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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票 服 务 协 议 书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鉴 于 :1、甲 方 有 国 际 、国 内 机 票 购 买 需 求 ;2、乙 方 具 有 从 事 国 际 、国 内 航 空 客 运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的 资 格 ,愿意 为 甲 方 提 供 机 票 咨 询 、预 订 服 务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经 友 好 协 商 ,就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全 面 的 机 票 服 务 一 事 达 成 协 议 :一 、合 作 内 容 、方 式 及 期 限(一 )合 作 内 容1、双 方 同 意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机 票 的 咨 询 、预 订 、出 票 、送 票 及 相 关 服 务 ;2、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全 面 的 机 票 服 务 的 咨 询 及 相 关 服 务 ,甲 方定 期 向 乙 方 以 支 票 、现 金 或 银 行 汇 款 等 方 式 支 付 机 票 款 。(二 )合 作 期 限乙 方 为 甲 方 的 服 务 将 于 年 月 日 开 始 ,服 务 协 议有 效 期 为 年 。二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一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甲 方 应 向 乙 方 出 具 合 法 的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2、协 议 生 效 后 ,甲 方 应 将 相 关 信 息 告 知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必 要 时建 立 或 更 新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尽 力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的 推 进 和 落 实 。3、甲 方 可 随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乙 方 查 询 航 班 及 机 票 价 格 等 信 息 。4、甲 方 指 定 甲 方 联 系 人 作 为 专 人 与 乙 方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如 甲方 联 系 人 更 改 需 提 前 3 日 向 乙 方 发 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加盖 公 章 的 书 面 通 知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可 在 预 订 同 时 发 出 此 书 面 通知 。5、甲 方 员 工 以 个 人 或 非 公 司 行 为 向 乙 方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时 ,乙方 采 取 当 时 现 金 结 算 方 式 ,不 提 供 定 期 结 算 。(如 出 现 以 上 情 况 ,甲 方 须 告 知 乙 方 出 差 员 工 为 非 公 差 费 用 ,甲 方 员 工 自 行 承 担 此费 用 )。6、甲 方 在 预 订 机 位 时 应 通 知 乙 方 乘 机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乙方 为 甲 方 预 订 机 位 的 依 据 。7、乙 方 订 妥 机 位 后 ,如 甲 方 不 能 及 时 向 乙 方 确 认 出 票 ,造 成 机票 预 订 失 败 ,其 后 果 由 甲 方 承 担 。8、甲 方 在 收 到 机 票 时 应 认 真 核 实 机 票 的 正 确 性 。9、在 出 票 后 甲 方 若 改 变 旅 行 计 划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取 消 其 机 位 ,并 按 航 空 公 司 的 规 定 将 退 票 、改 期 、签 转 、误 机 等 产 生 的 费 用 支付 给 乙 方 。10、甲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财 务 结 算 制 度 ,按 时 、足 额 向 乙 方 支 付 结算 款 项 。(月 结 款 时 间 )。11、甲 方 有 责 任 对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时 使 用 的 专 有 技 术 、设 备 系 统 、流 程 等 对 外 保 密 ,避 免 为 乙 方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竞 争 与 损 失 。12、甲 方 因 与 乙 方 有 业 务 关 联 的 员 工 离 职 时 ,必 须 提 前 5 个 工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相 关 部 门 ,以 便 做 好 与 甲 方 财 务 的 结算 工 作 ,否 则 乙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任 何 损 失 。(二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出 具 合 法 的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2、乙 方 应 及 时 、准 确 地 为 甲 方 提 供 查 询 、预 订 、出 票 、送 票 等业 务 。3、乙 方 应 尽 量 为 甲 方 提 供 最 优 惠 的 机 票 价 格 。4、乙 方 在 为 甲 方 订 妥 机 位 后 ,应 在 航 空 公 司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时通 知 甲 方 确 认 出 票 。5、特 殊 情 况 下 甲 方 不 能 及 时 向 乙 方 确 认 但 要 求 乙 方 为 其 保 留机 位 的 ,乙 方 应 尽 量 与 航 空 公 司 联 系 保 留 甲 方 预 订 机 位 。