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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8 页 t.签批盖章 梁世杰 关于下发中南地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 执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机场(集团)公司,南航南阳基地,中信海直,南航珠海直,中南空管局: 根据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 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 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AP-66I-TM-2010-01)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 (AP-66I-TM-2010-02)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级 特急 中南局发明电2014423 号 -2- 南地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我局结合中南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 中南地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现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南地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14 年 3 月 18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民航局空管办。 承办单位:空中交通管制处 电话:020-86131906 中南地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管制员资质(以下简称管制员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 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R1)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 (AP-66I-TM-2010-01)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 (AP-66I-TM-2010-02)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南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南地区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 理、颁发、注册与管理,以及管制员资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管制员资质管理、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使用等工作。区内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辖区管制员资质管理工作。民航中南地区空管局负责检查 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选派检查员协助进行管制员执照考试等工作。各管制单位负责管制员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四条 申请执照及执照类别、特殊技能签注前,申请人应当通过管制基础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 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取得申请经历证明。申请人取得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管制岗位培训和岗位见习 ,获得申请经历证明。 第六条 管制员经历所涉及的培训内容应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管制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申请经历证明的具体样式见本细则附件一。 管制单位应当将申请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及经历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申请经历的管制单位应当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岗位见习的情况记录。 第三章 考试考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管理局组织的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取 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 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监管局在所辖区域内具体负责实施,原则上每季度 1 次。申请考试考核人数较多时,可以适当增加考试考核频次。辖区监管局空管处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考试考核频次。 第十二条 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辖区监管局空管处提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具 体样式见本细则附件二、附件三。 (二)辖区监管局空管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相关情况报管理局空管 处。执照申请情况报表具体样式见本细则附件四。管理局空管处至少在考试、考核前5个工作日统一下发执照理论 考试、技能考核通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辖区监管局空管处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三)申请人持考试、考核通知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四)管理局空管处对执照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样式见本细则附件五、附件六。 第二节 执照理论考试 第十三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由辖区监管局空管处按照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辖区监管局空管处主持执照理论考试,考试后负责判卷,记录考试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 5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报管理局空管处。考试结果报表具体样式见本细则附件七。 第十五条 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管理局。管理局将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内的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 80 分 (含 )以上的为合格。理论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管理局对其下发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并加盖管理局空管处印章。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辖区监管局空管处负责将本次考试情况清单,理论考试试卷、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 5 年。 第三节 执照技能考核 第十八条 技能考核由管理局组织,检查员负责实施,辖区监管局监察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辖区监管局空管处提出执照技能考核具体时间、地点,管理局空管处协调空管局、机场集团有关部门确定检查员,相关管制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二十条 实施技能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检查员不少于 1 人。考核由指定的检查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执照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在实施考核前制定考核计划和项目,并按照考核的项目对申请人的管制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做出评定并签字提交辖区监管局,辖区监管局空管处在考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局。考试结果报表具体样式见本细则附件七。 第二十二条 在实际管制工作岗位进行执照技能考核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安 全责任由指导该申请人见习的管制岗位培训教员负责。遇有可能危及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的情形时,管制岗位培训教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有权暂停或者中止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 (含 )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管理局对其下发执照技能考试合格证,并加盖管理局空管处印章。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 年。 第二十五条 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辖区监管局空管处负责将本次考核情况清单,技能考核成绩表,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 、技能考核内容和项目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 5 年。 第二十六条 管制运行单位应当将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管制员英语等级和其它特殊技能的考试考核由民航局批准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执照申办程序 第一节 执照申请 第二十八条 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人,由所在管制单位向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执照申请材料通过民航局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www.atcpc.cn)进行网上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执照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体检合格证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管制员经历证明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九)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照片。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 A4 规格,采用 PDF 格式。 第二节 受理与颁发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审查执照申请材料合格后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补正。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 (一)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扫描件, 对申请人所填姓名、出生日期等进行比较,证实申请人身份; (二) 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 确定申请人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是否现行有效,审查合格证上的等级信息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四) 审查申请人在民航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培训项目,确定合格证的有效性; (五) 审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六) 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的经历要求。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初审后,在 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对于依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降低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局收到民航局不予许可的决定和相关理由,由中南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获得执照后其所在管制单位应当为其补充、更新管制员技术档案。管制员技术档案除记录管制员基本资料,获得执照前培训、考试、考核、经历和体检情况外,还应持续记录管制员在岗培 训经历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的连续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民航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 关工作的人员申请执照,经民航局特殊批准的,应当在执照中注明 “教学 ”、 “管理 ”字样,以标明其仅承担教学或者管理工作,不得独立从事管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已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 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节 执照及其使用 第三十九条 管制员使用统一的执照。除执照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外,执照长期有效,但应保持有效注册才能上岗工作。执照编号与执照持有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第四十条 管制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防止遗失或者损坏。 管制员遗失执照的,应当向管理局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管制员执照遗失证明、遗失执照的复印件或 者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四节 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增加执照签注是指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 别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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