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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热机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1 范围1.1 本细则规定了除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工作票制度规定外的我厂工作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即一切主、辅生产设备及所属的电气、仪控、热力等系统,以及与生产设备和系统有联系的其它辅助设备和系统上进行检修、消缺、维护、试验等工作的工作票管理内容和要求。1.2 本细则适用于我厂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同时适用外单位在我厂工作的所有人员。2 总则2.1 为了保证人身和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凡在本厂范围内的一切生产设备及所属各系统进行检修、消缺、维护、试验等工作,或在与该设备有联系的继电保护、热工自动装置、联锁保护回路、表计、遥控、检测电子回路等进行检修或消缺,以及进行与此相关的门、柜、围栏及防护装置等修理、油漆等工作,均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应工作的工作票手续。2.2 事故抢修时,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将设备隔离情况在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记录本上必须写明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逐条执行,工作负责人在抢修前应先予以确认,必要时值长有权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只有确认安全措施完善,对工作人员无危险时方可进行抢修工作。值长应将工作内容、时间、原因等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内及相应的登记本上。2.3 夜间或节假日必须进行临时检修工作时,在确认无工作票签发人的情况下,经值长同意,由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隔离并在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做好完善的安全措施并经工作负责人确认后,才可进行检修工作。班长、值长应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由记录在运行日志及相应的登记本上。2.4 对外包项目检修工作票,按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视其设备系统的管辖范围,机组检修前明确的检修项目内容,工作票一律由本厂相应专业签发。同一系统内的所有外包项目若为同一外包单位的可以开列一张总的系统工作票。所有的外包检修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负责做好现场的安全交底。对重要的或危险性大的外委检修项目相关专业应派人现场监护。2.5 严格禁止无票进行检修或消缺工作。值班人员发现无票工作应立即阻止,并做好保护措施,迅速报告值长或班长,并将其无票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记录在运行日志内。值长或班长应及时向厂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处理。2.6 为规范运行交接班制度,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在运行交班前 30 分钟与接班后 15 分钟内,不受理工作票。2.7 凡需搭脚手架或拆除原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格栅、栏杆、平台等)方可进行检修或消缺的工作,搭脚手架的单位应单独办理工作票。当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状,经运行人员现场确认后才准终结工作票。2.8 对厂房内的检修电源、照明、行车进行使用、检查或维护,土建的修缮,门窗、门锁的修理等工作。凡不直接涉及生产设备或系统;又不需要运行进行停、送电操作的;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且符合工作条件的;且在一个班次内可完工的。可以不用工作票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必须向该区域范围内运行班长或值长当面联系,说明工作范围及内容,经许可同意后即可工作。工作结束后向原许可人说明工作情况。否则,则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2.9 检修工作中需动火工作的,必须执行本细则 4“动火工作票管理”的规定内容。动火时间的批准时限:一、二级动火原则上当天开工,当天终结;三级动火最长不超过 5 天,当天工作未完的原则上应在当天 16 时前终止工作并将工作票押回,第二天开工前取回工作票经许可后再进行工作,直至工作结束止。2.10 对电气、仪控、通讯等将破坏原电缆封堵的有关工作项目必须在工作票的“备注栏”中说明,工作结束后必须恢复电缆的封堵。工作许可人在终结工作票前,应会同工作负责人一起检查电缆孔、洞封堵已完成后,才能终结工作票。特殊情况一时不能恢复的,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的“备注栏”内写明原因,并注明何时恢复(一般不允许超过五天) 。2.11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以生产管委会公布的人员名单为准。临时公布或确认的名单在下达的规定期限内有效。2.12 涉及到其他专业办理的工作票需由电气专业实施停、送电的,必须执行“停、送电联系单” 。 3 机组大、小修的工作票管理3.1 工作票的签发工作票由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中的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受理前由工作签发人确认并对其确认负责。有外包单位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的,以安质科在机组大中小修前公布确认的名单为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向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必要时负责陪同办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两个过程。双方现场安全交底确认签字后作为完成检修项目的交接点。3.2 工作票的填写和执行除全厂公用系统外,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或设备界面为范围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可以根据检修项目的内容采用系统工作票套分项工作票的方式进行签发。签发人应在工作票的“工作内容栏”内详细填写检修设备(系统)项目, “安全措施栏”中应一次性将需要隔离设备(系统)的名称(编号) 、停电、挂牌、上锁等安全措施填写完整、正确。运行人员接票后应对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确认,需要补充的由运行人员在“安全措施补充栏”中补充填写,双方确认后由运行人员一次性完成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只有经双方现场逐一对照确认无误后,准予开工。此工作票在检修过程中需改变设备所处状态或部分设备试转等情况而改变安全措施时,可采取收回工作票停止工作或重新调换新工作票的办法来进行,运行人员必须重新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和执行许可手续。3.3 工作票的许可原则公用系统工作票必须由值长审核和许可。热机系统工作票必须由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工作许可人许可。涉及到有相邻专业同时在同一系统和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由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各专业工作许可人许可。