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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 匙 管 理 规 定 编 号FNC20 共 1 页 第 1 页 第 一 条 为 管 理 办 公 场 所 物 品 的 整 洁 及 安 全 , 特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总 公 司 钥 匙 由 行 政 部 (办 公 室 )统 筹 管 理 、 复 制 , 部 门 钥 匙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管 理 。第 三 条 总 公 司 大 门 钥 匙 分 配 四 把 , 各 部 门 大 门 钥 匙 分 配 二 把 。第 四 条 如 因 公 需 使 用 钥 匙 , 得 向 保 管 人 说 明 使 用 目 的 , 用 毕 后 应 立 即 归 还 。第 五 条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管 理 钥 匙 的 使 用 , 不 得 任 意 复 制 或 允 许 同 仁 借 予 他 人 使 用,否 则 负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第 六 条 钥 匙 保 管 人 应 遵 守 下 列 条 件 , 否 则 所 受 损 失 由 保 管 人 负 担 责 任 ,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论 处 或 依 法 查 办 。( 一 ) 离 职 时 应 将 钥 匙 缴 交 行 政 部 ( 办 公 室 ) 负 责 人 。( 二 ) 钥 匙 遗 失 时 , 应 立 即 向 管 理 单 位 报 备 。( 三 ) 非 经 管 理 单 位 同 意 不 得 复 制 。 ( 四 ) 不 能 任 意 借 予 外 人 使 用 。 第 七 条 办 公 场 所 的 桌 、 抽 屉 等 钥 匙 应 由 行 政 部 (办 公 室 )、 部 门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统 一 保 管 一 套 , 并 依 类 保 管 ,以 备 急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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