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5页
第2页 / 共25页
第3页 / 共25页
第4页 / 共25页
第5页 / 共25页
第6页 / 共25页
第7页 / 共25页
第8页 / 共25页
第9页 / 共25页
第10页 / 共2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第 1 页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 物权法律制度单元概要一、物权概述 二、所有权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五、占有考情分析本章复习有难度,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近年考试分值有所增加,预计分值在 10 分左右,属于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分析题的准备。2016 教材新增:(1)物权变动;(2)占有;(3)善意取得、按份共有物权法解释一的内容。调整了:用益物权类型及变动;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内容。单元一物权概述大纲框架单元一 要求 要点物权的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掌握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概述熟悉物权的客体权的客体物(一)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示例】行为(债权客体)、汽车尾气、太阳、月亮等都不是民法上的物。:所有权关系,直接以物为客体。【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确答案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人是权利主体,一般不能成为物权客体。所以选项 D 错误。太阳不能被支配,所以选项 E 错误。(二):电脑、手机、汽车 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管辖不受限制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第 2 页不动产 如:土地、房屋 登记为要件 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 允许自由流通的物。如:衣服、电视机等大多数限制流通物 如:黄金、白银、外币、麻醉药、毒品等禁止流通物 如: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流、定物 种类物示例 画、房屋 同种粮食合同 有些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 有些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的交付 律规定 事人的约定 以物的交付时间灭失后 可免除实际交付原物,过错者承担损失 应交付同等种类物【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确答案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定物的所有权转让。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所以选项 )判断标准:同属一人;独立存在;主要和从属关系。【示例】甲的杯子和乙的杯盖不是主从物;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甲的电视机与甲的遥控器是主从物。(2)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共有物分割:为可分物的采取实物分割方式;为不可分物的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2)债权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原物 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示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2)天然孳息 定孳息示例 权利归属天然孳息 母鸡下的蛋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交易习惯(约定习惯)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第 3 页【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行存款所得利息 确答案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上的孳息。根据民法原理,孳息的标准定义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因此可认为是两个独立的物,所以选项 误。成物与集合物【示例】单一物:一杯酒;合成物:鸡尾酒酒可乐;集合物。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如:房屋、地下管道 属于不动产附着物 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 如:中央空调、挂橱等 有的是动产,币与证券(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点二1)支配权;(2)排他性财产权(排除妨害、一物一权);(3)对世权;(4)绝对权。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自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2)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解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如:共有),物权也可能有多个。解释】相容是可以的: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第 4 页【例题多选题】不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的物权有()。押权 确答案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如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所以选项确。(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示例 1】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示例 2】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三)公示、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例题单选题】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独立成一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 误,选项 D 正确。共有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 C 错误。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点四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独立存在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不动产物权和部分动产物权非登记物权 如:由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准物权 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第 5 页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例题单选题】准物权由特别法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根据物权法理论,()属于准物权。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准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所以选项 D 正确。地役权、地上权、典权、永佃权等。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等。意在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考点五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物权破除债权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电视机卖给乙,之后又将电视卖给了丙并且完成交付。丙取得了物权,所以乙不能要求丙返还。优先受偿权 如:甲直接从乙银行借款,但从丙银行借款时拿房产做了抵押,所以在甲无法清偿时,丙可以将房产拍卖变卖从而优先受偿。优先购买权 如:甲乙共有一房产,甲出售时,若乙丙均想购买,且出价相同,乙有优先购买权。)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妨害排除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2)物上请求权的权利:该权利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解释】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表明其为依附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要回原物),而不是一定要走诉讼程序。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解释】法律对物权的追及效力限制。如:善意取得制度。【例题多选题】关于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表述正确的有()。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第 6 确答案案解析本题考核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方式进行,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所以选项 A 正确,选项 E 错误。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所以选项 B 错误。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所以选项 C 错误。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所以选项 D 正确。内容小结考点六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类型 内容法律行为 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1)先占、无主物的取得、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法律事实(2)继承:继承开始时公法上的原因 法律文书/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