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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XX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XX 股 份 划 20092 号股 份 公 司 各 子 、分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总 部 各 部 门 :为 使 公 司 制 定 、修 订 、颁 布 规 章 制 度 的 程 序 科 学 化 、规范 化 ,实 行 依 法 治 企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股 份 公 司 组 织 制 订 了XX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并 经 二 八 年十 二 月 三 十 日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九 年 一 月 五 日 XX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使 XX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制 定 、修 订 、颁 布 规 章 制 度 的 程 序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保 证 公司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公 司 法 、XXXX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规 章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规 范 各 项 管理 工 作 的 范 围 、职 责 、权 限 、工 作 程 序 和 奖 惩 而 制 定 规 定 、标 准 、办 法 等 的 总 称 。第 三 条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分 为 四 级 。一 级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公 司 根本 管 理 制 度 。二 级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规 范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人 力资 源 管 理 、科 技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营 销 管 理 、风险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法 律 事 务 、综 合 管 理 等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的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三 级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为 实 施 以 上 两 级 制 度 而 制 定 的 规 范具 体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由 经 理 层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制 度 。四 级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为 执 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由 职 能 部 门 制定 的 工 作 标 准 、业 务 流 程 、作 业 指 导 书 等 。第 四 条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一 )合 法 性 原 则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国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二 )兼 顾 稳 定 与 时 效 性 原 则 :与 公 司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功能 定 位 、管 控 模 式 及 管 理 重 点 相 适 应 ,在 确 保 相 关 制 度 相对 稳 定 运 行 的 同 时 ,要 随 着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经 营 管 理的 需 要 ,不 断 评 价 和 更 新 ;(三 )适 用 性 原 则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能 在 一 定 时 间 和 一 定范 围 内 普 遍 适 用 ;(四 )统 筹 兼 顾 原 则 :注 意 制 度 的 系 统 性 和 协 调 性 ,与 管理 流 程 协 调 和 匹 配 ,避 免 重 复 制 定 和 各 项 制 度 之 间 冲 突 、交 叉 和 遗 漏 。第 五 条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职 责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为 战 略 规 划 部 。其 中 一级 规 章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四 级 规 章 制 度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均 报 战 略 规 划 部 备 案 。战 略 规 划 部 负 责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总 体 策 划 并 组 织 编 制规 章 制 度 制 定 计 划 ;组 织 制 定 和 修 订 规 章 制 度 ,综 合 审 查 规章 制 度 草 案 ;组 织 对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调 研 ,对 规 章 制 度 有效 性 、适 宜 性 进 行 评 审 ;保 证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系 统 性 和 协 调性 。组 织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汇 编 和 发 布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部 对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室 负 责 规 章 制 度 的 印 发 。第 六 条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业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管理 工 作 ,包 括 部 门 分 管 业 务 所 需 规 章 制 度 系 统 策 划 ,提 出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计 划 ,起 草 、组 织 会 签 规 章 制 度 ,对现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适 宜 性 、符 合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并 及 时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保 持 分 管 业 务 制 度 体 系 的 完 整 和有 效 。第 二 章 规 章 制 度 的 策 划 和 起 草第 七 条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在 对规 章 制 度 需 求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需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计 划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送 战 略 规 划 部 。