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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二、办事条件(一)除审核范围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应到市消防局窗口进行备案。三、备案程序(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采用两种方式: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出具备案凭证;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www.fire.sh.cn)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http:/210.52.214.153)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自行打印备案凭证。(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 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验收项目:(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2、未办理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的改建工程项目(含用途变更和室内装修):(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改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确认单 (主要是为确认其属于备案范围,应加盖建筑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公章) ;(3)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受理凭证。(4)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三)如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请于 5 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到所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进行申报,窗口人员应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所送资料齐全,窗口人员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抽中后所需提供资料:1、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清单;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使用信息,由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具体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6、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1) 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地上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地下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大于 3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m2的其他室内装修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2) 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抽查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发布网上公告,审查不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四、办结时间(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备案申请应当场办结。(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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