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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理论性章节,在行政法部分的考试中占据较高比重分值。作为理论性章节,表述难免抽象,但对本部分的理解,是学好后面行政法内容的关键,因此建议考生对本章予以一定的重视,也可在学习完后面章节之后再回看本章内容,效果更佳。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6 年本章对行政法渊源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增补相应规定,其他只作少量表述性修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提示】程序法定合法(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延伸)【解释】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范围内的自由选择) ,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自由裁量行为应在适度的范围内,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甲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情节轻微,则“责令限期改正”必须作出;但罚款 500 元,还是不罚款,则由税务机关根据其情节自由裁量。情节严重: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必须罚 20001 【解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根据。合公正法则;【解释】 (1)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因人而异;(2)对相同事实与情况应作出同样的决定。合比例原则的要求;(1)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最小损害原则)(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案例】某市华达公司违反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对其办公大楼增建 2 层。规划局认为华达公司第 4、5 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阁,遂作出决定,责令华达公司限期拆除第 4、5 层。华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现场勘查确认,该楼房仅有一小部分遮挡了阁,规划局要求完全拆除第 4、5 层,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判决规划局的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变更为拆除该楼房第 4、5 层遮挡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解释】该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例如,对抗非典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对疑似病例实施强制隔离,就是行政应急性原则的体现。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例题 1多选题】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行政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体现在() 。 (2014 年)遵守法定程序【答案】析】 (1)选项 于合法性原则,都体现了“程序合法”的要求;(2)选项于合理性原则。【例题 2单选题】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实质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这种合理性要求之一是() 。(2013 年)当遵循法定程序步骤,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内容上既要符合行政实体法规定,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规定【答案】B【解析】 (1)选项 B:“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 “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均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该选项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符合比例原则”正是上述内容的体现。 (2)选项 三个选项始终围绕“法定”二字展开,选项 A 表述的是程序法定,选项 C 表述的是权力法定,选项 D 表述的是权力和程序均法定,三个选项均拟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 ;但选项 C 中,有关“行政裁量权只能在紧急处置的情形下行使”的表述有误,应该是“行使行政应急权力应该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属性)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一)渊源种类、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举例: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处罚法(2)一般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举例:税收征收管理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许可法务院(依职权/由全国人大授权)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举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增值税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提示】除了上述列示之外,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也有权利制定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适用举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提示】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5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016 年新增)(2)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市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法律效力:(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2)在本地区管辖范围内适用。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效力:(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 年新增)行条例制定机关: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特别规定:(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解释】行政法的渊源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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