规 章 制 度计 划 应 当 包 括 规 章 制 度 名 称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和 目 的 、依 据 、建 议 起 草 部 门 、参 加 部 门 及 起 草 工 作 完 成 时 间 等 内 容 。第 八 条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对 制 定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主 管 部门 、参 与 部 门 、具 体 规 范 或 标 准 、施 行 日 期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程 序 类 规 章 制 度 还 应 明 确 实 施 程 序 ,并 附 流 程 图 。如 有 以新 的 规 定 取 代 原 规 定 的 ,应 当 写 明 予 以 废 止 的 原 规 定 名 称 、文 号 及 废 止 时 间 。第 九 条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用 条 文 表 达 ,每 条 可 以 分 为款 、项 、目 。条 文 较 多 的 ,可 分 章 ,章 可 分 节 。规 章 制 度 应 当结 构 严 谨 ,条 理 清 楚 ,用 语 准 确 ,文 字 简 明 。第 十 条 规 章 制 度 的 起 草 工 作 ,应 按 下 列 步 骤 进 行 :(一 ) 确 定 主 题 ,草 拟 提 纲 ;(二 ) 收 集 资 料 ,掌 握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三 )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措 施 ;(四 ) 撰 写 草 案 ;(五 ) 将 草 案 发 至 公 司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二 级 公 司 征 求意 见 ;(六 ) 汇 总 意 见 ,修 改 草 案 ;(七 ) 组 织 研 究 讨 论 ,形 成 送 审 稿 。第 十 一 条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送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二 级 公 司征 求 意 见 时 ,应 附 书 面 通 知 ,写 明 要 求 反 馈 书 面 意 见 的 期限 。第 十 二 条 被 征 求 意 见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认 真 组 织 研 究 ,在 征 求 意 见 通 知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由 部 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或 加 盖 公 章 后 送 起 草 部 门 。起 草 部 门 应 将 各 部门 (单 位 )的 书 面 答 复 存 档 备 查 。第 十 三 条 规 章 制 度 起 草 部 门 汇 总 所 征 求 意 见 后 ,应该 组 织 范 围 更 加 广 泛 的 研 究 讨 论 ,形 成 送 审 稿 。第 十 四 条 规 章 制 度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要 按 有 关规 定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职 工 民 主 管 理 委 员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形 成 决 议 。第 十 五 条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送 审 稿 定 稿 后 ,由 负 责 组 织起 草 工 作 的 部 门 写 出 起 草 说 明 ,内 容 包 括 :制 定 该 规 章 制 度的 目 的 、依 据 、起 草 过 程 、不 同 意 见 及 未 采 纳 不 同 意 见 的 理由 。第 三 章 规 章 制 度 的 审 查 、批 准 、发 布 及 备 案第 十 六 条 草 案 送 审 稿 及 起 草 说 明 全 部 完 成 后 ,由 负责 规 章 制 度 起 草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送 战 略 规 划 部 。第 十 七 条 战 略 规 划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内 容对 报 送 的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审 核 协 调 ,如 有 业 务 交 叉 、与 公 司功 能 定 位 不 符 、与 部 门 职 能 不 符 、与 管 理 流 程 不 符 的 ,牵 头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草 案 进 行 再 次 讨 论 ,形 成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法 律 事 务 部 对 于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送 审 稿 的 合法 性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形 成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负 责 组 织 起 草 工 作 的 部 门 根 据 审 核 意 见 完成 草 案 的 修 改 工 作 后 ,形 成 审 议 稿 报 批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各 级 规 章 制 度 的 审 查 、批 准 、发 布 程 序如 下 :一 级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或 者 修 正 案 由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组 织拟 订 ;经 分 管 领 导 审 阅 修 改 ,其 中 如 有 必 要 ,则 需 要 由 总 裁办 公 会 议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提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监 事 会 审 议 通过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以 公 司 名 义 、由 董 事 长 签 署 发布 施 行 ;二 级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或 者 修 正 案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阅修 改 后 提 请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修 改 ,再 由 总 裁 提 交 公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以 公 司 名 义 、由 董 事 长 签 署 发 布 施 行 ;三 级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或 者 修 正 案 提 交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阅 修 改 后 提 请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修 改 定 稿 ,以 公 司 名义 、由 总 裁 签 署 颁 发 ;四 级 规 章 制 度 :部 门 起 草 讨 论 后 提 交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阅 ,以 部 门 名 义 发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决 策 机 构 审 议 草 案 时 ,负 责 起 草 工作 的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到 会 作 起 草 说 明 ,并 回 答 审 议过 程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章 制 度 经 签 署 颁 发 后 ,由 总 裁 办 公 室印 发 并 抄 送 战 略 规 划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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