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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电力调度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济源供电区内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2.术语和定义2.1 电力系统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 、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2.2 电力系统运行电力系统各构成设施的协同运用。2.3 独立小电力系统指与大电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2.4 发电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2.5 电网企业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2.6 电力用户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2.7 电力调度为保障电力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活动。2.8 调度机构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简称调度机构。2.9 电力调度管理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2.10 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下同) 、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2.11 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2.12 调度许可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申请,征得了同意。2.13 委托调度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2.14 越级调度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值班人员的方式。2.15 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调度管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调度自动化系统(含 AGC、AVC 、实时调度等)下达的调控指令。2.15.1 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正常运行时)下达调度指令。2.15.2 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2.15.3 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2.15.4 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2.15.5 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调度员发布或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设备和系统安全,表示不接受调度指令。2.16 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 、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 WAMS) 、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 、电能量计量系统(TMS) 、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 ) 、配电管理系统(DMS )等,以及相关的子站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系统和辅助设备(含专用电源、二次回路、卫星时钟、模拟屏/盘、配电/线柜、运行环境监测报警等) 。2.17 调度自动化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权、调度权。2.18 电力通信网指用于电力生产、运行及管理的专用通信网络。包括传输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 、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 。2.19 电力通信机构电网企业内负责电力通信网生产运行、调度指挥、规划建设、专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机构,简称通信机构。2.20 负荷备用容量是指已连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的差额。2.21 事故备用容量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2.22 计划检修电力设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的检修、维护、试验等工作。2.23 临时检修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2.24 一次调频指原动机调速器根据频率高低自动降升发电机负荷做出功率与频率反向调节的行为。这是并网机组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有利于保持系统频率稳定及事故后阻止频率恶化。2.25 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相对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2.26 黑启动指某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2.27 应、宜、可、能本标准条款中使用的助动词含义“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其反面词“不应” 。“宜”表示正常情况下首先的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宜” 。“可”表示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必” 。“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其反面词为“不能” 。3.总则3.1 电力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济源电力系统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有关各方应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规定) ,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3.2 电力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电力调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3.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3.4 济源电网内各发、供、用(电)单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本规程执行。3.5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令第 432 号电力监管条例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破坏调度纪律会危及电网安全,应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应制定防范措施。3.6 济源电力调度系统人员须全面熟悉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生技、安监、规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4. 调度系统4.1 河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是济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上级调度机构。4.2 济源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4.3 济源电力调度系统设置一级调度机构,即: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地调) 。4.4 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应根据设备运行及调度协议的要求设立运行值班单位。4.5 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上岗值班。4.6 离开运行岗位 3 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值班。4.7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4.7.1 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7.2 按照最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4.7.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4.8 济源地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济源电网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对上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对下向变电站、集控站的值班长、正值值班员、发电厂值长和正值值班员及各用户变(配)电值班员、用户动力调度值班员发布调度指令。4.9 调度系统的值班运行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后,应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不允许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5.调度机构下列人员应参加本规程考试:5.1 地调全体调度员,地调管辖的变电站站长及全体值班人员;集控站全体值班人员。5.2 发电厂:值长、电气值班长和全体电气值班员。5.3 用户:各双电源用户及专线用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工作负责人。5.4 地调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用电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5.5 地调应定期举行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反事故演习应使用调度人员培训模拟系统。6.调度管理范围6.1 一次设备的调度管理6.1.1 地方水电、火电发电机(包括用户自备电厂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有其并网线路由地调调度。6.1.2 公司所辖输、变电设备除省调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的设备和变电站自行管理的设备外,均由地调调度;取自本站的自用电由本站管理。6.1.3 河南电网调度操作权调整方案中调度操作权调整至济源地调设备的正常停、送电操作,经省调许可由地调操作,事故处理、设备异常处理等仍归省调调度。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理设备的事故处理、设备异常处理由地调负责。6.1.4 配电网内同一条线路能通过多个电源点供电的柱上开关由地调调度,在操作中适用许可操作。6.1.5 专线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输配电设备,根据调度协议或新设备试运行调度措施为准。6.1.6 属网调、省调调度的济源电网内的一次设备操作前后,有关值班人员应向地调告知。6.1.7 必要时,地调有权临时指定下级某些非地调管理的设备由地调调度,在事故处理时可以根据情况临时下放某些设备的调度权,但事后必须通知有关单位且应认真记录。6.1.8 新投产设备调度权的划分、正常运行方式的规定在相关新设备启动方案中明确。6.1.9 调度管辖设备的退运需经地调同意。6.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6.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相同。如继电保护、自动控制装置、同期并列装置、发电机励磁、PPS 及原动机调速系统等(但发电机、发一变组继电保护除外,由电厂管辖) 。6.2.2 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二次部分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6.2.3 微机保护装置软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地调管辖范围内的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包括 220KV 变压器等)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由生产技术部二次专责负责管理。电厂管辖设备的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由单位确定。6.2.4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归省调调度(网调调度除外) ,如远方切机、切负荷控制系统(装置) ,低频、低压切负荷装置,同期装置等。220KV 以下电压等级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由地调调度。6.3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理6.3.1 调度机构使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相应系统的子站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由该调度机构管辖。6.3.2 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管辖。6.3.3 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的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应经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许可。6.3.4 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6.4 电力通信设备的调度管理6.4.1 通信调度管辖范围指承载本级电网通信业务的通信网资源,以及受上级通信机构委托调度的通信网资源。6.4.2 并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通信资源,不论其产权或隶属关系,均属于通信调度管辖范围。6.4.3 电力通信设备的检修工作,若涉及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业务,应经上级通信机构许可。7.调度规则7.1 地调是济源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7.2 地调的上级机构是省调,下级调度对象是所属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地调管辖范围内发电厂值长和电气班长、用电负荷监控、供电服务班(站) 、集控站以及各用户电力调度或用户变(配)电值班员。7.3 地调既是生产运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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