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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论文:破解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执行难的对策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额贷款纠纷正面临着诉讼难、 “执行难”局面。笔者试通过近几来的司法实践,分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对策。一、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执行案件的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展开,近年来,小额贷款所引起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从四年中,各农村信用社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数量为 216 件,申请强制执行的贷款案件有 135 件,申请执行率在 62.5,平均每年有 34 件左右。而今年第一季度嘉善法院执行局已受理该类执行案件 16 件,同比前四年平均受案数增长88.2。同时嘉善法院今年已受理信用社诉讼农贷纠纷案 19 件。2、缺席审理的案件比例高分析前四年 135 件申请执行的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中,有 88件判决结案,占总案件数的 65.2,其中缺席审理案件 53 件,占全部判决结案数的 60.2。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这在上述 53 件案件中有39 件,占缺席判决案件数的 73.6。 ;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案件调解结案率较低经统计,上述 135 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 47 件,仅占案件总量的 34.8。今年 1-3 月份已受理了信用社农贷执行案件 16 件中,调解结案仅为 5 件,占 31.5。而据统计,嘉善法院前四年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 46.3%。4、案件有效执结(毕)率低在 135 件立案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的案件只有 48 件,有效执毕的案件占总受案数 35.6,程序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案件占总受案数的 64.4。与同期我院的年平均有效执结率在 70%以上相差35 个百分点,而去年嘉善法院的全部执行案件的有效执毕率达到80.5。从上述几项数据分析来看,涉及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率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比较大,执行到位率比较低,仅次于嘉善法院立案执行的交通事故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二、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 ,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2、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信用社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 、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 、“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3、贷款审查存在漏洞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 、 “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 ,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余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 ,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5、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人为形成信贷风险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 ,最终诱发贷款风险。三、法院在执行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中折射的问题1、借旧还新增加还款风险。信用社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种做法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助长了逃债、赖债现象的出现,更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2、部分农户违反贷款用途。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 ,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还有的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要么长期出逃在外,要么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3、部分信贷员欲盖弥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的信贷员素质较低,在“人情” 、 “关系” 、 “金钱”面前,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如:有的借款农户或担保农户并未到场签字,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诉讼中借款农户、担保农户不承认签字的真实性,调解时甚至要求从贷款本息中扣除其送的钱物,与信贷员对立情绪严重。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使用借款的农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担保农户却与执行人员有明显的对抗情绪,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法院只能先中止执行。值得注意,村级集体组织为了发展当地农户生产经营,村民委或集体组织负责人直接为农户提供担保向信用社借贷。农户在经营中发生亏损后无力还贷一走了之。在这类担保借贷案件执行中,往往村集体组织认为提供担保仅是一种形式或信贷员要求形式担保所造成。贷款债务涉及面广,村级集体经济又较为薄弱,有些当初担保的村干部也已经卸任,其本身也无担保履行能力,最终造成信贷案件无法执行到位。4、信贷员违法违纪致使联保贷款无法收回。部分镇村干部引导个别信用不良业主使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进行联保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偿还赌债等违法活动,信贷员明知违规而放贷,导致联保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在审理联保贷款案件中,联保农户对法院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够重视,或觉得自已未向信用社借过款无所谓,往住不出庭应诉。执行法院在对联保农户采取强制措施时,联保农户才提出借款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问题(或在借款合同中被诱骗签名) ,导致法院重新审查案件。5、有的信贷员甚至与借款户勾结骗贷。个别信用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信贷规定,采取“私营业主+农户”形式,擅自收集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信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让其他人冒充农户签名进行联保贷款,用以私营业主投资盈利。一旦私营业主投资经营项目亏损,就无法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6、信贷员对借款户生产及经营状况了解不够,特别是农村私营业主的流动强,所经营的项目变化多,信贷员对其监控力度差。虽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的私营业主一走了之,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涉及私营业主对外债务的执行,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私营业主还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款时,法院对依法拍卖被执行财产取得的价款,在支付工人工资后,再由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信用社既使是有抵押财产的贷款也可能造成债权的损失。7、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转移财产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一是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企业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或股东个人名下,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三是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债务人与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导致诉讼时效结束,使贷款信用社丧失胜诉权;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时效结束。同时,贷款信用社很难搜集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提供债务人逃债的证据,法院也很难执行。四、破解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现阶段要彻底解决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面临 “执行难”的难题,需要各种措施齐头并进。1、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和诚信调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私营业主一般采取是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模式,家庭人员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如房产(包括租用集体土地的建房) 、有价值生产工具和固定生产资料(农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 、农村土地、鱼塘、山林等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因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得不到更好的融资方式,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前可以采取由农户自行申报,协调好村级组织进行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和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贷农户一旦因发生诉讼和执行,可以使执行法院正确掌握欠贷农户和私营业主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避免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连挂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贷款农户邻近村民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建立农村私营业主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使用资金流向的定期分析制度,信用社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欠贷农户的诉讼案件。2、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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