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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信贷类资产管理,全面掌握非信贷资产的总量分布及损失情况,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非信贷资产是指除信贷资产以外的所有银行资产。第三条 非信贷类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全面反映、统一核算;明确职责,部门管理;分级监控,双向考核。(一)全面反映,统一核算。非信贷类资产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全面、真实地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和反映。(二)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将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细化完善管理,同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信贷类资产管理工作。(三)分级监控,双向考核。各相关部门应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定期分析监测;对非信贷资产管理的考核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双向考核的办法。第四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我行非信贷资产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为:对非信贷资产进行统计、协调、监控、评估和考核,根据全行整体发展战略对资产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计划资金部为其下设办事机构。 第二章 非信贷类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 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按是否存在风险损失将非信贷类资产划分为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和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两大类。第六条 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包括以下内容:(一) 存放同业款;(二) 拆放同业;(三) 应收账款(其中:应收利息) ;(四) 短期投资;(五) 委托贷款及投资;(六) 买入返售证券;(七)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八) 长期投资;(九) 固定资产清理;(十)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十一) 其他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含待处理已房改住宅资产、待清理资产、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等) 。第七条 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包括以下内容:(一) 现金及银行存款;(二)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 存放联行款项;(四) 固定资产净值;(五) 无形资产;(六) 递延资产;(七) 在建工程;(八) 其他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含营运资金调拨、拨付备付金、预付特定贷款、买入外币票据等) 。第八条 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要“压缩总量,降低风险”,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进行系统清理、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减少占用的计划,并提出配套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目标考核。第九条 对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要“监控总量、优化结构”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非风险性信贷类资产资源,报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目标考核,确定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占用总量,并对占用结构进行监控,适时实施动态管理,优化结构,有效发挥资金使用的最佳效益。第十条 对非信贷类资产损失的认定、审批、列帐、处置按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进行管理。第三章 非信贷类资产的组织实施和分管部门、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非信贷类资产的总量及结构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管;分项非信贷类资产依据部门职能分别管理,同时对单项非信贷类资产的日常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具体落实。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类资产清理、分类、统计工作;负责非信贷类资产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各非信贷资产项目的管理职责;完善监测考核机制,制定清收、处置计划,实行奖惩责任挂钩;适时监控,定期进行质量、风险和效益分析;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非信贷类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测、考核、通报。第十三条 鉴于非信贷类资产项目种类繁多,其项目的子项项目又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因此,实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机构配合协助的管理方式。(一) 资产保全部负责管理如下项目:1、 待处理抵债资产;2、 待处理同业拆借垫款;3、 待清理接收资产;(公司业务部协助管理)4、 经济纠纷案件垫款;5、 其它归属资产保全部管理的非信贷资产。抵债资产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抵债资产的接收必须符合相关的接收条件;各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总行资产保全部应对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抵债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保管抵债资产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置。其他待处理资产也要积极处置,减少这方面的资金占用。(二) 总行营业部负责管理如下项目: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 存放同业款项;3、 现金;4、 其它归属总行营业部管理的非信贷资产。总行营业部应加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及存放同业款项的帐户管理,其资金的划转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同时要认真做好帐务核对工作。县属机构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及存放同业款项由所在地分支机构管理,总行计划资金部监控。现金的管理工作按照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办法执行。(三) 会计财务部负责管理如下项目:1、 应收帐款;2、 内部财务现金及银行存款;3、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4、 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5、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在建工程;6、 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其它应收款;7、 应付福利费垫款;8、 历年亏损挂帐;9、 存放联行款项;10、 其它归属会计帐务部管理的非信贷类资产。会计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会计财务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应收款项进行清收和处理,并做好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帐务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按照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四) 计划资金部负责管理如下项目:1、 短期投资和中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性投资;2、 买入返售证券;3、 拆放同业;4、 其它归属计划资金部管理的非信贷类资产。计划资金部应按照商业银行债券分销、买卖和回购业务操作细则 、 商业银行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做好债券类投资和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五) 公司业务部负责管理如下项目:1、 应收贷款利息;(会计财务部、个人业务部协助管理)2、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3、 其它归属公司业务部管理的非信贷类资产。公司业务部应督促各分支机构市场营销部建立贷款应收利息明细帐,并按月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应冲减表内应收未收利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要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并冲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六) 审计部门负责对非信贷类资产会计科目占用形态及清理、清收、处置和损失情况进行真实性审计。(七) 各分支机构要对本机构的非信贷资产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和特点细化操作规程,强化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各分支机构的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第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非信贷类资产落实专人管理,按项目、按风险分类建档,并建立监测台帐。第四章 非信贷类资产的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及经营情况每年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对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非信贷类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违法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项目,其计划未完成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将按目标考核扣减当年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目标责任奖。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非信贷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组织、督促不力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由于协管部门不予配合或协管不力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解聘个人专业技术职称。(一)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弄虚作假,隐瞒非信贷类资产实际占用情况的;(二)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帮助被审计对象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三)未按本办法履行部门和分支机构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对新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5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及行政处分:(一) 失职造成非信贷类资产债权不能落实或损失的;(二) 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非信贷类资产没有及时处置的;(三) 违反非信贷类资产接收、处置程序的;(四) 超越权限进行非信贷类资产接收、处置的;(五)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非信贷类资产流失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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