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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人最关注的法律法规1.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布 突显科学立法精神【回顾】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3日,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反腐惩处力度、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草案亮点颇多,如增加“财产刑”严惩行贿人,修改腐败刚性数额标准,将猥亵罪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加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将看护人员虐待老幼病残的行为和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行为入刑等等,在细微处体现立法的善意,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彰显中国法治进步。【点评】刑法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其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因而历次修正工作都会格外受到关注。本次立法工作适逢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舆论关注的热情自然空前高涨。相关条款的修改不但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其中,草案在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加强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立法举措,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获赞“彰显立法务实”。此次立法工作也遭遇了不同民意的碰撞,尤其是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的相关条款,虽然在法律业界获得广泛好评,但是在民间舆论场中始终存在异议。这折射出公众较为浓厚的重刑主义情结,提示立法者宜积极跟进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公众法治素养,进而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为依法治国提供立法层面的保障。2.行政诉讼法24年后大修 破解民告官“三难”【回顾】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主要针对各地实践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媒体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呈现十大亮点:第一,扩大受案范围;第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第三,法院应当登记立案;第四,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第五,增加调解制度;第六,完善审判监督;第七,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第八,可跨区域管辖;第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第十,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这十大亮点成为舆论密切关注的焦点。【点评】此次行政诉讼法大修是实施24年后首次修改,修法全程受到公众高度关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诉讼范围,被舆论认为是对行政行为的明显制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权利。而对简化程序、延长诉讼时效等几项诉讼程序的修改,也被舆论解读为是对公民诉权的保障,为公民权利增加“保险阀”。同时,此次修改对行政权力提出了更多严格要求,如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获舆论称赞“难能可贵”,称这给行政机关戴上了“紧箍咒”。当然,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宣传和落实修改后的行诉法,让民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走出“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成为立法和执法部门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3.预算法首次大修政府账本更阳光【回顾】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对于预算法的首次大修,使得历时十年的修法历程最终告一段落。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已经实行近20年,其中很多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此次修法工作与时俱进,从多个方面对政府财政工作进行规范:规定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将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避免过度征税;重点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从源头防治腐败;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防范债务风险;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对违纪严厉追责。【点评】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此次修法工作历时十年,历经三届人大、四度易稿,可谓旷日持久。纵观新预算法,无疑在观念上体现了法治精神,将过去更多强调的“政府如何管理预算”,转向在法治框架下“如何管理好政府的预算”。词序上的细微差别,反映出现代国家治理机制的理念转变,新法因而被业界专家赋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破冰”的深远意义。同时,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等新规定,对政府部门财务的公开透明作出硬性约束,切合了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向颇受关注的政府“三公消费”、地方“土地财政”问题“亮剑”,受到公众称赞。然而,也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新法在强化法定支出约束力、保障公众参与预算表决机制方面仍有不足,在权力部门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方面还有完善空间。4.新公司法实施 “宽进”也需“严管”【回顾】1993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为了适应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公司法经历了大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国家推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公司法是否再次修订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中的12个条款,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三个方面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点评】新公司法立足于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致力于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前行。新法中,“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条款,由此衍生出的“一元钱开公司”成为舆论热议话题。由此可见,新法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同时,无形中推动了社会上的“投资热”、“创业热”。虽然新法的多项举措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有着积极意义,但在部分法律专家看来,新法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应引起关注。例如,有专家指出,新法反映了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但相应的各项“严管”配套法律修订却并未跟上,由此带来的企业信用监管风险成为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舆论认为,新公司法主要是针对公司法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修改和完善,但是如何快速跟进相关配套举措,则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在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5.国家安全法更名反间谍法 突出针对性【回顾】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作出全面修订,更加凸显了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的特点。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本次立法针对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反间谍工作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统筹兼顾“既要方便工作,又要保障人权”的立法思路,明确了公安、保密等专门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增加了反间谍工作的原则、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家安全机关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内容。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点评】新时期的国内外环境更加错综复杂,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从媒体披露的赴台大学生被策反、互联网泄露军事机密等多起事件来看,目前普通群众反间谍意识较为薄弱,我国国家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将国家安全提升到战略层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于今年1月正式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此次国家安全法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反间谍法,也是落实中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此次修法主要调整的内容是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方面的职责,本次更名从学理上、逻辑上、名实关系上捋顺了关系,更加突出主题、具有针对性,实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此外,加强相关普法教育,提升全民防谍、反谍意识,也成为舆论热议话题。6.新安全生产法出台 推动安全发展【回顾】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安全生产法出台12年来首次修改。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法共114条,较旧法增加17条,修改旧法法条59处,新增和修改的法条比例超过六成。新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了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点评】2013年发生的“1124中石化青岛爆炸事故”以及今年发生的“802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媒体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可以说,这些惨痛的教训也成为安全生产法在12年后大修的“助推器”。新安全生产法首次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写入法律,明确了“生命至上”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并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为安全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新法较之以往有很大改进,但参与此次修法的一些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一些建议和呼吁并未在新法中得到体现。因此,这些缺憾仍需有关部门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加以注意,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7.新商标法实施 品牌保护力度加大【回顾】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新商标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实施准备期是历次最长,改动也是历次最大的。新法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共做出53项修改,新法全文也从64条增加到73条。新法还增加了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调整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制度,规范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并新增加声音可注册商标条款,规范了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以及商标代理活动。【点评】商标法作为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实施30多年来,极大推动了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新商标法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不仅表现在对知识产品的执法保护,还在于鼓励创新、简政放权,着眼于对商标所有者利益的切实保护,无疑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尤其是近些年,“驰名商标”的评选正逐渐异化为一个企业、中介、评选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饱受舆论诟病。新法对“驰名商标”的重新界定,被舆论称赞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价值回归”。总体而言,新商标法对于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的规定,有助于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8.广告法首修直击烟草广告等热点话题【回顾】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的多项规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针对虚假广告、烟草广告、垃圾广告、明星代言等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均出台新规,在多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规定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核对广告内容,否则将被处罚。此外,草案还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并增加专项条款对垃圾广告进行规范。在处罚力度上,对于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最高可罚2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月22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与首次审议的草案相比,再审草案中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成为舆论热议焦点。该规定获得不少网友和媒体人的支持,但也有法律专业人士对这条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存疑。【点评】现行广告法已实施近二十年,法律规范与实际发展相脱节的问题日趋明显。其中,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更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对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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