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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 章 内 容 :1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2 国 内 贸 易 部 连 锁 店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意 见3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国 内 贸 易 部 , 关 于 连 锁 店 登 记 管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4 关 于 连 锁 店 经 营 专 营 商 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5 企 业 连 锁 经 营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6 关 于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增 值 税 纳 税 地 点 问 题 的 通 知7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商 标 局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方 法8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9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10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经 济 合 同 以 及 解 决 经 济 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合 同 法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引 进 合 同 管 理 条 例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引 进 合 同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18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1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国 内 贸 易 部 发 布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特 许 经 営 行 为 , 保 护 特 许 者 与 被 特 许 者 双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进 一 步 推 动 连 锁 经 営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特 许 经 营 是 指 特 许 者 将 自 己 所 拥 有 的 商 标 (包括 服 务 商 标 )、 商 号 、 产 品 、 专 利 和 专 有 技 术 、 经 营 模 式等 以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的 形 式 授 予 被 特 许 者 使 用 , 被 特 许 者 按合 同 规 定 , 在 特 许 者 统 一 的 业 务 模 式 下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并向 特 许 者 支 付 修 正 应 的 费 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商 业(包 括 餐 饮 业 、 服 务 业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 个 人 或 其 他经 济 组 织 。第 四 条 开 展 特 许 经 营 必 须 遵 循 自 愿 、 公 平 、 有 偿 、 诚 信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特 许 经 营 的 基 本 形 式 包 括 :直 接 特 许 即 特 许 者 将 经 营 权 直 接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申 请 者 。获 得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被 特 许 者 按 照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设 立 特 许 网点 ,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不 得 再 行 转 让 特 许 权 。分 特 许 ( 区 域 特 许 ) 即 由 特 许 者 将 在 指 定 区 域 内 的独 家 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被 特 许 者 , 该 被 特 许 者 可 将 特 许 经 营权 再 授 予 其 他 申 请 者 , 也 可 由 自 己 在 该 地 区 开 设 特 许 网 点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第 六 条 特 许 者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二 )具 有 注 册 商 标 、 商 号 、 产 品 、 专 利 和 独 特 的 、 可 传 授的 经 营 管理 技 术 或 诀 窍 , 并 有 一 年 以 上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三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营 资 源 ;(四 )具 备 向 被 特 许 者 提 供 长 期 经 营 指 导 和 服 务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被 特 许 者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合 法 资 格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二 )拥 有 必 要 的 经 营 资 源 (资 金 、 场 地 、 人 才 等 );(三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第 八 条 特 许 者 的 基 本 权 力 是 :(一 )为 确 保 特 许 体 系 的 统 一 性 和 产 品 、 服 务 质 量 的 一 致 性 ,特 许 者 有 权 对 被 特 许 者 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二 )有 权 向 被 特 许 者 收 取 特 许 经 营 权 费 及 各 种 服 务 费 用 ;(三 )对 违 反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规 定 , 侵 犯 特 许 者 合 法 权 益 , 破坏 特 许 体 系 的 行 为 , 特 许 者 有 权 终 止 被 特 许 者 的 特 许经 营 资 格 。第 九 条 特 许 者 的 义 务 是 :(一 )将 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被 特 许 者 使 用 并 提 供 代 表 该 特 许 体系 的 营 业 象 征 及 经 营 手 册 ;(二 )提 供 开 业 前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三 )指 导 被 特 许 者 做 好 开 店 准 备 ;(四 )提 供 长 期 的 经 营 指 导 、 培 训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物 品 供 应 。