6、若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有 关 服 务 质 量 方 面 的 投 诉 后 ,应 立 即 调 查 、处 理 、尽 快 给 与 甲 方 满 意 的 答 复 。7、甲 方 因 特 殊 情 况 要 求 退 票 的 ,乙 方 在 按 照 航 空 公 司 的 退 票规 定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后 应 为 甲 方 办 理 退 票 服 务 ,并 为 甲 方 提 供相 应 退 票 凭 证 。8、乙 方 有 权 对 各 航 空 公 司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9、乙 方 定 期 向 甲 方 提 供 民 航 范 围 内 的 最 新 优 惠 机 票 价 格 信 息 。三 、收 费 、结 算 及 付 款 方 式 条 款 :1、结 算 方 式 为 :现 金 、当 地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款 。2、乙 方 与 甲 方 采 用 的 结 算 方 式 为 错 月 定 期 结 算 ,即 于 当 月 内结 算 上 一 个 自 然 月 机 票 费 用 ,当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机 票 时 ,由 甲 方指 定 专 人 接 收 该 机 票 或 相 关 票 据 (如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机 票 行 程 单 、发 票 等 ),甲 乙 双 方 在 各 自 的 “机 票 结 算 明 细 单 ”上 登 记 并 在 “接收 人 ”一 栏 上 签 字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作 为 对 账 的 依 据 。3、乙 方 在 办 理 废 票 、退 票 手 续 时 ,应 保 留 相 关 票 据 (或 复 印 件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4、每 一 个 结 算 周 期 结 束 之 后 ,乙 方 需 在 当 月 月 底 5 个 工 作 日内 向 甲 方 提 交 本 月 “机 票 结 算 明 细 单 ” 、发 票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票 行 程 单 ,甲 方 应 在 下 月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核 对 确 认 并 在随 后 的 25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与 乙 方 办 理 定 期 结 算 手 续 。5、若 甲 方 在 未 与 乙 方 协 商 的 情 况 下 ,逾 期 未 结 清 票 款 ,则 乙 方有 权 不 再 向 甲 方 提 供 机 票 预 订 服 务 并 保 留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追 讨 的权 利 。6、甲 方 不 能 以 个 别 账 款 项 目 尚 未 确 认 为 由 ,拒 付 其 他 已 确 认的 款 项 。7、若 本 协 议 提 前 终 止 ,甲 方 应 于 实 际 终 止 日 前 付 清 乙 方 为 其垫 付 的 全 部 票 款 。四 、暂 停 或 终 止 条 款 :1、如 甲 方 在 未 与 乙 方 协 商 的 前 提 下 ,逾 期 30 天 未 向 乙 方 支 付机 票 款 ,乙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由 此 产 生 的 直接 损 失 。2、如 果 甲 方 连 续 三 个 月 未 与 乙 方 进 行 交 易 ,乙 方 有 权 单 方 面暂 停 或 终 止 本 协 议 。(乙 方 将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3、如 甲 方 连 续 6 个 月 未 与 乙 方 进 行 交 易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五 、其 他 条 款 :1、不 可 抗 力 :在 协 议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不 可 预 见 、不 可 避 免 、非 任何 一 方 所 能 控 制 ,且 使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地 震 、台风 、火 灾 、水 灾 、怡 情 、战 争 、罢 工 、暴 动 、电 信 部 门 技 术 管 制 、民 航 政 策 或 政 府 行 为 及 任 何 其 他 自 然 或 人 为 造 成 的 灾 害 ,合 作期 限 可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终 止 的 期 限 而 作 相 应 的 延 长 ,但 需 双 方 协商 一 致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由 此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双 方应 立 即 协 商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30 日 以 上 ,且 对 本协 议 之 履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书 面 通 知 终 止本 协 议 。2、本 协 议 的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修 改 和 终 止 以 及 争 议 的解 决 均 使 用 中 国 法 律 。3、有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相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纠 纷 或 索 赔 ,任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本 协 议 履 行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5、本 协 议 壹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壹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乙 方 :(公 章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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