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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概 述,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同一概念、相同内容、不同名称。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劳动保护法规) 广义:指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全部法律法规。 狭义: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例1: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1996年6月19日最新修订) 规定企业主的职责必须通过创造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应确保在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除了遵守防止劳动灾害的必要事项外,必须尽可能协助实施企业主和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实施的有关规定。,立法目的,例2:英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1974年) a)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b)保障非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不受工作人员活动的影响 c)控制有害物质排入大气,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特别强调对雇主的职责(任)雇主必须按国家法令、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卫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是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是调整雇员和雇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法规/法律的科学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制订是以大量的科学实验的数据为根据的。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标准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技术理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严重违反构成犯罪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要负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作用,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秩序;有利于规范管理者与劳动者的行为;保证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条件的逐步改善,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卫生状况;加强了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保证;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概况,(1)劳工法规 英国:第一条禁止雇9岁以下童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儿童上夜班。 (2)工厂立法 1802年英国学徒的健康与道德法 1833年英国工厂法 (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美 1970 全美职业安全卫生法 全球第一部 日 1972 日本劳动卫生法 美 1974年10月1日 劳动安全卫生法 台湾 1974年4月16日 劳动安全卫生法 德国 1974年 职业安全法 加拿大 1978年 职业卫生与安全法 其它国家如芬兰.墨西哥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 初建时期 55-57 三大规程(1956年国务院)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二阶段 调整时期 58-66 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制度(1963年)第三阶段 动乱时期 67-76 特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第四阶段 恢复发展时期 77-92 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 加强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82 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监察工 作的报告 83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88年国务院9号令 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 160多条强制性标准第五阶段 逐步完善阶段 93年以后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 矿山安全法专项法 1992 劳动法 1994,图1 我国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宪法,刑法,劳动保护基本法,劳动保护专项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国际劳动保护公约,环境保护法卫生防疫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标准化法全民企业法,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地方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劳动保护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劳动保护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我国OHS法律法规的范围,(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2)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3)职业安全卫生规章(4)地方性的OHS行政法规(5)相关法律法规(6)职业安全卫生标准(7)国际劳工公约(20多个公约,我国3项),OHS法律法规体系,宪法(82年颁发新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主要原则: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保护妇女权利、未成年人的保护,男女平等的权利第42、43、48条重点,14、15、16、24、26、46、53条均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有直接的关系。,刑法,违反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法规,机构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第113条 交通肇事罪(或称交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14条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15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第187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是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是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法的基本依据。(母法)劳动法共分十一章107条,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5257条;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5865条。,劳动法在OHS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劳动法的性质 雇主:付工资、提供的劳动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 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劳动法的作用 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的作用 (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项法律的依据),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36条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第38条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放射线、有毒有害,强度大的作业。妇女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的职工(春运)、综合工作计算工作日,全年与标准要差不多的。管理性人员、运输人员、采购人员、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要与标准相一致。各国每周工作时间规定,美国:28-29小时,北欧:29小时,92年日本实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全年1960小时第41条 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非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六章,第52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老五项、新三项) 老五项: 新三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6、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7、“三同时”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8、职业安全卫生预防评价制度。 4、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劳动法-第六章,第53条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54条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定期健康检查(每年1次)第55条 特种作业劳动者的专门培训第56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58条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禁忌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 第60条 妇女四期(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1 年) 的特殊劳动保护。 主要有:不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 动。产假九十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不 延时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而制订的。 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该法共分12章53条,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而制定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 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该法共分8章50条,职业病防治法(属于专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出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列入近期立法计划。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国务院审核过程中。 职业病防治法属于行政范围,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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