资的石油公司实行征收。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照会墨西哥政府,承认墨西哥政府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外国资产,但同时他又指出,合法的征收必须伴有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和即时(prompt)的补偿(后称“赫尔标准”,Hull formula),并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标准。英国政府也向墨西哥政府发出照会,也把充分的补偿作为合法的征收的前提。对此,墨西哥政府的回答是,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这种标准。虽然后来墨西哥政府同美国政府等就补偿的数额达成了协议,但对于是否存在着“充分、有效、即时”补偿这一国际法上的标准,双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260 年代初,古巴对外国投资(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行了征收。同墨西哥一样,古巴政府也拒绝承认充分、有效和即时的补偿为国际法上的标准,“赫尔标准”又一次遭到否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62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指出,“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遇有此种情形时,采取此等措施以行使其主权之国家应依据本国现行法规及国际法,予原主以适当之补偿(appropriate compensation)。”由于当时对“适当补偿”的含义并未加以明确,发展中国家认为“适当补偿”是对“赫尔标准”的否定,但美国代表却认为“适当补偿”应被解释为“充分补偿”。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冲突,也体现在一些相关的判决和裁决上。在 1977 年的 TOPCO-Libyan 仲裁案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 适当补偿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一规则表现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803 号决议(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当中,而对这一决议,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表示了赞同的立场。 在1981 年美国一上诉法院审理的 Banco Nacional 一案中,法官认为,适当补偿原则更接近多数国家的实践;但法官又同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充分补偿即为适当的补偿。在 1982 年的 Aminoil-Kuwait 仲裁案中,仲裁庭认为联大 1803 号决议所确定的适当补偿原则是对确定的原则的规范化(codifies positive principles);考虑到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具体情况,仲裁庭认为适用适当补偿标准是适宜的。3但也有许多裁决肯定了“充分补偿”原则。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法学会在 1986 年编纂对外关系法重述(Restatement on Foreign Relations Law) 中, 以“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替代了“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笔者曾认为“公正补偿”应该即不同于“充分、有效、即时”补偿,也不同于“适当”补偿,因此,应该是一个折中的标准。5但从美国政府后来的实践看,美国所坚持的依然是“充分补偿”标准。美国政府目前所采用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依然要求征收必须满足“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prompt, adequate, and effective compensation)的条件。6加拿大的投资协定范本也坚持相同的立场。7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对外国投资的需求和资本输出国政府的压力,曾普遍坚持“适当补偿”标准的发展中国家在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似乎逐渐在接受“赫尔标准”。8墨西哥是最早抵制“赫尔标准”的国家,但在 1994 年与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墨西哥已完全接受了“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标准。国际社会中所存在的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具有双重作用:一是为缔约国设定了明确的义务,它们之间出现征收补偿问题时,必须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二是有助于国际习惯法的查明。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国家实践,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存在以及内容如何。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国家实践是不一致的。无论是“充分补偿”标准还是“适当补偿”标准都面临着相反的实践,都不能构成普遍国际习惯法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识别征收补偿标准方面的国际法规范呢?我认为:第一,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已通过国内立法及相关实践确认,当一国对外国人的财产进行征收时,应予以补偿,所以,可以认为“征收须予以补偿”已形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习惯法规范;除非一个国家一贯地、明确地反对这一规则,那么,这一规则对任何国家都是适用的。第二,由于许多国家对“补偿”的理解是“适当补偿”,因此,可以认为,“适当补偿”构成了另外一个层次上的习惯国际法;9但由于相当一部分国家一贯地明确地否认这一规则的约束力,所以,“适当补偿”只能在承认这一规则的国家之间适用,而不能适用于反对这一规则的那些国家。第三,对于那些承认“赫尔标准”的国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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