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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项目名称: 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委托单位: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项目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建设部 甲级 0010001深圳市 深临字第 2046 号编制时间: 2005 年 04 月出图专用章: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院 长: 刘仁根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副院长: 朱荣远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总 工: 范钟铭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副总工: 黄 林 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田长远 城市规划师周 俊 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葛永军 城市规划师王泽坚 高级城市规划师邱晓燕 高级城市规划师王飞虎 城市规划师钟远岳 工程师罗红波 助理规划师陈 郊 工 程 师陈晚莲 工 程 师陆 巍 高级工程师项目名称: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 定:审 核:项目负责人:规划设计人:校 对 人:给排水设计人:校 对 人:电力、电讯设计人:校 对 人:燃气设计人:校对人:文本目录1.总则 .1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13.土地使用性质 .14.土地开发强度 .25.建筑控制 .26.规模控制 .37.配套设施 .48.道路交通及其设施的控制 .49.绿地控制 .510.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511.市政工程控制 .812.附则 .9附录 A 术 语 .10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1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总则1.1 规划文本和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振安二路以南,福海路以东,海堤路以北,东宝河以西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 1000.31 公顷。1.2 为配合规划的实施,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1.3 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为东莞市长安镇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等。1.4 文本和规划适用于本次规划区范围内各地块、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容量控制、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建筑设计、市政工程和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1.5 本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规划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ZB0197)确定。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1.7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1.8 本规划自东莞市规划局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1.9 本规划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为:“城市次中心,以发展高端技术产业、创造完善配套设施的环境优美地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轻型加工产业为主体的和为其配套产业共同发展的片区” 。3.土地使用性质3.1 本次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参照采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性公共设施、行政办公、工业、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说明书“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2 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3.2 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3.3 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3.4 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纸的规定。因建设发展需要,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可有条件进行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规定:3.4.1 应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3.4.2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宜在同类别用地范围内调整。3.4.3 变更应同时符合用地与建筑相容性的规定。3.5 本地区各类别用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相容性的规定。 (详见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用地相容性规定)3.6 本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划分为两类。一类用地性质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用地性质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东莞市长安镇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23.7 本次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8 本次规划确定的各类别用地比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衡,具体见下表(附表 3.9)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 3.1用地代码 大类 中类 用地名称用地面积(公顷)占总用地比例(%)居住用地 160.32 16.03 R2 二类居住用地 155.52 15.55 RR6 配套设施用地 4.80 0.48 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 45.38 4.54 C1 商业用地 42.75 4.27 CC4 旅馆业用地 2.63 0.26 政府/团体/社区用地 24.89 2.49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4.49 0.45 G/IC2 文化娱乐用地 2.50 0.25 G/IC3 体育用地 2.81 0.28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7.21 0.72 G/ICG/IC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7.88 0.79 工业用地 434.14 43.40 MM1 一类工业用地 434.14 43.4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19 0.32 U1 供应设施用地 0.56 0.06 U2 交通设施用地 1.09 0.11 U3 邮电设施用地 0.05 0.00 U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49 9.38 道路广场用地 145.14 14.51 S1 道路用地 143.37 14.33 S2 广场用地 0.92 0.09 S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0.85 0.08 对外交通用地 3.39 0.34 T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3.39 0.34 绿地 101.72 10.17 G1 公共绿地 81.77 8.17 GG2 生产防护绿地 19.95 1.99 水域和其它用地 82.14 8.21 E1 水域 56.86 5.68 EE3 耕地 25.28 2.53 合计 规划区总用地 1000.31 100.00 4.土地开发强度4.1 规划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 890.9 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4.3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1)对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2)对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5.建筑控制5.1 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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