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由值长审核批准,生产管委会公布的电气运行专业的工作许可人许可。3.4 检修后的设备试运转检修后的设备若进行试运转则参照 8 条检修设备和系统的试转、试投的有关规定执行。4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4.1 动火级别与范围根据动火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4.1.1 下列设备上动火为一级动火范围:4.1.1.1 油罐和污油池等容器内部;4.1.1.2 油罐本体及输、回油管道、油罐的放水及溢流管道;4.1.1.3 油区至锅炉房输油管道及附件;4.1.1.4 油泵房内的输油设备及附件;4.1.1.5 与燃油设备连接的第一只汽水阀门及法兰(包括仪表一次阀) ;4.1.1.6 油区内通向区外的电缆沟道及有污油积存的沟道;4.1.1.7 油箱和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的辅助设备。4.1.1.8 原煤斗、煤粉仓内的工作;4.1.1.9 制粉系统的煤粉管道内;4.1.1.10 汽轮机润滑油系统的设备及附件;4.1.1.11 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附件; 4.1.1.12 危险品库;4.1.1.13 蓄电池室;4.1.1.14 通讯机房、计算机房;4.1.1.15 档案室。4.1.2 下列设备上动火为二级动火范围:4.1.2.1 燃油吹扫蒸汽管道;4.1.2.2 与油管道或储氢容器能加堵板隔绝的管道;4.1.2.3 燃油加热器及扩容器;4.1.2.4 燃油设备及系统上所有吹扫蒸汽管道、疏放水管道;4.1.2.5 油处理设备及管道附件;4.1.2.6 小型润滑油油箱及油系统;4.1.2.7 氨、酸、碱罐容器及管道;4.1.2.8 电缆室、电子室、继电保护室;4.1.2.9 制粉系统的磨煤机、给煤机。4.1.3 下列设备上动火为三级动火范围:4.1.3.1 油区内与燃油设备、系统 5 米外无联系的辅助设备;4.1.1.2 电气开关站4.1.3.3 输煤栈桥和煤场、煤仓层、各皮带机落煤筒,装、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落煤筒;4.1.3.4 输煤系统的转运站;4.1.3.5 电缆竖井、桥架及竹木脚手架上方的动火可能有火星溅落引起火险的。4.2 动火工作票管理4.2.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部门主任、副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工作票,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附动火方案在动火前一天天送安质科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动火当天提前两小时交当值值长许可,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经测试危险度合格符合动火要求,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到场批准,消防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4.2.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专工以上岗位人员签发动火工作票,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附动火方案动火前一天送安质科专工审核。动火当天送运行岗位许可,由工作许可人做好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并经危险度测试合格后汇报值长,经审核确认后批准,消防人员到现场后才准动火。4.2.3 三级动火工作票:由班组长或技术员及以上岗位签发动火工作票,送相应机组、专业的当班工作许可人许可。做好必要的安全和隔离措施后,汇报值长或班长同意,工作班组义务消防员到场后方可动火。4.2.4 动火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全部解除,消防人员或义务消防员检查确认后,再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终结动火工作票。4.2.5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动火负责人收执,第二联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给动火票签发人,第三联由运行人员收执;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工作结束后由动火负责人将第一联交到安质科保存。4.2.6 各级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以上。4.2.7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以生产管委会公布的人员名单为准,其它人员不允许签发动火工作票。4.3 动火注意事项4.3.1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工作,在隔离阀门挂上“严禁开启”警告牌。经各点取样检测合格,测氧含量在 3以下。一级动火时应有测爆仪在现场全过程监测。4.3.2 应尽可能把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和管道隔绝,能拆卸的一律拆卸以便通大气,应加堵板的一律加堵板以可靠隔绝,并将动火设备通大气。4.3.3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或管道,尤其是处于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冲洗干净。4.3.4 各级动火应把动火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4.3.5 动火地点应备有可靠的消防设备,地面应无积油、积粉及其它可燃物。4.3.6 一级动火工作的第一次动火,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消防人员必须到现场,否则不准动火。4.3.7 各级动火工作中,按规定监护的消防人员或班组义务消防员应始终在场,否则不准动火作业。各级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4.3.9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会同消防人员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常温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4.4 电、气焊作业4.4.1 危险品库、油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 10 米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 8 米以上,且离动火点不少于 10 米。4.4.2 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禁止使用。乙炔瓶出口应装回火装置。4.4.3 在油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 1 米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严禁借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4.4.4 油区内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4.4.5 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应处于动火点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措施,如加装临时屏风等。4.4.6 进入油容器及煤仓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系隔绝,并加上堵板,清除内部积油、积煤,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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