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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煤矿废旧物资处理办法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行为,依据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废旧物资处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废旧物资处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处理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六、其它规定1、本矿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购买板皮,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2、本矿职工家庭烧煤户购买劈材,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供应科科长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3、购买锯末子的人员,到供应科坑木场直接办理购买手续,坑木场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需用情况,在保证矿使用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出售。4、坑木场以外地点装板皮、劈材,一律不予办理出售手续。5、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6、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在每周三进行,由供应科牵头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鉴定,并在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签字。7、板皮、劈材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现场进行监督。8、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参照集团公司物资经销中心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出售价格的通知执行;板皮出售价格为每公斤 0.2元,劈材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10元,锯末子出售价格为每袋0.6 元(袋子的规格为 950*550).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想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二 02017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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