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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这样的欠条有效吗 王爱英与陈涛于2000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经县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不久,王爱英无意中发现手里还有一张陈涛写的欠 条,这才想起前几年陈涛想从家里拿钱开公司,自己不同意。陈涛软磨硬 泡,并称可以打借条。王爱英考虑再三,就拿出5万元给了陈涛,要求陈涛 出具了借条。随后,王爱英找到陈涛,要求其还钱,遭陈涛拒绝。二人争执 不下,再次闹至法院。 审理: 审理过程中,王爱英诉称:欠条系陈涛自愿出具,具有法律效力,陈涛 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5元,并支付利息。陈涛辩称,借条的确是自己出具 的,但那只是夫妻之间开玩笑,而且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王爱英也并未提 到欠条的事。再退一步讲,即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自己不应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爱英没有证据证明陈涛所借之款是自 己的个人财产,因此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就夫妻共有财产达成的借款合同因欠缺合 同履行的基础而无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爱英和陈涛之间的借款合同 无效,驳回了王爱英的诉讼请求。 分析: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夫妻一方单 独管理,二是夫妻各方单独管理,三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某些财物由一 方保管或使用,当另方需临时使用时,就可能产生管理的僵局,往往会 产生借用的行为。另外,婚姻法承认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存在单独属于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能出现一方有需要而向另一方借用的情况。 上述两种借用,在婚姻美满的前提下,不会伤害到夫妻双方的感情,但一 李文航 旦婚姻破裂,此类事情也被拿到公堂一较上下,破裂的感情又被深深地划 了一道新痕。此类案件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婚内夫妻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夫 妻之间是否真实地发生过借款关系,借款的性质如何等方面。 一、夫妻之间借款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 在效力判断问题上,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应该遵照相同 的标准,需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个基本条件,并不会因为双方在主体上是夫妻关 系而有所不同。所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是要求当事人要有处分权,在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要求所借之款必须是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而 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借款合同就会因为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 性而无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 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 效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 理权,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需要夫妻双方的公共认可,而且应该处分给 夫妻之外的其他人才会构成财产的流转,才会构成合同。因此,并不能概 括地说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就一定有效或就一定无效,关键要看夫或妻 一方处分的财产的性质如何,是贷款一方的自有财产时有效,是夫妻共有 财产则无效。 有人认为,借据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变 更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约定,这种处分就可以推定为是对个人财 产的处分。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 合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为要式法 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仅仅从借款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能 当然推定夫妻之间就该部分共同财产达成协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借 据本身并不能改变借款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属性。 也有人认为,所借之款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借款合同有效,所归还的借 款也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转变为出借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赁款 人只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属于其本人的部分财产。这种意见也是不妥的,夫 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该共同财产属于无份额划分的共同共有财产,就共有关系本身 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 97 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划分出共有的份额 并依法进行分割。上述意见将无份额划分的共有财产拟制为按份共有,显 然不妥。 二、借款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现实地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无效力不能仅凭一张欠 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 一方的事实。要审查这个事实,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看贷款人是 否具有提供款项的能力,即是否拥有借款合同中款项所代表的个人财产; 二是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臂款的需要。如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开玩笑时给 对方打下欠条,但其实并没有借钱的事实发生的话,借款合同就会因合 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而无效。 三、所借款项的用途 如果前两个条件都符合,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的话,返还借款的 数额还要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 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 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 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 担的债务。如果具备上述某一种 隋形的话,则所欠之债属于借款人的个人 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反之,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案中,王爱英与陈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洙就财产的归属进行过 书面约定,因此,借条所显示的钱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两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就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因此是无效的。如果王爱英 能够证明所借之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将钱交 给了陈涛的话,借款合同也同样无效。如果王爱英能够证明出借之款属于 自己的个入财产,并且也现实地履行了借款义务,而且陈涛经营的收入电 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的话,就可以要求陈涛全部还本付息;如果陈涛能够证 明自己的经营收入也用于家庭开支,则王爱英只能要求返还半本金和 相应的利息。西 相关案例 妻子借款也当还 李宁和王艳于2005年12月 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约定实行AA制,即:两人每 月从各自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 作为家庭的共同开支,其余归 各自所有,双方开支自由,互不 干涉。2009年1月,李宁和王艳 因性格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9年5月,李宁手拿欠条向法 院起诉王艳还款。李宁称,2008 年3月,其岳父生病,妻王艳因 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拿不出钱给 父亲治病就向自己借钱,并打 了577元的借条。借条上有明确 的借款、还款日期和利息等约 定内容,双方都按了手印,还在 双方共同的朋友陈某的陪同下 一起去银行取钱交给了王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艳向李宁 所借之款属于李宁个人所有财 产,也有证人能够证明李宁确 实将钱交给了王艳,王艳借钱 的用途是自己个人私事,并非 夫妻共同事务,因此法院判决 支持了李宁要求还款和支付利 息的诉讼请求。 O,I央乐大叔 谁做饭?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0后”男女 结婚后做饭的比例基本是三成对三 成,也就是三成是男方做饭,三成是女 方做饭,另外四成则是由保姆掌勺或 者Ll外卖、吃餐馆等。应该说,单看数 字,的确男女平等。不过,有人认为事 实并非如此,因为好像越是年轻的,男 的做饭的越多,女的倒成了“甩手掌 柜”。 是的,没有人规定必须是女人做 饭,只是“从古到今”流传下来的风气而 已。因为古时和旧社会都是男入主家, 不提倡女人有什么知识文化。在家做 饭、带孩子、赡养老人好像是一定的。其 实现代早就有所改变了,一位女陛朋友 对快乐大叔说:“我老公就经常帮我做 做饭,呵呵,原因是他做得比我好吃多 了。我认为有时1司的话,老公们还是要 多帮帮忙的,毕竟现在女人也有工作, 也是很累的啊。两个人一起做做饭,有 时还能无心中增进感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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