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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考试分值:一般 4 至 8 分之间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行政处罚案例丰富,可与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结合考查综合分析题。除此外,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尤其听证程序都是考查的重点。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6 年本章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处罚设定权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正、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1)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解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它和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不能互相替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 23 条)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能分离原则(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的处罚。【解释 1】必须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且限于“罚款” 。【解释 2】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行政机关,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举例 1】某餐厅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准:(1)卫生局根据卫生法规对该行为:处 2000 元罚款(2)工商局根据工商法规对该行为:处 1 万元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1 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只有 1 个危害后果,两个行政机关不得分别作出同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举例 2】某餐厅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准:(1)卫生局根据卫生法规对卫生不达标一事:处 2000 元罚款(2)工商局根据工商法规对其无证经营一事:处 1 万元罚款不违反一事不二罚款原则。2 个行为违反 2 个不同法律规范,侵害 2 个具体的社会关系,由 2 个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罚款决定。【例题多选题】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 (2011 年)案】析】 (1) “过罚相当” ,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选项 A) ,相同情况相同处罚(选项 B:我国一般不强调遵循先例,但“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应当是有参考价值的,这也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的一个保障) ;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选项 E) 、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选项 C) 。 (2)程序公正观念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出口退税权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罚款 罚款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训诫罚 警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笔记】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解释】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20 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包括责令停止或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等。(2)收缴或停售发票收缴或停售发票,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解释】行政执行罚是保障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得到执行的强制手段,而非行政处罚本身。(3)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4)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5)收缴税务登记证;(6)停止抵扣。【例题 1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2014 年)案】析】 (1)选项 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2)选项 B: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种4类;(3)选项 C:属于行政征收;(4)选项 E: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吊销许可证” 。【例题 2单选题】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2010 年)案】D【解析】税务行政处罚仅限于 4 种,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行政处罚的创设渊源 创设权限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授权直属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一定数量罚款】(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 元(3)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批市)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具体化规定(上位法优先原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解释】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5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例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实施)(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机关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笔记】受委托对象不限于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笔记】受委托对象: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相关链接】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题单选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6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 年)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解析】海关行政处罚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三)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6 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5 年【解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解释】追究时效的起算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记】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15 年回忆版)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 3 年内未被发现的, 5 年内未被发现的,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答案】A【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7(4)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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