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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基本情况分析一、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共有3720家,职工人数28491 人。近日,通过我们对我区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了走访和调查来看,总体情况是好的,大部分企业根据企业的大小、人员的多少,成立了人民调委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这些组织都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企业有关领导也尽可能的满足我们要求,较好的配合我们建立调委会,如虎山街道办事处方正机械有限公司,在厂房紧张的情况下,让出最好的房子作为调解室,并且拿出专项资金配备了必要的办公电话、桌椅、电视、录像机、文书、登记本等用品,为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企业数量的增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未能合理确定,劳动管理也不够规范,企业内部缺乏协调机制,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增多,对企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不良影响。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在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许多私营企业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老板在榨取剩余价值上往往不择手段,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分别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分化和矛盾日益加深。尤其是在情况复杂、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者或雇主的法制观念往往比较淡薄,企业劳动管理不够规范,以致劳动争议频繁发生。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投诉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劳动争议已经进入高发期。二、 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1、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形成劳动力的买方市场,使企业或雇主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企业招收职工时,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如何确定、合同期限定多长、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或雇主掌握决定权。即使企业违法违约,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许多职工为保住饭碗,往往只好忍气吞声。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合同不够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2、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等规定不够规范,职工工资收入不稳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还有部分企业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致使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大量增多。3、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如过分压低工资标准、故意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等现象屡屡出现。其中,拖欠工资是引发劳动争议的最主要的原因。不少规模较小的非公有制企业比如私营企业还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往往采取家庭式的管理方式,雇主巧立名目,故意奢侈、克扣、拖欠职工的工资,并且以此作为谋取暴利的一种主要手段,职工权益更难以得到保障。而工资通常是职工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而且许多职工的工资水平本来就比较低,拖欠或克扣职工的工资,势必会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因而最容易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导致劳资纠纷,甚至引起突发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为消极的影响。4、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不太理想,导致救济机制缺乏。目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进展远不如国有大企业,不论是投保的人数比率,还是投保的险种范围,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都显得比较落后。甚至有的企业故意拖欠缴纳、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参保情况更差。近年来,我区政府正在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其中包括将个体私营企业列为扩面的重点,尽管政府为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优惠政策,但绝大多数个体私企老板都不愿为职工投保。虽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参保,但只是为了应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督促和检查,才为企业中的几个管理人员或少数骨干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不过是敷衍了事而已,根本不关心普通职工的生老病死问题。5、非公有制企业调委会力量比较薄弱,缺乏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企业中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处于失衡状态,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平等沟通与协调的正常渠道。建立具有实力的调委会组织是在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必要条件。目前,调委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偏低,调委会力量比较薄弱。这一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更加突出。由于企业调委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方面提供的专项资金,调委会成员的工资和福利也由企业负担,这样就使调委会受制于企业一方,很难真正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在大多数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中,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调委会组织。同时,在这些没有建立调委会的企业中,许多职工也对建立调委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不了解如何组织建立调委会,也有一些职工认为没有必要加入调委会。由于这些企业缺少调委会组织,使职工的权益更难以得到保障。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调委会的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阻挠建立调委会的企业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并以种种借口抵制建立调委会。由于企业没有调委会组织,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在企业中便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外来农民工较多,职工的整体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流动性也比较大,对组建调委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是影响组建调委会的一个主要因素。三、政法机关如何依法处理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应当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要切实提高调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行协调为主,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政府通过综合运用相应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整,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调解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1健全调委会组织,提高调委会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各地调委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调委会。对于不具备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调委会的小企业,可建立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调委会向企业派驻专业调委会干部,所需费用由当地调委会统筹解决。二是健全组织,规范统一。依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内分别建立一个二至九人的调委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班组中设立信息员,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健全纠纷排查、纠纷调处、纠纷报告、纠纷登记、纠纷回访、等制度。并且要做到首先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其次及时正确的调处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其三积极开展创“四无”活动。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自杀死亡;群体械斗和集体上访。其四要每月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有单独的调解室,其五各调委会有调解工作需要的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其六各调委会建立“四牌”、“一图”上墙,“五薄”、“一册”登记。通过“多管齐下”的工作措施和制度,较好的保证了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正规有序。三是务求效,注重作用发挥。在企业中建立调委会,及时化解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变消极为动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是调委会工作的目的。各企业调委会要本着这一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如我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内的恒元达电子公司建立的调委会在这方面就表现比较好,该公司根据当时的现状发展要求,要进行下岗分流,优化调解,个别职工不理解,有意见,并出现了上方的现象和苗头,针对这一情况,该公司调委会迅速开展工作,他们走车间、访班组,找个别谈心等方式苦口婆心做工作,使职工对企业的困难有了全面的了解,打消了上访等现象,消除了不安全稳定因素。另外,在2003年11月份,自四川、安徽等地 60余名民工到我区一工地打工,年终该工程竣工,造价231800元的工程仅支付了民工100000元,余款始终不予支付。民工在多次向承包商索要工钱无望的情况下,准备集体上访。该施工工地调解员在稳住民工的同时,及时向所在街道司法所负责人作了汇报,经过调解员和司法所人员等多方协调,并与承包商多次协商谈判,该承包商终于在 2003年12月 31日一次性支付民工欠款 85000元,较好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当事人的极大好评,调解员的作用也得到了应有的发挥和展现。还有的居委会开展人性化教育,不把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放在对立的位置上,而是放在一个共同点上开展工作,职工永远是企业的主人,企业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就是让职工得到更大的实惠,一切暂时矛盾,都会在一个共同的利益上化解。在有针对性的辩证教育和实际工作中,各企业的调解组织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订立形式上,可以允许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特点和用人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对于企业招用的短期劳务工或非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可以允许企业与这类人员签订比较简单的劳动合同,在企业为这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与缴费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标准。3大力推行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协调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把重点放在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上。对于没有建立调委会的企业,可以由区域性的调委会联合会或地方调委会的基层分支机构,在地方调委会的授权之下,并经过企业和职工方面的资格认可,可代表职工与没有建立调委会的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可以签订区域性的集体合同。通过在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并努力把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源头,依靠企业与调委会组织双方自主调整劳动关系。4加紧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可先在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企业职工欠薪保障制度。在这些地方,应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原则上应当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缴费比例越高,反之亦然。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在企业累计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总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停止缴纳。欠薪保障金归各企业所有,在银行设立企业专户,专款专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使用,并由当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5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此外,建议今后将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年审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工商年审挂钩,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同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劳动年审与工商年审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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