第 十 条 被 特 许 者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一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特 许 者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二 )获 行 特 许 者 所 提 供 的 经 营 技 术 及 商 业 秘 密 ;(三 )获 得 特 许 者 所 提 供 的 培 训 和 指 导 。第 十 一 条 被 特 许 者 的 义 务 是 :(一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开 展 营 业 活 动 ;(二 )按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及 其 他 保 种 费 用 ;(三 )维 护 连 锁 体 系 的 名 誉 及 统 一 形 象 ;(四 )接 受 特 许 者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特 许 者 应 在 正 式 签 约 至 少 十 天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向 特 许 申 请 者 提 供 真 实 的 有 关 特 许 经 营 的 基 本 信 息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 特 许 者 的 企 业 名 称 , 基 本 情 况 ,经 营 业 绩 , 所 属 被 特 许 者 的经 营 情 况 , 已 经 实 践 证 明 的 特 许 网 点 投 资 预 算 表 , 特 许 经营 权 费 及 各 种 费 用 的 收 取 方 法 , 提 供 各 种 物 品 及 供 应 货 物的 条 件 和 限 制 等 。特 许 经 营 申 请 者 也 应 按 特 许 者 的 要 求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自 已 经营 能 力 的 资 料 , 主 要 包 括 合 法 资 格 证 明 、 资 信 证 明 、 产 权证 明 等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 必 须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特 许 经 营 授 权 许 可 的 内 容 、 范 围 、 期 限 、 地 域 ;(二 )双 方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三 )对 被 特 许 者 的 培 训 和 指 导 ;(四 )各 种 费 用 及 其 支 付 方 式 ;(五 )保 密 条 款 ;(六 )违 约 责 任 ;(七 )合 同 的 期 限 、 变 更 、 续 约 、 终 止 及 纠 纷 的 处 理 方 式 。第 十 四 条 特 许 者 可 向 被 特 许 者 收 取 下 列 费 用 :加 盟 费 : 特 许 者 将 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被 特 许 者 时 所 收 取 的 一次 性 费 用 。使 用 权 : 被 特 许 者 在 使 用 特 许 经 营 权 过 程 中 按 一 定 的 标 准或 比 例 向 特 许 者 定 期 支 付 的 费 用 。保 证 金 : 为 确 保 被 特 许 者 履 行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 特 许 者 可 要求 被 特 许 者 交 付 一 定 的 保 证 金 , 合 同 到 期 后 保 证 金 应 退 还被 特 许 者 。其 他 费 用 : 特 许 者 根 据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为 被 特 许 者 提 供 相 关服 务 向 被 特 许 者 收 取 的 费 用 。前 款 所 要 收 取 的 费 用 种 类 及 金 额 ,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特 许 合 同 中 进 行 约 定 。第 十 五 条 特 许 经 营 中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 商 标 、 计算 机 软 件 等 )转 让 、 许 可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执 行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 按 合 同 约 定 之 法 律 程序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商 品 流 通 主 管 部 门 是 全 国 特 许 经 营 的 行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起 草 有 关 特 许 经 营 的 政 策 性 法 规 和 发 展规 划 , 承 担 特 许 经 营 的 管 理 、 指 导 、 规 划 、 协 调 职 能 。第 十 七 条 特 许 者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时 , 应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二 条所 列 材 料提 交 中 国 连 锁 经 营 协 会 备 案 。 中 国 连 锁 经 营 协 会 的 工 作 是制 定 特 许 经 营 的 行 规 行 约 , 开 展 行 业 自 律 , 为 特 许 双 方 提供 相 关 服 务 ,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内 贸 易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章 内 容2 国 内 贸 易 部 连 锁 店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意 见( 内 贸 政 体 法 字 1997 第 24 号 )第 一 条 连 锁 店 指 经 营 同 类 商 品 、 使 用 统 一 商 号 的 若 干 门店 , 在 同 一 总 部 的 管 理 下 , 采 取 统 一 采 购 或 授 予 特 许 权 等方 式 , 实 现 规 模 效 益 的 经 营 组 织 形 式 。第 二 条 连 锁 店 应 由 10 个 以 上 门 店 组 成 , 实 行 规 范 化 管理 , 必 须 做 到 统 一 采 购 配 送 商 品 、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 采购 同 销 售 分 离 。 全 部 商 品 均 应 通 过 总 部 统 一 采 购 , 部 分 商品 可 根 据 物 流 合 理 和 保 质 保 鲜 原 则 由 供 应 商 直 接 送 货 到 门店 , 其 余 均 由 总 部 统 一 配 送 。第 三 条 连 锁 店 由 总 部 、 门 店 和 配 送 中 心 构 成 。(一 )总 部 是 连 锁 店 经 营 管 理 的 核 心 ,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职 能 :采 购 配 送 、 对 财 务 管 理 、 质 量 管 理 、 经 营 指 导 、 市 场调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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