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 ) 编 号FNC2201共 2 页 第 1 页 第 一 条 适 应 范 围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公 务 车 的 使 用 、 申 请 及 开 车 前 后 应 办 的 手 续 , 如 检 查 保 养 、 修 理 及 使 用中 交 通 法 规 的 违 规 及 车 辆 损 害 处 理 等 。第 二 条 申 请 公 务 车 程 序 及 资 格 ( 一 ) 外 勤 出 差 或 其 他 公 务 , 须 使 用 公 务 车 时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先 填 写 外 勤 申 请 单 交 到 办 公 室 登 记 , 并 依所 需 证 明 使 用 何 种 公 务 车 , 由 何 人 驾 驶 等 ,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签 准 后 , 再 呈 副 经 理 以 上 主 管 签 核 才准 用 车 。 ( 二 ) 车 况 检 查 驾 驶 人 出 发 前 ,需 检 查 车 况 , 如 车 灯 、 水 箱 、 刹 车 系 统 、 轮 胎 、 油 等 及 核 对 登 记 簿 的 公 里 数 , 如发 现 不 符 及 损 坏 或 不 良 情 况 , 应 向 总 务 科 报 备 , 并 在 登 记 簿 上 注 明 , 否 则 视 为 驾 驶 人 所 损 坏 。使 用 后 回 公 司 时 , 必 须 把 登 记 簿 交 回 总 务 科 保 管 人 员 , 以 便 检 查 车 辆 。第 三 条 公 务 车 辆 若 损 坏 可 修 理 。 遗 失 、 全 损 坏 程 度 已 无 修 理 价 值 时( 一 ) 系 私 用 时 发 生 , 应 由 使 用 人 完 全 负 担 修 理 费 用 或 购 置 同 一 年 份 或 年 份 更 新 之 同 牌 同 排 汽 量 的 车 辆赔 偿 , 如 失 窃 悬 赏 寻 回 者 , 其 悬 赏 金 全 部 由 使 用 ( 驾 驶 ) 人 负 担 。( 二) 使 用 ( 驾 驶 ) 人 如 有 意 图 虚 伪 欺 瞒 或 擅 自 当 卖 及 借 与 第 二 人 使 用 等 情 况 时 , 除 依 法 严 办 外 , 应 按残 价 现 金 一 次 偿 还 。 第 四 条 公 务 车 保 养 与 检 查 ( 一 ) 定 期 保 养 每 行 驶 5,000km 送 公 司 指 定 保 养 厂 定 期 保 养 , 由 总 务 科 办 理 。 ( 二 ) 每 星 期 由 车 辆 保 管 人 负 责 洗 车 一 次 。 ( 三 ) 公 务 车 一 周 未 使 用 时 由 车 辆 保 管 人 发 动 一 次 、 温 车 分 钟 。第 五 条 载 量 限 制 轿 车 限 载 四 人 , 卡 车 依 车 量 的 限 重 为 准 。第 六 条 保 持 车 内 清 洁 ( 一 ) 物 料 应 放 在 行 李 箱 , 不 得 放 在 椅 子 上 。( 二 ) 怕 震 的 仪 表 或 设 备 须 放 在 椅 子 上 的 , 应 事 先 垫 东 西 。第 七 条 违 规 的 处 理 超 速 、 超 载 、 任 意 停 车 及 其 他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之 定 额 罚 款 由 驾 驶 人 自 行 负 责, 指 定 驾 驶 人如 把 车 随 便 交 由 其 他 人 驾 驶 而 发 生 违 规 , 车 损 等 之 罚 款 或 损 修 全 由 驾 驶 人 负 责 赔 偿 。第 八 条 驾 驶 人 注 意 事 项 ( 一 ) 为 全 车 同 仁 及 其 他 安 全 , 凡 无 照 驾 驶 者 , 一 经 查 明 属 实 , 立 即 开 除 。( 二 ) 无 照 驾 驶 发 生 车 祸 全 部 赔 偿 由 驾 驶 者 自 行 负 责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 ) 编 号FNC2201共 2 页 第 2 页 ( 三 ) 有 照 驾 驶 如 系 本 身 操 作 发 生 车 祸 全 部 由 驾 驶 人 自 行 负 责 。第 九 条 公 务 车 使 用 后 应 办 的 手 续( 一 ) 登 记 “公 务 车 ”行 车 登 记 簿 、 填 里 程 表 、 目 的 地 后 交 车 。( 二 ) 将 车 暂 停 放 在 办 公 大 楼 前 , 请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检 查 , 如 有 损 坏 应 在 登 记 簿 上 和 派 车 单 上 说 明 。( 三 ) 检 查 完 毕 后 , 驾 驶 人 将 车 开 回 车 库 , 到 财 务 部 持 检 查 完 签 字 的 派 车 单 核 发 有 关 费 用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的 执 行 方 法 ( 一 ) 依 本 规 定 的 三 项 、 七 项 如 有 疑 问 时 由 总 经 理 会 议 决 定 。( 二 ) 车 辆 保 管 人 ,每 周 必 交 出 “车 辆 作 业 检 点 表 ”(附 表 )呈 办 公 室 查 阅 。 ( 三 ) 使 用 公 务 车 违 规 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按 本 规 定 , 于 总 经 理 会 议 决 定 日 内 通 知 财 务 部 扣 款 。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